1樓:
治安案件的嫌疑人在原籍,公安機關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
1、協助調查的專業術語是傳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根據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2、除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事訴訟法外,《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的人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警察在辦案過程中可能會異地傳喚相關人士瞭解具體情況,公民必須配合。
2樓:僧如雲
你好,我們是西南民族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學,針對你的問題我們作出以下回答:(學生意見僅供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三)由於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式:
(一)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目前我國的各地公安機關的關係是配合協作的關係,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可以實行異地傳喚.
派出所通過**進行治安傳喚時,必須告知違法嫌疑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嗎
3樓:找法網
派出所通過**進行治安傳喚時,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建議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4樓:瑤瑤
答案:必須告知;無權不去。
1、根據我國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43條規定: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一般要求嫌疑人前去公安局的話,儘量配合,因為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對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治安傳喚時,公安人員應當出示有關證件表明身份並告知說明傳喚的理由和目的;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進行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5樓:陽光的
有。根據我國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43條規定: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一般要求嫌疑人前去公安局的話,儘量配合,因為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第四十二條 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對物品、設施、場所採取扣押、扣留、臨時查封、查封、先行登記儲存、抽樣取證等強制措施;
(二)對違法嫌疑人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盤問、強制傳喚、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等強制措施
第四十三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依法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製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辦案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註明。當事人不在場的,由見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五)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理由、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後立即通過**、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屬****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屬情況或者無法通知家屬的原因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6樓:風和日麗丨
派出所通過**進行治安傳喚時,是必須告知違法嫌疑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修訂)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並通知其家屬。
實踐中,很多警察都是先通知你去,再讓你在傳喚證上簽字告訴你理由。你無權不去,否則警察可以強制傳喚。行政權力具有優益性,就是說行政行為做出後應當推定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因為你認為沒有道理或程式不對而拒絕執行。
如果你認為不合法或不合乎程式,你只能在事後提起訴訟。這種情況不叫口頭傳喚,就是普通傳喚。行政案件都是很小的案件,建議你配合警察調查。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其中關於傳喚規定有:
第四十二條 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對物品、設施、場所採取扣押、扣留、臨時查封、查封、先行登記儲存、抽樣取證等強制措施;
(二)對違法嫌疑人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盤問、強制傳喚、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等強制措施。
第四十三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依法向公安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製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辦案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註明。當事人不在場的,由見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五)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理由、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後立即通過**、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屬****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屬情況或者無法通知家屬的原因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式。
檢查時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製作檢查筆錄,不再製作現場筆錄。
第四十四條 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當場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後立即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公安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7樓:中顧法律網
應當告訴被傳喚人原因。但在實踐中會在你籤拘傳證上註明原因,即所涉嫌罪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節 拘 傳
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拘傳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第七十六條 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8樓:匿名使用者
對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治安傳喚時,公安人員應當出示有關證件表明身份並告知說明傳喚的理由和目的;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進行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時間,辦理刑事案件程式和時間
這個問題非常複雜。首先是刑事拘留,拘留後一般會逮捕,逮捕後偵查期限2個月,2個月不夠的話,根據情況經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延長後偵查完畢到檢察院,檢察院期限是1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認為事實不清可能退回公安補偵,補偵限於兩次,每次1個月,每次補偵完畢到檢察院,檢察院重新計算自己的辦案期限。下一步到法...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是丕立案期限是多少
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 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立案夠才能訊問嫌疑人嗎?沒立案前只能
如果有重大嫌疑的話可以訊問或者是在有指證的情況下,盤問是在現場或現行,或在沒條件訊問和有嫌疑的情況下采取的措施,這些都是一種程式而已,不影響案件進展的,法律條文在辦案程式可以查到。1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於有犯罪嫌疑的人,不論內是否立案,都採取 容訊問 的方式調查瞭解犯罪嫌疑人的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