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報警了,可公安局來了人,說他們也沒辦法,這也不範法,只是民事

2021-06-26 00:53:46 字數 5445 閱讀 2917

1樓:七臺河李陽平

老人報警了,公安來人了,就說明受理了,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同時,公安機關也可以主持調解,在我地只要公安機關接警受理了,對民間糾紛也會進行調解或化解,以防「民轉行」或「民轉刑」的問題發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第125號令)

第十章  治安調解

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僱凶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並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但是,當事人為年滿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託其他人蔘加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託書,並寫明委託許可權。違法嫌疑人不得委託他人蔘加調解。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幫助調解。

第一百五十八條  調解一般為一次。對一次調解不成,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調解,並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應當製作筆錄。

第一百五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並履行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對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儲存案件證據材料,與其他文書材料和調解協議書一併歸入案卷。

第一百六十條 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治安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並履行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並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

2樓:自省

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派出所對一般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的法律依據是?

3樓:佘向前

派出所對一般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的法律依據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十章 治安調解。

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僱凶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並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但是,當事人為年滿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託其他人蔘加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託書,並寫明委託許可權。違法嫌疑人不得委託他人蔘加調解。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幫助調解。

第一百五十八條 調解一般為一次。對一次調解不成,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調解,並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應當製作筆錄。

第一百五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並履行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對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儲存案件證據材料,與其他文書材料和調解協議書一併歸入案卷。

第一百六十條 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治安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並履行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並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條例 再輔以其他的條例等來進行調節。

民事糾紛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5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需要負法律責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

1、民事責任。根據民事糾紛的形式不同,當事人可能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主要是: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

2、行政責任。如果因民事糾紛而引起造**身傷害、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等的行為或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違法當事人處予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如果因民事糾紛而引發刑事犯罪的,則應由公安機關予以刑事立案,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給對方造成輕傷害,或者說如果沒有觸犯刑法,也就是 沒有構成犯罪的話。那麼這個事情屬於毆鬥性質,需要雙方負民事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傷花的多的一方的費用,有**傷花的少的一方補償。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能證明你哥哥是正當防衛的話,則你哥哥不用負刑事責任,但民事賠償責任還是要負擔的 你們家不僅要賠償醫藥費,還有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一系列費用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現在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了嗎?受傷的女人傷情鑑定出來了嗎?如果構成輕傷以上,你哥又不能證明是正當防衛的話,很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至於賠償,如果不能證明是正當防衛,那麼要賠償對方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若構成傷殘的話,還應賠償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民事糾紛派出所是怎麼處理的

9樓:華律網

財產類民事糾紛公安一般不予受理,如出現因民事糾紛產生鬥毆等情節,公安局應對糾紛中的肇事方或過錯方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凡持械傷人或故意損壞財物者,應視情必須給予治安拘留或治安罰款的處罰;糾紛雙方均有錯且又均符合治安處罰條件的,必須視情分別給予處罰。治安處罰不影響對民事賠償的調解。

民事糾紛案件的調解處理,應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交由當事人雙方簽字生效。「調解協議書」應存檔備查。對不服公安派出所調解意見的,應勸導雙方到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1、協商。2、調解。

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

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

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10樓:雪人晒太陽

一般民事糾紛,警察派出所接警後,也會介入民事糾紛的協商解決,防止糾紛進一步升級,能夠確定非違法犯罪行為,屬於民間糾紛或民事糾紛時,是勸解促合,通過明法析理,讓當事人知之自我過錯或不當,達成雙方諒解,止息糾紛,這屬於行政調解的範疇。

能調和成功最好,不能調和的,建議通過親朋好友、單位、居委、村委、民間調解機構等進行協商,如果還不能解決的,只能向法院起訴了,讓法院進行調解了,通過訴訟程式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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