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簡易審判由審判人員一人獨任審判審理案件。
刑事簡易程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爭議不大、處刑較輕的刑事案件所採用的較普通程式相對簡化的第一程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定:「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2樓:楊文戰律師
傳票上沒寫書記員的名字,沒關係。
關鍵是庭審時要有審判和書記員,如果那時沒有書記員才算程式違法。
3樓:匿名使用者
書記員其實有兩種 一種是既跟隨固定審判員**做筆錄還要負責處理其他事務的(人稱法官助理,但是傳票中還是叫書記員) 一種是隻負責做庭審筆錄的 座位面前的牌子是書記員 但是是速錄員。
就你目前的情況看 無論是哪種都不影響你參加訴訟(因為做記錄的人始終是存在的,沒必要因一個小小錯誤去浪費人力物力,法律規定和實際操作是有差異的)
沒有填寫可能是疏忽了 只要審判員沒有寫掉 **日期沒有寫錯就可以了
4樓:
傳票上沒有要求要交代書記員,只告知審判員。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沒有硬性規定,書記員並不重要 , 這樣作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6樓:陸漫漫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議庭組**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書記員不屬於合議庭組**員,不在告知的範圍內。
但是如果該書記員是屬於迴避範圍內的人,則可以以其未迴避未理由,當庭請求其迴避。
7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是法院程式違法。
8樓:匿名使用者
不符合,根據民訴法的規定,不能省略書記員,不附和程式
可以要求法院再審,如果有損失,要求法院
**要幾位法官才可以**,就一位法官和一名書記員可以嗎?
9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簡易程式,獨任審判。
《民訴法》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專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屬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10樓:四哥有法說
在民事來訴訟一審自中,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當然還有一個書記員。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11樓:坐起看雲
簡易程式只需一個審判員獨任審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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