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能證明自己不知道,或者這筆錢沒花在共同生活上可以不承擔
2樓:上海笙銘律師
1、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配偶要承擔償還責任;
2、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覆》((2014)民一他字第10號)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2014)蘇民他字第2號《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
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分居後未離婚,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借的債務女方需要償還嗎?法庭傳喚女方一定要出庭嗎?
3樓:杭州李律師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規定情形的除外。
實務操作中,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你存在分居情形,若能舉證期間雙方財產各自管理、使用,並且對方所負債務並非用於日常生活所需的,還是可以爭取一下。
出不出庭是你自己決定的,不出庭視為放棄為自己抗辯的權利。
請問夫妻婚後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向外借貸,離婚後女方要承擔債務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是需要承擔的。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夫妻關係,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用男方的銀行卡網上詐騙3000元,男方會受到處罰嗎
關係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用男方的銀行卡上詐騙了3000,這個資料是詐騙罪 你好朋友,據你所知,男方應該是不被處罰的,因為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謝謝。因為你們倆的關係是夫妻關係,所以說,女方雖然說在南方不自己能行廣廈用了南方的銀行卡詐騙了30,00那麼還是去會受到一些懲罰的。男方對詐騙事情未參與...
女方未婚生子男方毫不知情請問需負什麼法律責任
真不負責任。口口聲聲不知情。當初就不應該做什麼,做了什麼又不負責任的讓人打掉。現在又要推脫責任。真不是人。要負責任啊 和她結婚吧 要不然她以後的日子會很難過的 作為一個男人 要對自己做過得事負責啊 無論什麼原因,你都是孩子的生物學父親。有責任撫養他。順便說一下,你的字裡行間都是 不知情 推脫哦 還說...
不知情銷贓,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了小偷偷的東西,犯銷贓罪嗎
首先,抄這不是銷贓,而是收髒,就算是犯罪的話應當構成收購髒物罪,兩者罪名不同,量刑一樣 但是在這裡,如果確係 根本不知情 的話,不算做犯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要求行為人必須 明知 是贓物而予以窩藏 轉移 收購或代為銷售 話又說回來,到底當時知不知道是髒物,法院會從各方面去衡量的,而不是由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