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工作中給單位造成損失,什麼情況下應該對單位承擔賠償責

2021-07-24 10:02:45 字數 4934 閱讀 9974

1樓:匿名使用者

教學儀器裝置、器材損壞、丟失賠償辦法

一、學校的教學儀器裝置是國家財產,是保證教學、科研工作順利進行所必需的物質條件,全校師生應充分重視、愛護、管好、用好這批財產,使之更好地為教學服務。為了充分發揮儀器裝置的使用效益,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各單位要嚴格執行以教育管理為主,賠償為輔的原則,對不負責任、不遵守操作規程,保管不善而造成儀器裝置、器材損壞、丟失被盜的相關責任人,都要給予處分。

二、因下列原因致使儀器裝置、器材損壞、丟失者負賠償責任:

1、不按技術操作規程而違章操作造成儀器損壞者。

2、未經批准擅自拆改儀器裝置造成國家財產遺失損壞者。

3、不瞭解儀器裝置效能,擅自操作使用者。

4、不聽從指導或野蠻操作,致使儀器裝置損壞者。

5、擅自將儀器裝置挪為私用者。

6、管理人員不負責任,保管不善造成損壞者。

7、由於在實驗室打鬧而損壞儀器者,或損壞後隱瞞不報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者,加重賠償,並給予批評處分:

1、裝置器材丟失應立即報案,如果有明顯被盜跡象,卻弄虛作假者,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賠償。監守自盜者,嚴加處理。

2、因欲截留公物,佔為己有,謊報損失的。

3、公物私用,又不愛護,造成嚴重損失的。

4、一貫不愛護公物,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

5、亂動亂用公物,不聽勸阻態度蠻橫者。

四、賠償標準

1、造成儀器裝置、器材損壞或丟失者,一般按直接損壞或丟失部分的原價賠償,因區域性丟失或損壞使儀器裝置完全報廢者,按整體原價的50%賠償。

2、對某些稀缺物品的損壞、丟失按原價的2—3倍賠償;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裝置損壞或發生事故,應及時將事故原因上報並提出處理意見,由主管部門核准報校領導批准後,酌情賠償。

3、對於電視機、錄音機、照相機、計算機、計算器、工具、量具、電子元件、球類、樂器、服裝、錄音(相)帶,有丟失、損壞者一律照原價賠償。

4、損壞的裝置、器材,如儘快修復,尚能恢復其效能或精度時,賠償全部修復費用,若修理後,其效能或精度較原物降低甚多時,除負擔修理費用外,應按原件的10%—30%賠償。

5、事故責任人涉及不止一人時,需分清責任大小,共同承擔賠償費。

6、學生損壞儀器裝置,按各系原規定辦理賠償。

五、賠償應根據儀器裝置、器材的損壞程度,新舊程度和造成的後果等不同情況決定,結合賠償人態度,事故性質,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對一貫遵守制度、愛護裝置、器材、因偶而疏忽,造成的事故不甚嚴重者,可減免賠償;對態度蠻橫,情節嚴重,影響極壞者應加重處理。

六、儀器裝置、器材丟失、損壞發生後,各單位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查明原因,填寫事故報告單並提出處理意見及時上報主管部門。重大事故,應保護現場,上報保衛科,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查明原因,擬定改進措施,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領導審批。

七、賠償審批程式

1、儀器裝置損壞賠償,由實驗技術人員檢查損壞情況,做出技術鑑定後,提出賠償意見。

2、損失價值在200元以內的賠償,由系主任批准處理。

3、損失價值在1000元以內的賠償,報科研裝置處審批。

4、損失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賠償,報校長批准。

八、賠償手續

凡屬責任事故,要填寫儀器裝置、器材損壞、丟失報告單,一式三份(單位存查、科研裝置處、財務科各一份)。賠償者一週內把賠償金交財務科,過期不交者,加倍處罰,並從工資或助學金中扣除,畢業前仍不賠償者,扣發畢業證。賠償費仍歸本單位裝置開支用。

九、銷帳

1、低值易耗品,材料損失後,各單位應在相應帳上銷去。

2、損壞而不能修復的固定資產,應到科研裝置處作報廢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每個地方的法律不一樣的 比方說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達到了嚴重職,並且確實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對勞動者進行處理

我個人的意見是 用人單位一概要求勞動者承擔經濟責任,對勞動者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這涉及到用人單位對自身收入的分配,其實勞動者的報酬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大部分都成為了用人單位的利潤。而作為勞動者造成的損失,其實是用人單位本身的一種經營風險。

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既然用人單位獲得了大部分的收入,那麼對此它也應該承擔更多的風險責任。在目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情況下,一般而言只有在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應承擔經濟責任,即使勞動者應當承擔責任的,也應當承擔與其收入、承擔風險相適應的有限責任,而非全額「買單」。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用人單位對確有因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單位的規章制度,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處分,如果損失達到「重大損害」程度的,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學校財產是國家財產,是保證學校教學工作順利進行的物質基礎。學校各職能部門應經常對師生進行愛護公物的教育,損壞公物除進行嚴肅批評外,還必須做出相應賠償。

二、賠償方式可分為現金和實物兩種形式。賠償現金交學校會計室,開出賠償收據後交總務處派人維修; 賠償實物須交總務處驗收合格後交保管人員頂替原物。屬固定資產,須經有關人員辦好有關手續。

三、下面列出部分常見物品賠償**,未包括在內的物品均按下列公式計算賠償**:

賠償價=現行物價+手工費+物價×20%管理費

四、師生對領用的學校財產應正確使用,妥善保管; 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班、組領用的公用財產,應安排專人保管,經常檢查;若公用財產使用不當,保管不善,出現丟失和損壞現象,部門負責人和保管責任人(或使用人)根據責任大小按賠償規定,做出相應賠償。

4樓:勞動法律指南

員工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後,員工就會按照合同規定進行工作。公司對員工的工作是有明確分工的和條件的,如果員工沒有按照公司的規定進行工作,因為失誤或者違規操作而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員工要負責嗎?

由於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員工個人承擔嗎?

5樓:知道法也團隊

對於勞動者是否應當對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當結合以下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

當事人有約定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當事人的約定,以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即如果勞動合同約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雙方的約定是否超過法律保護的範圍。

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國家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出發,用人單位在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經濟損失時,必須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即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對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責任時,如果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不得全額扣除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以便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勞動者對經濟損失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為了避免勞動者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用人單位財產受到損失,保護用人單位的財產權益,如果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致使用人單位的財產受到損失,勞動者仍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以敦促勞動者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有關勞動規章制度。

總之,對於勞動者致使用人單位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結合勞動合同及勞動者的過錯程度進行認定,以便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權益。

6樓:律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7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沒有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發放的工資不得低於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樓:匿名使用者

最多 工資 的20%要賠償,如果越過,按最低生活水平發工資。

個人籤合同時應該有約定,領導有主管責任,承擔50%以上,你要擔150--1000元的損失費,不合法,也不合理,但是實際就這樣現實!關鍵是領導對你的主管態度,你的主管的品性和為人,你的工作實力和人脈關係,如果你水平比較高,絕對不會承擔過多,有時暗處還補一部分錢,這就是管理層的潛規則。

9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層面說:不應該由你個人出,你是在履行職務時出錯誤的單位可以根據相關的勞動合同、內部規章制度對你處罰但實際中,如果你不想在這個單位裡幹了,你就找領導,按照上訴理由講。

如果你還想幹下去,就主動找領導承認錯誤,表現出心甘情願接收領導的安排,保證以後注意,不再出現類似錯誤,並請他對你嚴格要求等等,給領導留下好印象,認為你是可造之才,將壞事變成好事。

但這點需要技巧,並且需要你完全認識到是由你的錯誤造成的損失,別再找其他人跟你一起承擔責任了。不管你在國企、事業單位還是私企,勇於承擔錯誤的員工還是受到歡迎的,推卸責任將很難被團隊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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