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

2021-07-31 20:55:13 字數 3479 閱讀 4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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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等因素適當分割。

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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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遺產不包括死亡賠償金   1.1遺產是繼承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1.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從《繼承法》及其《意見》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並沒有包括在所列舉的遺產範圍之內。

2、死亡賠償金也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   2.1遺產是公民死亡時尚存的個人財產。   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死亡賠償金是公民因人身損害事故死亡之後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產。

  2.2遺產是公民的合法財產。   遺產必須是公民依法可以擁有的財產和有合法根據取得的財產。

而公民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為,合法取得財產所有權,但由於加害人支付死亡賠償金時,該公民已經死亡,也就不是通過親自行使民事行為而取得該款項的所有權;由於死亡賠償金是在公民死亡之後才由加害人支付的,該公民無法將其作為生活資料或生產資料進行使用,也無法對該費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公民不能以犧牲自己的生命來換取合法財產所有權,否則,不但違反了法律規定,而且有悖於社會的公序良俗。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於受害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2.

3任何公民都可以在生前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如未立遺囑,死後也可以依照法定繼承原則分配該公民的遺產,而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可能處分自己的死亡賠償金。   2.4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兩種人,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而且根據《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這有悖於立法上設立死亡賠償金的目的。 3、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   公民的遺產不包含公民在人身損害事故中死亡時事故責任者支付的死亡賠償金,而且人身損害事故中的死亡賠償金是事故責任者在死者死亡後,按照規定支付給死者家屬的。死亡賠償金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時並不存在,所以按照《繼承法》及其《意見》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後由加害人給其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

編輯本段分割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自然也就不能繼承。死亡賠償金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 1、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權利主體的確定   對於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採納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於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   注: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定: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明確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 2、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的分配原則   2.1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採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2.2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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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是留給家庭成員的,一般是不按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的,但你說的這種情況,目前死亡,如果父親也不在了,就應當按繼承法的規定分了。兒子平時照顧母親,支付平時看病的費用,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應當多分,三個女兒可以少分或不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2023年4月10日六屆人大三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佈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遺產分配原則】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同) (法〔民〕發〔1985〕22號 2023年9月11日釋出實施) 33.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願意盡扶養義務,但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繼承份額。 34.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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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子女對死亡賠償金均分,但要考慮實際支出的喪葬費用予以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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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近親屬協商處理,可以是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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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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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的分配原則   2.1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採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2.2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2.3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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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採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 繼承法 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 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 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承 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 繼承 2.2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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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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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 第119條規定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 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 第34條規定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 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分配 1 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