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破產財產的範圍,我國破產法對此作了規定,破產財產的範圍包括:
(一)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即破產宣告時破產實際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全部財產,但是不同性質的企業法人,其破產財產的構成及其法律適用不盡相同.
(二)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根據《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企業宣告破產後成立的清算組.
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這些民事活動主要是接收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清償債務和交付財產,決定接觸或繼續履行合同,進行民事訴訟等.清算通過這些民事活動,在破產程式終結前,可取得一定的財產。
破產債權的主要內容:1、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雖有擔保但放棄優先受償權利; 2、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3、連帶之債的債務人破產時,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 4、保證人破產時,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 5、清算組解除合同而致使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害的,其損害賠償額; 6、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道的意思並不能說理解為設定了抵押的財產仍然是破產財產,因為表述本身存有漏洞,因為抵押財產價值如超過所擔保債權數額,超過部分是要列入破產債權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破產法》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在學理上,當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財產就可以稱為“破產財產”。
擔保物當然屬於債務人的財產,不管是抵押、質押還是留置。只不過別除權的存在會導致在分配環節,有擔保的債權人與無擔保的債權人,分配財產的方式不同。
4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第一題答案只有a第二題答案跟你帖的一樣,是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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