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收據上只要蓋章沒簽名就有效
關於私刻公章與盜蓋公章的問題
行為人私刻公章是指非單位工作人員或本單位工作人員在該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盜用該單位的名稱刻制公章進行犯罪活動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單位對行為人私刻公章進行犯罪活動的事實處於不明知的狀態。而行為人盜蓋單位公章,是指行為人(包括本單位工作人員和非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或其他祕密手段盜蓋單位公章對外從事一定的活動進行經濟犯罪的行為。
兩種行為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私刻公章行為的本身即已構成犯罪。行為人私刻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私刻公章單位的名稱權及國家對印章刻制的管理,而僅實施盜蓋公章的行為而不實施其他犯罪的,不一定是犯罪,行為人盜蓋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盜蓋公章單位對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權。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結果與單位之間有無關聯性是區分私刻和盜蓋單位公章犯罪的重要標準。
1 、私刻公章情況下單位的過錯問題
在私刻公章的情況下,由於被私刻公章的單位對私刻的行為並不知情,私刻公章的犯罪行為與單位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性。且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與單位之間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一般情況下,單位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在另外一種情況下,如果單位對行為人持有私自刻制的本單位名稱的印單並使用印章進行經濟犯罪活動的事實已經明知,但因出於對本單位聲譽、效益或其他方面的考慮,對行為人私刻公章進行犯罪活動不採取任何司法救濟措施予以制止,對行為人持有公章並實施犯罪持放任態度,致使行為人再次使用私刻公章實施經濟犯罪活動,並給善意第三人造成經濟損失,此時,被私刻公章的單位在主觀上已明視訊記憶體在過錯。在這種情況下,給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首先應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私刻公章的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 、盜蓋公章情況下單位的過錯問題
盜蓋單位公章通常有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利用單位對公章管理的疏漏或者利用自己曾經管理和使用過公章的機會盜蓋單位公章;二是行為人利用犯罪手段(如盜竊)盜蓋單位公章。《若干規定》第五條對盜用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進行經濟犯罪的行為,不認為單位有過錯,做了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性規定。
但在行為人盜用單位公章進行犯罪的情況下,若單位對善意第三人所遭受的損失持漠視態度,不論其有無過錯,均認定單位不存在過錯,使其完全免責,顯然不符合過錯原則和公皆�頡r虼耍�謁痙ㄊ導�校�裟莧啡媳壞糧槍�碌牡ノ皇且蚨怨�鹿芾淼鬧卮笫�籩率剮形�說糧槍�陸�蟹缸鍩疃�⒃斐芍卮缶�盟鶚у模�陀φ比隙ū壞糧槍�碌牡ノ淮嬖詮�恚�梢耘辛釔涑械2鉤澠獬ピ鶉巍<錘�蕁扒嵛⒐��庠穡�卮蠊��獬ァ鋇腦�蚪�寫�恚�庋��芴逑止�接胝�宓乃痙ɡ砟睢?
3 、關於防止私刻和盜蓋公章的措施
( 1 )關於防止私刻公章的措施,提出如下建議:
①提高公章的製作技術含量,制止私刻或偽造,可以採用類似人民幣的防偽技術,使私刻十分不易。
②嚴格控制監督公章製作單位的數量和技術裝置數量,從源頭上杜絕私刻行為。
③加大打擊私刻公章的力度,定罪、量刑方面從重從嚴處罰,建議對私刻公章進行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④使用「蓋章 + 簽字」的方法雙重防範措施,防止私刻犯罪行為的得逞,借鑑外國的做法,在經濟交往中不但要求蓋上單位公章,而且要求代表人簽字,否則引起的風險由交易雙方分擔。
⑤利用新技術發明「文字條碼章」,把單位的條形密碼加上去,因為單位的條形碼一般情況下不容易被仿造。
⑥加大交易過程中的審查義務,利用現代資訊手段,實施簽章前的確認、核實程式。
⑦健全法制,降低法人准入門檻。因為有些犯罪行為正是利用法人(單位)的資格而達到非法目的的。
⑧完善法律體系,建立誠實信用的法律監督與懲罰機制。
⑨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公民個人和全社會的法律意識。
( 2 )關於防止盜蓋公章的措施,提出如下建議:
①加大對公章的保管力度和防盜蓋措施,必要時可以像財務保管現金一樣將印章放入保險櫃中。
②嚴格公章的使用申請,建立審批和使用人簽字確認的一整套登記備案制度和制約機制
③嚴格使用後收回工作制度和應收未收的公示告知制度,對於廢棄不用的公章和到使用期的公章要及時收回和採取公示告知方法告知有關當事人。
④加大對方當事人的審查義務,及時提醒對方注意識別防範。
⑤在刑法分則中確立「盜蓋公章」是犯罪行為,並制定一套處罰制度。
⑥加大過錯方的賠償責任。
⑦加大對過錯行為人的追償責任。
⑧完善法制,建立誠實信用的法律監督機制和過錯責任的賠償機制。
⑨運用多種手段,加大宣傳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個人和全社會的法律意識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更具有法律效力
簽名同時蓋章怎麼做更規範?
3樓:七臺河李陽平
簽名與蓋章二者具其一就有效了,如果是承載法人或單位的行為效力,由法人代表或單位負責人簽名顯得更為規範有效。
在同一檔案上簽名、蓋章沒有明確的規範,先後順序都不影響確認效力,但一般規律是先簽名後蓋章的,名籤左側,章蓋在名的錯開位置的右側;如果是先蓋章後簽名則是章蓋在落款處的左側,名簽在章的右側。兩種方式都不會影響效力。
4樓:匿名使用者
簽名與蓋章是否重疊要看文字樣式,如果是格式合同,在相應的位置簽字、蓋章就行了無須講究是否重疊。
特殊事務的確認時,為預防事後塗改,建議簽字和蓋章重疊;重疊的原則應該是印壓字,就是先簽字後蓋章。
在實務中,印壓字還有妙用,在單價、金額等特殊部位有時也加蓋印章,有時還加蓋騎縫章,就是一個章蓋在多頁上,防止法律憑證或文書被換、被改而產生爭議,這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蓋章能蓋到簽字人名字上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蓋在其他位置也是有效的。但是為了避免蓋章後再有人為改動,一般專會屬壓著單位名稱和簽字人的手籤簽名。如手籤日期,儘量把日期也覆蓋上。
「騎年蓋月」是公文在蓋章時的約定俗成,蓋章時章的下約四分之一部分(一般沒有字的地方)蓋在年月日處,可以彌補了章的空白處,比較適宜。
6樓:宛西小丫頭
蓋在其他位置也是有效的。但是為了避免蓋章後再有人為改動,一般會壓著單位名稱專和授權簽字人的手籤簽名。屬如手籤日期,儘量把日期也覆蓋上。
「騎年蓋月」是公文在蓋章時的約定俗成,蓋章時章的下約四分之一部分(一般沒有字的地方)蓋在年月日處,可以彌補了章的空白處,比較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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