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份遺囑內容相牴觸,應以哪份為準

2021-08-30 00:10:28 字數 1384 閱讀 4509

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一對老夫妻去世後留下三份遺囑,兄弟三人各以其中一份遺囑為準,爭奪房產,發生糾紛。兩位老人於2023年1月所立的自書遺囑寫明將三間瓦房給長子,於2023年3月所立的自書遺囑寫明將此三間瓦房留給次子,最後的自書遺囑又將這三間瓦房留給小兒子。

問題:到底應該以哪份遺囑為準呢?

答:繼承法中的遺囑是遺囑人生前處理個人財產,至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意思表示,它可導致遺囑繼承的開始。真實合法的遺囑的效力,即按照遺囑人在遺囑中所寫明的方式分配遺產,而不受法定繼承中的繼承順序的限制。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的自由。」遺囑人在立遺囑之後,財產可能發生變化,如財產滅失;繼承人可能發生變化,如繼承人死亡;遺囑人的感情可能發生變化,如遺囑人願將財產另給他人。

基於這些原因,遺囑人需要變更,撤銷其先前所立的遺囑,在新的遺囑中表達新的意思。

遺囑撤銷的方法,我國《繼承法》只是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根據這一法律條文的規定,我們知道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最高的,即便非公證遺囑立在公證遺囑之後,只要未經過公證程式撤銷或變更前一公證遺囑,原公證遺囑仍然有效;若數份遺囑均未經過公證程式,則以最後所立的合法遺囑為準。

在本案中,老夫婦將三間瓦房留給小兒子的遺囑是最後所立,所以應以此份遺囑為準。

2樓:雋倩

案情: 最近洪某去世,留下兩份遺囑,一份是一九九一年所立,明確將遺產八間房屋由他的兩個兒子各繼承四間,並辦理了公證;另一份是一九九八年所立,指定八間房子全部由次子繼承。洪某的兩個兒子為此發生爭執。

其次子認為遺囑應以最後一份為準,應由他一人繼承八間房屋;長子認為第一份遺囑進行了公證,具有法律效力,八間房屋應由兄弟兩人共同繼承。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故訴至法院。 評析:

筆者認為,該案涉及的是遺囑人立有數份內容不同的遺囑,應該以那份為準的問題。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根據這一規定,如果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均未辦理公證應以最後遺囑為準。但是數份遺囑中,如果有一份辦理了公證,不論前後,應以公證遺囑為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洪某若想變更他於一九九一年所立的公正遺囑,第二份遺囑也必須採取公證形式,否則無論第二份遺囑是自書、代書、錄音還是口頭遺囑,都不能變更第一份公證遺囑。該糾紛中,應以第一份公證遺囑為準。分割洪某的財產時,兄弟二人應各分得四間房屋。

雖然第二份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都合法,但在這裡為無效遺囑,所以,長子的意見確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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