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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迴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因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比如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等。迴避制度有利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處理結果,有利於保障訴訟公正和司法機關的權威。按本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遇到法律規定的四種情形時,應當自己向所在機關提出迴避的申請。
如果明知自己應當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者不知道、不認為自己具有應當迴避的情形,因而沒有自行迴避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們的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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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迴避的一般理由主要有: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人。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另外,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適用迴避制度: 1、參與過前一訴訟程式的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後一訴訟程式; 2、再審合議庭的組成; 3、死刑複核發回重審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哪些情形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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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bai
中的迴避,du
是指偵查人員、檢
zhi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因與案件
dao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回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答特殊關係,比如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等。迴避制度有利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處理結果,有利於保障訴訟公正和司法機關的權威。按本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遇到法律規定的四種情形時,應當自己向所在機關提出迴避的申請。
如果明知自己應當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者不知道、不認為自己具有應當迴避的情形,因而沒有自行迴避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們的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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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來法》第二十八
源條 審判人員、檢察bai人員、偵查du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zhi,應當自行迴避,當
dao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中,迴避由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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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來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自規定,審判人員、bai檢du察人員、偵zhi查人員的迴避,dao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總結如下: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法院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迴避。
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檢察人員、檢察院書記員、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鑑定人、翻譯人員迴避。偵查機關負責人決定:
偵查人員及由其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鑑定人迴避。法院審委會決定院長迴避。檢察院檢委會決定檢察長或者偵查機關負責人迴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6樓:匿名使用者
(詳看第bai三十條)
第二十du八條 審判人員zhi、檢察人員、偵查人dao
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
專當自行迴避,當事屬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7樓:茶葉
是檢察院的人還法院的
人要回避?如果是法院的書記員之
類的可以有審判庭審判長當庭決專定,如果審屬判長要回避要法院院長來決定,如果院長擔任審判長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如果檢察院的人迴避,要檢察院檢察長來決定。道理和法院一樣。
求刑事訴訟法中迴避決定的主體是什麼?急急
8樓:匿名使用者
我抄國《刑事訴訟法》襲第30條規定:「審判人
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刑事訴訟法》31奈、《高法解釋》30條、32條規定,公安機關負責人和檢察長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公訴人提出迴避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指派該公訴人出庭的人民檢察院,由該院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9樓:古含煙凝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迴避的主體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
10樓:叄重羅生門
審判人員bai、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包括書du記員、翻譯zhi人員和鑑dao定人)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內檢察長、公安機關負容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根據這一規定,各級法院的正職院長有權決定本院其他審判人員的迴避,各級檢察院的正職檢察長有權決定本院其他檢察人員的迴避,各級公安機關的正職負責人有權決定本機關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的迴避。但法院院長的迴避,涉及的問題較多,影響也較大,故而應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迴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檢察長的迴避也應由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同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
公安機關內部沒有類似於審判委員會或檢察委員會這樣的組織,為確保檢察機關對偵查工作的有效法律監督,對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要由同級檢察機關的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11樓:法律快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條、第31條的規定,下列人員適用迴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版員、書權
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8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分配的特殊情形
你好bai 最典型的就是巨du 額財產 不明罪 原則 zhi上,刑事訴訟舉dao證責任版都是公訴人一方權,任何人不得自證其罪是世界刑法的原則。鉅額財產 不明罪比較特殊,是被告人舉證證明自己財產 合法,不能證明的要承擔不利後果。這個是比較特殊的 簡答 簡述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的分配原則 一 一般原則 1...
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哪些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訴訟參與人的範圍是什麼
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除偵查 檢察 審判機關工作人員以外參加刑事訴訟活動,依法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的人員。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參與人主要包括 當事人 法定 人 訴訟 人 辯護人 證人 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而參加刑事訴訟的...
訴訟中的當事人包括哪些,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而參加刑事訴訟的人員。包括 被害人 自訴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他所以參加到訴訟中來,是因為正當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正是由於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