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辭退需給付經濟補償嗎

2022-01-04 10:36:51 字數 4578 閱讀 5848

1樓:李建成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霸氣航行天下

需要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和四十條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先調換部門(變相調崗),後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辭退我,能否得到經濟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公司主動辭退你,就必須給你補償.按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不到半年補半個月工資給你.

4樓:深圳張勇律師

公司無權單方面調崗降薪,你可以拒絕,若你以此提出離職,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補償內。以容你的離職12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

現在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以勞動抄者無bai法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辭退du,屬於一種違法辭退,用人單位應當向勞zhi動者dao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不可以單方強來

行給你自調崗,如果說你無法勝任此工作崗位,那他們需要拿出證據的。就算把你調崗了,也不能馬上說你無法勝任而辭退你。這個還是有一定時間的,在這期間你可以做其他打算。

如果老闆有心想讓你走,留下來工作也很難開展,他想讓你走,有很多方法。你想讓他炒你,而補償工資也有很多方法。

7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你一開始就覺得你無法勝任呢 ?

不能勝任工作被解僱後能有經濟補償金嗎?

8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還應該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無法勝任工資為由與勞動者解除,需要先給勞動者調整崗位或進行培訓,調整崗位或培訓後仍然無法勝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出解除。

用人單位直接以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標準為2倍的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樓:狼狽

李先生在某外資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由於他性格比較內向,不愛跟生人講話,沒有銷售技巧,所以,一直完不成公司規定的銷售定額。公司確認了李先生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後,給他調換了一個比他原來職位低,並且工作難度相對簡單的工作崗位。

李先生辦完離職手續,來到人事部,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沒想到人事經理給了他這樣的答覆:「你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又給了你一次機會,你還不能勝任,公司已經做到仁至義盡了。我認為,這種情況下解除的勞動合同,跟嚴重違紀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一個待遇,都不應享受經濟補償金。

因為這種解除合同完全是你的過錯造成的,公司沒有任何責任。」聽了人事經理的話,李先生半信半疑,悻悻地離開了公司。

勞動法在第二十六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本案例中的李先生在銷售工作中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在公司給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然不能勝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公司有權單方與李先生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並且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勞動部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中明文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企業管理者應當注意的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屬於個人能力問題,主觀上沒有過錯,與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簡稱嚴重違紀)是不一樣的。根本的區別在於,嚴重違紀是勞動者主觀上有過錯的。所以法律規定,嚴重違紀被解除合同就沒有補償金,而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時,企業就應當支付補償金。

綜上,本案例中的李先生應該得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0樓:律師**諮詢免費

被辭退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要補償金

11樓:覃代暉

簡單的說就是:你不能勝任工作,首先要企業拿出充足的證據。第

二、出於保護你的目標,我建議你:在你不能勝任工作時,你不要去辭職或和企業協議離職(除非補償到位),而是要讓企業去辭退你。因為勞動法規定的很明確:

因為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轉崗培訓後仍然不能勝任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要賠償,賠償標準:工作每滿一年賠1個月工資(月工資按前12個月實發工資的平均值算),不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額外補1個月。比如你工作了5年,現在不能勝任工作了,企業提前30天通知要辭退你,要賠你5個月工資。

另外:這個時候千萬不要做違反企業規定的事,比如經常曠工、遲到早退,以免被企業當成藉口,以你違反規定開除你,這樣下,如果企業有足夠證據,是可以不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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