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工作疏忽給企業造成損失應怎樣賠償

2022-01-08 23:43:57 字數 5285 閱讀 4304

1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應該支付經濟賠償,從工資裡面扣除,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樓:你的牽強誰懂

員工因工作失誤造成公司損失的,要區分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來確定是否承擔責任。

1、員工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屬於重大過失,應當賠償公司損失。

2、員工只是輕微失誤,對公司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的賠償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無論輕微還是一般過失,法律角度來說,都應當賠償,可以與單位協商,協商不成走法院處理。

相關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確實是因為員工工作疏忽給企業造成了損失是可以要求該員工進行賠償的。但所要求的賠償是有相關規定的,好像是每月扣的工資不能超過其工資的總數的60%的。具體的我沒有記得很清楚了,你可以查下其它的相關資料。

4樓:

呵呵,跟你們領導好好溝通溝通。儘量大事化小。我也出過狀況,在客戶現場燒掉30多塊控制板。不要讓太多的人知道。

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怎麼賠償法?

5樓:之何勿思

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造成損失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後發生的,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並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一般賠償以下費用: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對員工在職期間因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只能要求勞動者進行限額賠償,如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7樓:律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8樓:四哥有法說

1、在勞動者過錯範圍內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賠償;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9樓:冰水芷心

應該不會如此賠償的!員工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一般的公司可以採取較為嚴厲德考核措施,甚至可以取消幾個月的獎金。最多解除勞動合同!

10樓:便民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最多到合同期滿〉〉〉〉〉》

1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只能扣當月工資的20%

因工作疏忽給公司造成損失 按照勞動法 我應該承擔多少責任

12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因工作疏忽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3樓:寒豆小姐

如果勞動者依法應賠償損失,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工資,扣除後,所支付工資不能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在工作中過失導致公司損失,應該賠償嗎?或者按什麼比例賠償?

14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應該賠償的,從工資中賠償損失,每月不超過工資的20%,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員工工資,但以下情況除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勞動者需要支付賠償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在工作中過失導致公司損失,其賠償根據情況確定,但是目前賠償比例沒有一個具體標準。

工作過失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勞動者賠償。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勞動者賠償。但是這個標準很難確定,勞動者是否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是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均必須由用人單位進行舉證證明,因此在實際的操作中,很少有使用的例項。

實際操作中單位要求員工賠償損失的依據主要有二種:

一、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相關規定

首先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新《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規章的制訂程式,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訂依據了法定程式,與工會協商,那麼該用人單位制度為有效。

其次,單位要將規章制度的內容通知到勞動者。在訴訟中單位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通知義務,全體員工都已知道單位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若員工因為自己的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員工應該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單位的損失進行賠償。

二、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用有約定

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相關條款,員工給單位造成損失後應該依合同的約定賠償單位的損失。《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中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6樓:律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7樓:法國之索菲亞

需要賠償的,按什麼比例的話這個要看情況而言,因為如果你們之前有籤合同的話就按照合同上的比例賠償,如果沒有的話就得全額賠償,這也會f分情況的,關鍵在於老闆

由於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員工個人承擔嗎

對於勞動者是否應當對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當結合以下情況具體分析。第一,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當事人有約定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當事人的約定,以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我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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