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依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
只要經佔全體業主總人數過半數且佔總建築面積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即可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主要方式是:全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投票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三:召開業主大會,針對解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投票;統計投票結果,即可從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解除現有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以上主要是針對前期物業管理,如果是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沒有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下,不能隨便解除合同。
第五:主要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2樓:廖律師普法
物業費是否可以不用交,什麼情況下,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
3樓:柳復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三分之二的持投票權業主同意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就可以通過業主大會罷免物業,不過要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怎麼也得有個理由吧。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隨便罷免,需要有業主委員會通過才可以。當然,業主委員會通過的條件的此提議有三風之二的業主通過。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參看江湖新秀的回答.
業主如何罷免物業?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針對前期物業管理
依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
只要經佔全體業主總人數過半數且佔總建築面積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即可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主要方式是:全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投票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三:召開業主大會,針對解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投票;統計投票結果,即可從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解除現有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以上主要是針對前期物業管理,如果是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沒有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下,不能隨便解除合同。
第五:主要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7樓:品法留白
正常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都是由業主委員會選定的。
實際情況是大部分物業管理公司都是小區開發商自己的物業或者由其選取的物業。
如果業主想罷免物業,必須先把業主委員會這一塊統一起來,全體通過同意更換物業。然後向城建局物業管理辦公室提交申請更換物業,由業主委員會重新指定物業管理公司。
大致情況就是這樣,實際操作還是很困難的,阻力重重。但是隻要你們業主大家心齊還是可以實現的。
8樓:還讓不讓改了
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業主大會有權決定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在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予終止。
如果您所在的小區已經成立了業主大會,則可以通過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公司接管原物業公司,向小區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沒有成立業主大會,只能由小區的所有業主共同來決定是否解聘該物業公司,但這個操作起來有一定難度。可以向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物管科投訴該物業,以督促物業公司改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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