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與醫療期的區別,如何鑑定

2022-01-25 08:36:51 字數 5170 閱讀 9906

1樓:隆安勞動法實務

1、病假

所謂病假,是指勞動者非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醫療機構檢查、出具證明並獲本單位主管部門或領導的批准,停止工作**疾病或休息的假期。

關於病假計算的問題,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第三條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2、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能因此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

3、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

職工根據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及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享受如下醫療期待遇:

企業職工應當享受的醫療期

職工實際工作年限

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享受醫療期的月數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個月5年以上

6個月10年以上

5年以下

6個月5年以下10年以上

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個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個月

20年以上

24個月

上海市的情形比較特殊,首先根據《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第

五、六條的規定,2023年5月1日之前和之後簽訂的合同所適用的相關規定並不相同,2023年5月1日前簽訂的合同,其醫療期按照當時的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一) 2023年5月1日前簽訂的合同。當時訂立的合同在關於醫療期的問題上還需要區分外商投資企業和非外商投資企業。

1.外商投資企業。根據《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其在企業工作時間的長短,一般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

2.非外商投資企業。主要適用《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十三條,其醫療期的確定主要依據勞動者累計工作年限和在某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具體而言如下:

(1)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醫療期為6個月。

(2)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醫療期為18個月。

(3)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醫療期為24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不限定醫療期。

(二) 2023年5月1日之後簽訂的合同。適用《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5月1日之後續訂的勞動合同醫療期的處理問題,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三)》第一條的規定,《條例》實施後續訂的勞動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關於釋出〈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的通知》確定醫療期。確定醫療期的工作年限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但勞動者享受醫療期的起始時間應從適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

4、醫療期的延長

勞動部2023年8月4日釋出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和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業工作年限長短,享受3–24個月的醫療期。對於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在上海,《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第三條明確了延長醫療期的具體條件,即必須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另外,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於24個月。

上述規定主要適用於2023年5月1日以後簽訂的合同,至於在這之前訂立的合同,則應遵守《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1) 對患有癌症、精神病、癱瘓疾病的勞動者,本人提出申請,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應批准延長其醫療期;

(2) 除此之外,勞動者患有嚴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程度嚴重醫療期滿後需要繼續停工醫療的,應當由其本人在醫療期內向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延長醫療期申請,經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批准,可適當延長醫療期。

延長的醫療期和規定的醫療期合併計算後,不得低於24個月。

5、醫療期內累計病休時間

職工若連續休醫療期,應當連續計算醫療期,直至期滿;若間斷地休醫療期,則可以累計計算醫療期的時間。依照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職工有權享有的醫療期月數

可以累計病休的月數

3個月6個月

6個月12個月

9個月15個月

12個月

18個月

18個月

24個月

24個月

30個月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例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2023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

其他依此類推。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十四條與《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相同,如前述,2023年5月1日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仍應適用此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 滬勞保關發(2002)28號文《貫徹市**《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的有關意見》之第二條:「根據《規定》精神,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設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累計病休時間超過按規定享受的醫療期,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可見上海市的規定對累計病休時間的計算期間是「本單位工作期間」,不同於勞動部之規定。

6、試用期內是否有醫療期

用人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應當享有醫療期。又因勞動法規定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因此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可以享有不超過三個月的醫療期。

7、醫療期滿勞動關係的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針對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用人單位應該如何處理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區分醫療終結髮生在醫療期內還是醫療期滿而有所不同:

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六條);

醫療期滿(仍未**),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享受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待遇(《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七條;《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二條;《關於對勞部發[1996]354號檔案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第二條)。

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上海市規定了職工醫療期超過規定時間時勞動關係的處理,目前關於此方面的規定主要參見《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醫療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按超過停工醫療期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至於2023年5月1日之前訂立的合同,亦應當遵照當時的相關規定,即《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一款: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醫療期後,不能上班工作的,視作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看出,這兩項規定從立法精神上看基本上一致的。

8、醫療期內勞動合同的順延

根據目前《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在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經常出現的一種情況是,在醫療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期滿,也就是說,醫療期越過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日期,則在這種情況下,在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能主張勞動關係的終止。對此,《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九條明確回答了這個問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同時不屬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第(三)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第四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即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遇到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正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則原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醫療期結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也做了同樣的規定。

9、關於醫療期的一些特殊規定

可以不限定醫療期的主體

2023年5月1日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適用《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對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工作,且滿一定年限或者在生產經營中表現卓著的勞動者,也可不限定醫療期。

可以高於法律標準約定醫療期的情形

上海市人民**《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中關於醫療期的約定長於上述規定的,從其約定:

• 集體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

• 勞動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

• 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對醫療期有特別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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