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答非所問,人家問的是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後,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第三人侵權而受傷僱主應否擔責的問題。
《侵權責任法》對《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一些條文有所修正,其中就包括僱主責任。司法解釋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僱員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僱主就應該承擔責任,僱主承擔責任後可以向侵權第三人追償。而侵權責任法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僱主有過錯就承擔責任,無過錯就不承擔責任,但對於第三人侵權僱主應否擔責的問題,侵權法未作規定,司法界目前看法不一。
觀點一:認為仍應當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賦予僱員選擇權,僱員可以選擇告僱主也可以選擇告侵權第三人。
觀點二:《侵權責任法》第28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參考第35條的後半句,應該剝奪僱員的選擇權,也就是僱主沒有責任時,只能告侵權第三人。
最後結論:正因為目前尚無定論,所以各地法院的判法可能有一點差異,甚至同一個法院的判法都有差異。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就是僱主如果有過錯,就一定會要承擔責任。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僱主應當承擔什麼賠償責任
2樓:斛載葛代雙
你們之間是勞動合同關係,在工作期間導致傷害的,算作工傷,僱主應當承擔你的醫療費用,**期間的工資。你的情況交待的不是很清楚,你和僱主之間究竟是什麼關係,有沒有籤勞動合同。
如果有勞動合同,你的情況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如沒有,你們之間是僱員與僱主的關係,適用《人生傷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僱主應承擔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要給付醫藥費的還有就是給誤工費。所謂的精神損失費。你們可以商量的,也可以做法醫堅定,看看他受的傷要不要給精神損失費,賴在僱主家的話你可以選擇報警讓警察來處理。
4樓:**天使笨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57條規定: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會承擔責任嗎?
5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在從事工作過程中受傷,那麼應該判定為工傷,在工傷保險中是不考慮責任關係的,只要判定為工傷,員工就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6樓:wewffd闖天涯
責任賠償由僱主或者與僱主有關的連帶共同體來承擔,並對僱員的相關傷害進行賠償。僱員只是他們的僱傭關係,與僱主自己僱主的責任連帶群體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57條規定: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樓:濟南程律師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受傷,由僱主承擔僱主責任,僱員不承擔責任。
僱員對第三人侵權時,是和僱主承擔連帶責任呢?還是僱主一人承擔責任?能不能像僱員追償?
8樓:廣州仇律師
應當由僱主承擔責任,僱主不能向僱員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9樓:熠個人精彩
如果僱員是重大過失或者是故意,由僱主和僱員承擔連帶責任,僱主可以向僱員追償,否則由僱主一人承擔責任
10樓:小股仙兒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在侵權責任法中並未明確規定僱主是否可向僱員追償,根據《民法通則》和《民通意見》一般規定,可以認為:
僱員在故意的情況下,僱主在對被侵權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僱員追償。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僱主不得向僱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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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六大連帶責任 一 授權不明時的連帶責任 民通65條第3款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 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人負連帶責任。1 責任主體 本人與 人,向第三人負連帶責任。2 法定情形 本人在委託書中授權不明,故本人負主要責任。3 人負補充性連帶責任。二 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連帶責任 民通66條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