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人應依法享受哪些待遇,職業病病人應依法享受哪些待遇

2022-02-04 09:45:18 字數 5668 閱讀 4745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職業病人享受以下待遇:

(1)用人單位應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和定期檢查。

(2)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3)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4)職業病病人的診療、**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5)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6)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7)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職業病待遇不變。

(8)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9)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因按規定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所佔用的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處理。如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診斷組)認為需要住院作進一步檢查時,不論其最後是否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享受職業病待遇。

2樓:只喜歡喝怡寶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職業病病人的診斷、**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如果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未果,可以向中國職業病網申請維權。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職業病病人應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哪些待遇?

3樓:葒塵莋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職業病人享受以下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1、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要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所規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4樓:小曉侃娛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一、第五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三、第五十七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四、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五、第五十九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六、第六十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七、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級人民**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拓展資料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於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

在生產勞動中,接觸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有毒化學物質,粉塵氣霧,異常的氣象條件,高低氣壓,噪聲,振動,微波, x射線,γ射線,細菌,黴菌;長期強迫體位操作,區域性組織器官持續受壓等,均可引起職業病,一般將這類職業病稱為廣義的職業病。

對其中某些危害性較大,診斷標準明確,結合國情,由**有關部門審定公佈的職業病,稱為狹義的職業病,或稱法定(規定)職業病。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5樓:xltb天蠍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58條規定「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辦法》37條規定「**無效死亡的,按因公殉職處理。」《放射事故管理辦法》26條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6樓:法幫網知道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和定期檢查。 (2)職業病病人的診療、**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3)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

(4)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5)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職業病當事人可以享受什麼待遇

7樓:土流集團

一、職業病人的工傷保險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工傷保險條例》僅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不包括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後者患職業病的相關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同時,《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暨職業病患者除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尚有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該權利主要是精神賠償。

二、幾種特殊情況職業病患者待遇

(一)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發生傷害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處理

所謂童工,是指不滿16週歲的人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屬於非法用工的行為。非法使用童工發生傷害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單位必須依法向傷殘或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童工在**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兩部分,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處理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過者撤消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職工退休後被診斷為職業病其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處理

《***法制辦公室對(四川省人民**法制辦公室關於職工退休後被診斷為職業病應如何解決丁傷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函[2005]312號)精神,鑑於職業病的形成具有長期性和潛伏性,在退休後經勞動能力鑑定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由地方人民**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處理。《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規定,職工離休、退休和退職後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失業期間發現患職業病的待遇

根據《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併者,由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者,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五)變換單位的職業病待遇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規定,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商處理,雙方商妥後方可辦理調轉手續,並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六)企業合併破產的後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七)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組)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療或療養後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在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於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幹,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除非勞動合同期滿或勞動者提出,一般不得解除或終止職業病人的勞動合同,應妥善安置職業病人。

一到四級絕對不能解除,五到十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一是勞動合同期滿,二是勞動者自行提出,三是嚴重違反企業相關制度或犯罪等情形。

(八)根據《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時或者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核定手續,並按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離休、退休和退職後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疑似職業病職工,在診斷、醫療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職業病待遇糾紛的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屬於該法調整的勞動爭議。發生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如下:

(一)協商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二)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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