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寫子女的名字,要怎麼證明屬於一方的私有財產

2022-02-07 01:34:00 字數 4779 閱讀 8544

1樓:

可以出具一份贈與協議,指定贈與一方個人,且房產登記在一方個人名下。保留其父母的付款證明即可。

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的第七條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婚後父母出資,寫的又是父母的名字,那就是父母的財產和你們沒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父母無償贈與子女房產,提供戶口簿即可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釋出《關於進一步簡化和規範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所需證明資料的公告》,進一步簡化和規範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所需證明資料,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

根據公告,父母無償贈與子女不動產,只要戶口簿能夠證明雙方親屬關係,提供戶口簿即可辦理免稅手續。

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為加強對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的管理,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後制發多個檔案,就辦理免稅手續所需的證明資料進行了明確。

但由於兩個稅種所要求提供的免稅證明資料存在差異,且可供納稅人選擇的證明方式不多,給納稅人辦理免稅手續帶來了不便。為此,稅務總局堅持問題導向,對有關證明資料進行了簡化和規範,統一了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免稅證明資料,並增加了證明資料的可選擇性。

公告將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須提供的證明資料進行了統一和歸併,並區分離婚分割財產、無償贈與親屬、無償贈與非親屬撫養或贍養關係人、繼承或接受遺贈4種情形,分類列示,消除了原管理規定中兩個稅種免稅證明資料的差異。

有利於規範稅務人員操作,方便納稅人對照提供。公告還進一步簡化了辦理免稅手續須提供的證明資料。

「值得關注的是,為避免因政策誤讀而增迦納稅人負擔,公告特別重申了公證資料的核心內容。」上述負責人解釋,由於財產關係的轉移,涉及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多部法律,關係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必要的證明資料是劃清稅收徵免界限的關鍵。

因此,公告對於特定情形的贈與、繼承或接受遺贈的,將公證資料列入了證明資料範疇,但辦理免稅所需的公證資料只需證明雙方的親屬關係或撫養(贍養)關係或有權繼承(接受遺贈)即可,無須對財產本身進行公證。

公告要求,各地稅務部門要通過辦稅服務廳、稅務**、12366**、納稅人學堂等多種渠道,積極宣傳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和辦理程式,及時迴應、準確答覆納稅人諮詢,做好培訓輔導工作,避免納稅人多頭找、多頭跑。

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通過**部門間資訊交換共享,查詢證明資訊,減少納稅人報送資料。

2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樓:如果地球沒有人

登記在子女個人名下即可認定為個人財產。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寫一方子女的名字怎麼證明是個人財產

4樓:黑白調子喵

不用證明,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個人財產。法律檔案表明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物件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係,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係。

婚姻法的內容多數為強制性規範,概念上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廣義的婚姻法的調整物件除婚姻外,還包括家庭關係,其名稱是在擴大意義上使用的,如2023年和202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既有結婚、夫妻關係和離婚的規定,又有關於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員間權利義務的規定。其內容較親屬法窄,但較狹義的婚姻法寬,實際上是婚姻家庭法。狹義的婚姻法的調整物件僅限於婚姻關係,其名稱是在嚴格意義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爾維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關係由本法規定」,不涉及其他事項。

5樓:匿名使用者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但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二、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

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範圍包括: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6樓:杭州徐明偉律師

不需要特別證明,這是法定的個人財產。

可以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新婚姻法規定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房子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但怎麼證明是父母出資呢?

7樓:匿名使用者

你總不是現金去交吧 肯定從卡上打款或者銀行 總要有個憑據吧 在一個名字要登記在想要贈予的子女的名下 別忘記

8樓:朝華新榮

國家出臺新婚姻法,實際上帶來了許多問題, 問題1、說是要保護婦女兒童,保護弱勢群體,實際上正相反,雙方結婚本來是件好事,男方提供住房,是一件有責任的事情,對家庭也是有長遠責任的,是很正常的。即便將來離婚,男方也得考慮房子是否離婚,這樣離婚率不會升高。反之,會導致離婚率升高,給男方這種不負責任的現象提供了方便,男方可以再組合幾次家庭都沒事的,並沒有什麼傷害。

問題2、女方結婚後假如感情不和,雙方離婚,女方永遠是弱者,如果有了孩子更是很麻煩的事,是把孩子留下,兩手空空走人?還是抱孩子回孃家。新婚姻法的規定實際是不樂觀的,這必然導致離婚率升高。

我認為我們中國的婦聯要站出來為全天下的婦女們說說道理了!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寫一方子女的名字怎麼證明是個人財產

不用證明,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個人財產。法律檔案表明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 三 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婚後,父母出資買房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關鍵看出資的性質,以及對應的證據。我們來說幾種情況 1 婚後一方父母出全款買房,寫在自己孩子名下,那這是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算是自己孩子的個人財產 2 婚後一方父母出全部首付,或者只出一部分房款,當時也沒有明確的說明是借款還是幫助性的,那這就是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部分出資,屬於對雙方的贈與,房屋屬於...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不一定算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要看是否有合同約定。父母給孩子買房屬於贈與的行為,如果父母明確表明贈與其中一方,則屬於單方財產。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