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律圖網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問法網姜律師
您好,對於您的問題,律師提供一下諮詢意見: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您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那麼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給您補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樓: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
只約定試用期是不成立的,你可以否認試用期約定。試用期不成立的話,如真是不能勝任工作辭退應補償半個月工資,未提起30天通知加一個月工資。無證據證明不勝任工作就屬違法解除,要雙倍賠償。
以上賠償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
超過一個月沒簽勞動合同,公司要承擔雙倍工資的責任,對你更有利。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以上僅供參考。最後提醒就是勞動糾紛的處理尺度各個地方都不一樣,各地理解也不一樣。
有關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4樓:法律快車
公司辭退員工,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樓:豫眼屏媒
補償金:1、如果工作3年零6個月以內,補償金為3500*3.5=12250元。2、如果工作3年零6個月以上不到4年,補償金為3500*4=14000元。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閆良疇汗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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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都屬於違法解除。這裡的法定情形有四類:
一是協商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過錯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是非過錯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是經濟性裁員,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根據您的描述,個人覺得公司採取協商解除的方式是較為穩妥的。在這一前提下,才談得上經濟補償的問題,並不是說公司只要向員工支付了經濟補償,就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願意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大致為5個月左右的工資)。
7樓:宗溫兆雁
1、公司辭退你的原因是什麼,原因不同,補償或者賠償是不一樣的。
2、如果是你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是不需要對你補償或者賠償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如果是以下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n+1個月工資的補償):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如果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你也同意的,按照一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補償。
5、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的,按照一年兩個月的工資的標準進行賠償。
6、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鹿鬆蘭僧女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6,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3,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或者賠償是不一樣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按照一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補償,公司是不需要對你補償或者賠償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原因不同;不滿六個月的。
2、如果是以下的情況,拒不改正的。
4、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的,按一年計算;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營私舞弊、如果是你有以下的情形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你也同意的;
(三)嚴重失職: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5,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按照一年兩個月的工資的標準進行賠償;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如果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n+1個月工資的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公司辭退你的原因是什麼1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開除員工,應按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公司屬於違法辭退員工的情況的,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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