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的電話錄音在法庭上算不算證據

2022-03-02 04:19:31 字數 4949 閱讀 7519

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有明確的規定。視聽資料作為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現實生活中雖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採納認定的案例並不多,其主要原因是視聽資料作為一種技術合成,其要依賴於一定的技術裝置輔助才能表現出來,並不像其他證據種類如書證、物證等那樣直接反映所要證明的客觀事實;同時,視聽資料作為技術含量成分比較高的證據型別,當事人除了要證實該視聽資料不是採用非法手段取得外,還必須證實該視聽資料沒有經過剪接、刪改、合成等方式加工,否則法院對視聽資料很難直接採信認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9條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儘量採用先進的錄製裝置。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儘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製。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製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錄音在法律上不能作為證據嗎 5

3樓:華律網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資料則屬於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則,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錄音作為離婚證據使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 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二) 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三)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四) 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4樓:非常七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影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影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以上規定,你雖未經朋友同意而偷錄的錄音資料沒有侵害到朋友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因你只有這一個單獨的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那麼,你這個錄音證據的證明力還是有所欠缺的。因此,你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證據來佐證。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6樓:華華

**錄音只要是真實的,為什麼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難道公安交警他們身上放的錄音機是嚇唬人而以,反之他們能作為證據使用,老百姓到法院等地方就不能算證據,天地難容,法理何在?

7樓:徐仕田

我是村民我村裡的書記盜竊村裡的集體財產當事人不敢說話我有當事人的**錄音能作為證據嗎

8樓:匿名使用者

**錄音只要是真實的,就依法可以作為證據,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 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和製作經過。

9樓:匿名使用者

不服法院的一審判決的,你可以上訴到中級法院。

10樓:時尚冰欺凌

**錄音也是可以成為法律證據的

不過要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錄音啊

而且錄音一般不能當做唯一的法律證據

1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這是法院辦理案件對錄音等視聽資料證據稽核的依據,希望對你有幫助

1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能。。現在的作假技術太高。。**錄音也不例外。

13樓:懂我麗麗

可以。理論上是有法律作用的,但是在訴訟的過程中要經過相關鑑定部門的司法鑑定才能使用。

從證據法學的角度上來說錄音錄影等音像證據的證明力是有待商榷的,法院不一定會採納,只會作為一個考慮的方面,證明力不是很強。同時,在進行**錄音的時候,要注意錄音質量和提問方式,儘量讓對方自己承認事實,不要做引導性的提問。

還有,就是音像證據要求完整性,千萬不要進行編輯,或裁減掉認為對己方不利的部分,這樣的話,僅有的一點證明力也會相應消失。

**錄音是指通過監測**線路上的語音通訊訊號,並將這些訊號(模擬的或數字的)轉化為可以儲存和回放的介質的一種技術或方法。

14樓:斯半安

普通**錄音做證據其實不靠譜,普通錄音作為證據有瑕疵,我們知道音訊檔案很容易編輯篡改,而且網上的音訊剪輯軟體很多,錄音在當事人手上總是有修改證據的嫌疑,瓜田李下讓人不得不有顧慮,辛苦錄音結果不能用那是白費功夫;一般推薦使用第三方平臺進行錄音並單獨儲存,保證錄音檔案的客觀和真實,一定要使用正規的主流錄音軟體,例如:移動公證,這個是第三方取證平臺,錄音獨立雲端儲存,無法編輯修改,錄音還可以出具存證證明、公證書,如果用在訴訟上是非常合適的。

**錄音可以作為法庭證據嗎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訴訟實踐中,要使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儘量採用先進的錄製裝置。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儘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製。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製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錄音即是將聲音訊號記錄在媒質上的過程。將媒質上記錄的訊號重放出聲音來的過程稱為放音。錄音和放音兩過程合稱錄放音。常見的有唱片錄放音,

錄放音和光學錄放音。就錄放音制式而言,有單聲道和立體聲錄放音之分。單聲道錄放音過程包括傳聲器拾音、放大、錄音,再由單個放大器和

重放。立體聲錄放音是基於人的

效應和雙聲源聽音效應,由雙聲道系統完成記錄和重放聲音的程。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16樓:暴風站長

理論上來講,**錄音毫無疑問可以作為證據,但是普通錄音作為證據有很大的瑕疵,我們都知道音訊檔案很容易編輯篡改,而且網上的音訊剪輯軟體很多,錄音在當事人手上總是有修改證據的嫌疑,瓜田李下讓人不得不有顧慮,錄音無效費力氣不說還錯失取證機會,在法庭上使用風險很大;一般推薦使用第三方平臺進行錄音並單獨儲存,保證錄音檔案的客觀和真實,一定要使用正規的主流錄音軟體,例如:移動公證,這個是第三方取證平臺,錄音獨立雲端儲存,無法編輯修改,錄音還可以出具存證證明、公證書,如果用在訴訟上是非常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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