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區別,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2022-03-06 13:44:11 字數 4879 閱讀 4416

1樓:谷秋英進卿

訴訟時效:

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對債權請求權發生效力,對物權不發生效力,物權受除斥期間的限制。主債權訴訟時效經過,訴訟時效期滿2年內(此即為除斥期間),債權人行使抵押權)

除斥期間:

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如合同法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但撤銷權人應當在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除斥期間)內行使。

區別:①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的經過和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除斥期間只需要法定期間的經過。

②適用物件不同: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如追認權、同意權、撤銷權等。③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本身並不因此而消滅;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④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適用中斷、中止、延長的規定。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斷、中止、延長規定。

中止:(一)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法定事由消除後,時效不足6個月,應否補足其6個月呢?

我國《民法通則》對此未作明確規定。依其他國家或地區民法,多作肯定之規定。就是說,如果所剩時間不是6個月,在理論上還應補充6個月,以免假如只剩三兩天的話,權利人事實上很難行使起訴權,起不到真正保護權利人行使訴訟請求權的作用。

2年的時效經過1年零8個月,法定事由延續2個月,則還有4個月時效;2年的時效經過1年零4個月,法定事由延續2個月,則只有6個月)

(二)「其他障礙」是指:

(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權,或者法定**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

(2)權利人死亡,尚未確定繼承人的。

(3)當事人雙方有婚姻關係。

(4)當事人之間有法定**關係。

(三)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中斷:(一)訴訟時效因起訴(包括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支付令或申請仲裁、破產、申請行政機關解決權益糾紛等,但起訴又撤訴的視為未起訴,不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起訴又駁回也不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訴訟外)或者同意履行義務(包括承認)而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二)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三)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四)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

2樓:抄小壘

1.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雖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法律後果都表現為某種權利的消滅,但是,訴訟時效所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2.兩者的期間不同,雖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以一定事實狀態存續一定時間為內容。但是,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而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3.兩者的適用依據不同,訴訟時效規定的是權利受害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期限,僅適用於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的情況,而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是在當事人主張時,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間則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予以援用,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

5.兩者的起算時間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始自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請求權產生之時),我國《民法通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而除斥期間則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3樓:眾合_司考

「眾合」2018備戰法考民法先修,李帥——-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4樓:瀛洲煙雨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如下:

1,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針對

的是「請求權」 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

2, 訴訟時效經過後,請求權依然存在。但是相應的對方取得「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消滅。

3,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存在中斷,中止,延長的情況,而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

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怠於履行請求權,在期間完成後,其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歸於消滅的制度,但這個民事權利不歸於消滅。訴訟時效在訴訟上的體現是指一個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一旦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那麼法院就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公力救濟,即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上,債權人的勝訴權消滅了,但是實體權仍存在,如果債務人願意履行,債權人是有權受領給付的。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指的是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典型為撤銷權。一旦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

如合同撤銷權為一年,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

打個不恰當的比喻,比如欠錢,訴訟時效屆滿就是喪失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但這個債權還是存在的。但是除斥期間就意味著這個債權都消滅了。

5樓:暈乎乎的小包子

區別是:適用物件、援用主體、法律效力以及期間性質不同。

1、適用物件不同。

(1)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

(2)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1)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2)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

(2)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1)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

《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中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1、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舉例:《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裡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2、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怠於履行請求權,在期間完成後,其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歸於消滅的制度,但這個民事權利不歸於消滅。

訴訟時效在訴訟上的體現是指一個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一旦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那麼法院就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公力救濟,即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上,債權人的勝訴權消滅了,但是實體權仍存在,如果債務人願意履行,債權人是有權受領給付的。

6樓:笨笨地攤貨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如下:

適用物件不同,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定失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法律後果不同,訴訟時效是請求權(勝訴權)存續期間, 訴訟時效消滅不行使的權利的勝訴權,即實體意義上的訴權。

而不消滅不行使的實體權利本身,除斥期間乃在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除斥期間是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斥期間則消滅實體權利本身,消滅時效乃在於維持新建立的秩序。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屆滿,喪失其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失效制度。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的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的經過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

7樓:齊天小兔

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怠於履行請求權,在期間完成後,其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歸於消滅的制度,但這個民事權利不歸於消滅。訴訟時效在訴訟上的體現是指一個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一旦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那麼法院就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在公力救濟,即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上,債權人的勝訴權消滅了,但是實體權仍存在,如果債務人願意履行,債權人是有權受領給付的。

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指的是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典型為撤銷權。一旦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如合同撤銷權為一年,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

打個不恰當的比喻, 比如欠錢,訴訟時效屆滿就是喪失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但這個債權還是存在的。但是除斥期間就意味著這個債權都消滅了

8樓:米粒星米粒

1、適用物件不同

。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2、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並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價值取向不同。

設定訴訟時效的價值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速財產的流轉,消滅原有法律關係;設定除斥期間的價值在於消除當事人關係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原有法律關係。

4、期間和計算不同。

訴訟時效一般長於除斥期間,而且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5、適用的主動性不同。

法官不能逕行適用訴訟時效,只在義務人主張時效利益時,法官才能適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

1 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是為維持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而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卻是維護與原法律關係相對立的新的社會關係。2 適用客體不同。除斥期間的客體一般為形成權。但並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也不是一切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3 期間性質不同。除斥期間...

訴訟時效中止和訴訟時效中斷有什麼區別

訴訟時效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 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於。1 發生的時間...

訴訟時效期間的制度規定

第一,民事糾紛,根據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 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