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drar_迪麗熱巴
1、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是為維持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而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卻是維護與原法律關係相對立的新的社會關係。
2、適用客體不同。除斥期間的客體一般為形成權。但並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也不是一切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
3、期間性質不同。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且期間較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關係為目的。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且期間較長。
2樓:匿名使用者
1、適用物件不同。
(1)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
(2)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1)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2)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
(2)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1)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
《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中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擴充套件資料: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裡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在民法上,因時間的經過而影響權利的存續或行使的,主要有消滅時效(中國稱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關於訴訟時效,中國《民法總則》及有關特別法都有比較完整系統的規定,人們對此十分熟悉。而關於除斥期間,立法規定就相對較為分散了,加之其與訴訟時效存在諸多相似之處,司法實踐中人們常常將除斥期間誤認為是訴訟時效,而實際上,兩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後果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如《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兩個月即為受遺贈權的除斥期間。
3樓:墨汁諾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即喪失了該權利,不能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法律制度。
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就是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權利消滅。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存在的預定期間。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即消滅。
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法律後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並不消滅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除斥期間的屆滿則使權利人的該項實體權利消滅。
(2)制度目的不同。訴訟時效目的在於否定原來的關係,維護新的關係,除斥期間的目的在於維護原來的關係。
(3)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完成,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並不消滅,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也受法律保護,其不依義務人主張,法院不能主動適用;除斥期間的適用不需要當事人提出主張,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適用。
(4)期間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且其可以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除斥期間則從權利成立時起算,且為不變期間,不能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5)法律條文表達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在立法中表述為「時效」,即規定某請求權因多長時間不行使而消滅;除斥期間在立法上表述為權利存續期間。
舉例:對於訴訟時效,比如說甲欠乙10萬元錢,超過了訴訟時效,乙將甲告到法院,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甲並沒有主張訴訟時效抗辯,
這種情況下,法院是不能主動審查債務是否超過已訴訟時效的,如果由乙證明了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人民法院應當判決乙勝訴,甲應當還錢(因為甲自己沒有主張債務超過訴訟時效)。
舉例:但對於除斥期間,例如甲因受欺詐與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甲知道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買賣合同,這種情況下,無論乙是否主張除斥期間抗辯,
人民法院都會主動審查除斥期間問題,如果發現已過除斥期間,則會認定甲不再享有撤銷權,並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
擴充套件資料: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援其訴訟請求。
分類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現《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內容已失效,已經開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2023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該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該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從2023年10月1日起為3年。
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4樓:眾合_司考
「眾合」2018備戰法考民法先修,李帥——-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5樓:東奧名師
除斥期間
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例如,對於可撤銷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1)適用物件不同①訴訟時效適用於債權請求權;
②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①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②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並不消滅;
②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①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者延長;
②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6樓:南非烏雀
回答新建 任務說明
建立回答
回答新建 任務說明
建立回答
7樓:梔欣
(1)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2)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並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4)訴訟時效的抗辯權利由民事主體行使,法官不能徑行適用訴訟時效;而除斥期間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
訴訟時效的注意事項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及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之規定可知,法律根據情況不同,規定了兩種訴訟時效期間,即1年、2年。
簡述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區別,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訴訟時效 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對債權請求權發生效力,對物權不發生效力,物權受除斥期間的限制。主債權訴訟時效經過,訴訟時效期滿2年內 此即為除斥期間 債權人行使抵押權 除斥期間 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
訴訟時效中止和訴訟時效中斷有什麼區別
訴訟時效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 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於。1 發生的時間...
關於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最長的訴訟時效意思就是時效期間為20年的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這樣規定主要是出於證據方面的保全 取得的困難度而考慮,因為時間久了對於證據的取得 保全等是非常困難的,無論是對當事人還是人民法院來說都是非常困難的。但這條規定與一年 兩年的訴訟時效時間並不衝突,因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