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出質,物權行為的一種。將本人所佔有的物質於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出質,也就是質押,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權利交付出去作為抵押。
出質在質押行為中,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出質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給債權人的民事法律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第六十四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第六十五條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質押擔保的範圍;
(五)質物移交的時間;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六十六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第六十七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六十八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六十九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第七十條 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一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七十七條 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匯
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條 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十一條 權利質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規定。
2樓:以清心可
最簡單的理解:出質也就是質押的意思。分為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權利出質,作為債權的擔保。
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
3樓:輝狼來了
你說的是「出資」吧?
這是指公司成立時,由各出資人,共同組建公司所必須出具的資本,來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在公司虧損或倒閉時,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請問經濟法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法的目的 簡單說就是為了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運用國家權力或巨集觀調控手段解決個體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矛盾,實現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統一,從而醋精經濟的穩定增長和社會的良性發展。
5樓:拓天速貸
經濟法目的:含義:經濟法調整一定範圍的社會關係索要實現的目標;1根本目的:經濟法價值一般目的:
一、確定經濟活動和經濟關係的規則;
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三、實現國民經濟總體利益,簡單說就是為了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運用國家權力或巨集觀調控手段解決個體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矛盾,實現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統一,從而醋精經濟的穩定增長和社會的良性發展。
請問經濟法的作用是什麼?
6樓: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調整國民經濟管理和社會組織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在不同的國家中,根據其調整範圍的大小,可分為廣義經濟法和狹義經濟法。前者指調整國家機關、各種社會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物質資料的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交換、分配、消費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的全部法律規範。
後者指國家直接干預、管理國民經濟,以及經濟組織進行經濟活動的法律規範,但無論廣義還是狹義,經濟法都是國家干預和管理經濟的重要工具和特殊手段。因此,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重要部門。
7樓:匿名使用者
(1)經濟法是上層建築
(2)經濟法規範
了社會經濟細胞及企業的社會地位和相關的規範(3)規範了社會經濟組織之間的競爭與協作關係(4)規範了涉外的經濟關係
(5)規範了國家使用間接手段對經濟執行調控的模式和方法(6)規範了 社會保障關係
8樓:朵子
一、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是國家及**經濟領導部門和經濟組織的領導者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經濟法的作用
(一)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範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二)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係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三)從調整物件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係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四)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五)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經濟法中的立質權是什麼呀
9樓:中華會計網校
知識點:質權
(一)質權的概念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在此法律關係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或稱質物。
與抵押權不同,質權以交付質押物的佔有為前提,因而,出質人交付質押物後,即失去使用該質押物的機會,而負有保管義務的質權人又不得使用,由此可見,質權較之抵押權更為僵硬。
(二)質權的客體
質權不能存在於不動產之上。能夠成為質權客體的,只能是動產或者權利。
1.動產質權
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外,原則上,所有動產均可出質。
2.權利質權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1)匯票、支票、本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
(6)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需要特別界定的是應收賬款,它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具體包括下列權利:(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水、電、氣、暖,智慧財產權的許可使用等;(2)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4)公路、橋樑、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5)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三)質權的設定
1.質權設定行為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2.交付或登記生效
(1)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金錢是作為支付手段的特殊動產,一般不能出質,但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亦可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若當事人約定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則質權不生效。
(2)**權利。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另外,票據是文義**,票據之上的權利必須記載於票據,因此,《擔保法解釋》規定:
「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份額與股權。以**份額、股權出質的,以**份額、**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智慧財產權。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5)應收賬款。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
(四)質權的效力
1.質押擔保的範圍
(1)所擔保的債權範圍。質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出質物的範圍。動產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佔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從物。
另外,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的法定孳息。
(3)出質物的物上代位。擔保期間,質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質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2.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如同流押合同被禁止,流質合同亦被禁止,即,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3.質權人的孳息收取權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4.質權人的義務
(1)保管義務。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財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2)返還義務。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5.質權之保全
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6.質物處分限制
(1)對質權人的限制。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2)對出質人的限制。**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五)質權的實現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六)最高額質權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最高額質權除適應質權自身特點外,其他準用最高額抵押的規則。
(七)質權的消滅
諸如債權消滅、質物消滅、質權實現等均與抵押權大致相同,特別之處在於質權人喪失質押物的佔有。一般情況下,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但若質權人喪失質物佔有後不能主張返還,或者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則質權消滅。
另外,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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