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文言文,要原文和解釋,解釋是和解釋的

2022-03-24 15:57:20 字數 2892 閱讀 3619

1樓:資傲柔蘭祺

原文田登作郡守,怒人觸其名,犯者必笞(chi,用竹板打),舉州皆謂燈為火。值上元(舊曆正月十五為上元節)放燈,吏揭榜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俗語云,「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本(根據)此。

編輯本段譯文

田登做州官時,自己規定要避諱他的名字,誰誤犯了他的名字就生氣,吏卒大多因此挨板子。人們不得不把「燈」叫做「火」。正月十五擺設花燈,允許民眾進城**,吏卒書寫告示,公佈在集市上:

「本州依照慣例,放火三日。」

編輯本段註釋

1.田登:人名。

2.作郡:做州的長官。

3.諱:避諱「自諱」即不許別人說自己的名字。

4.榜笞:用棍棒、竹板打。

5.上元:正月十五,是元宵節。

6:放燈:懸掛彩燈。

7.州治:州府所在地。

8.榜:告示。

9.揭:公佈。

10.許:允許。

2樓:葛凌春咎胤

譯文:田登作郡

田燈做州官時,自己規定要避諱他的名字,誰誤犯了他的名字就生氣,吏卒大多因此挨板子。人們不得不把「燈」叫做「火」。正月十五擺設花燈,允許民眾進城**,街上張貼布告說:

「本州依照慣例,放火三日。」

評:俗話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就是**於此。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是什麼意思

3樓:等待戈多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意思是,允許當官的放火胡作非為,不允許老百姓點燈照明。指有權有勢的人自己可以胡作非為,老百姓卻連正當活動也要受到限制。

出自宋·陸游《老學庵筆記》卷五:「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

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遊觀,吏人遂書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後因以「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形容統治者可以為所欲為、胡作非為,而人民的正當言行卻受到種種限制。亦泛指自己任意而為,反而嚴格要求別人或不許他人有正當的權利。

4樓:當家的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zhǐ xǔ zhōu guān fàng huǒ,bù xǔ bǎi xìng diǎn dēng),允許當官的放火胡作非為,不允許老百姓點燈照明。指反動統治者自己可以胡作非為,老百姓卻連正當活動也要受到限制。出自宋·陸游《老學庵筆記》卷五:

「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遊觀,吏人遂書榜揭於市曰:

『本州依例放火三日』。」[1] 後因以「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形容統治者為所欲為,卻限制人民自由。亦泛指自己任意而行,反而嚴格要求別人。

比喻統治者能夠胡作非為,老百姓的正當言行卻受到種種限制。 現比喻只許自己任意而為,不許他人有正當的權利。

5樓:甕元白

不可以

只准州官放火不準百姓點燈,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什麼意思

1全部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大意是 允許當官的放火,不允許老百姓點燈。比喻特權階層能夠胡作非為,老百姓的正當言行卻受到種種限制。陸游的 老學庵筆記 記載 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鞭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值上元放燈,許人人州治遊觀,吏人遂書榜揭於市日 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宋朝有個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