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華萊士上班,已經租了房子,至少要半年才能退房,現在我想辭工,但是督導不讓我辭工

2022-04-02 14:48:47 字數 5740 閱讀 3147

1樓:陳芳律師

可以辭職,可以不同意調崗,提前一個月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即可

2樓:戈爾迪

如果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即可辭職。如果試用期過了,則i提前三十天通知即可辭職。

3樓:格物致知行

辭職是你的自由,他如果沒有按時發工資或者拖欠工資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

4樓:

你要辭職的話最好提前一個月,現在用工單位都有簽定勞動合同,都會按照勞動合同法辦事不會糊來。

5樓:

調整崗位需要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員工同意才能調整。你不同意就不能調。

要辭職,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遞交書面辭職書。無論用人單位同意否,三十天後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規定,如果你已經過了試用期,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如果你沒過試用期,3天或者7個工作日就可以走人,工資照發。你這種情況你要如實說清楚,要不然你租房子的費用會扣你違藥金。

7樓:

想辭職,考慮好了哦(´-ω-`)我情況跟你差不多,房子也租了半年,想換工作,但是我還在堅持。考慮各方面,至少堅持一個月,按照正常流程辭職。

8樓:

說找到新工作了,有機會就說新工作給的工資(現在工資乘以1.5)

不會擋別人賺錢的

9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接著幹夠半年兩全其美

10樓:王元頁

正常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辭職就可以,到期就可以離職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違法用工情況,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辭職辭職是通知單位,不是等單位批准

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造成損失,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1樓:i哈哈

提早一個月辭職,不給辭,告他

12樓:戎夏侯嵐

好好幹吧!啥工作開始都不容易!堅持

13樓:人間兵器

什麼職位,做多久了?

中科院求職,合同規定離職需交違約金,法律實踐中可以不交嗎

14樓:baby無知的螞蟻

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只能針對敬業限制和培訓費用,其他部分是不予支援的,如果員工在中科院工作,單位對員工花費資金進行培訓。之後員工離職,那麼單位因此造成損失,是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培訓的費用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對方不再追究的話,當然是可能不交的,如果沒有深究的話,是需要交的。所以說,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關鍵是取決於對方的態度。

曠工離職對自己以後的求職有沒有影響呢,我在公司幹了2個多月了不想做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離職對自己以後的求職影響不大,新用人單位通常不會強制要求勞動者出具原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也不會詳細調查勞動者是的離職原因。

勞動者只要相關的經驗和能力達到新用人單位的要求,勞動者通常很容易重新就業。

曠工離職,勞動者因此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7樓:走向未來

離職最好不要曠工,要提前30天提出辭職,否則屬於違反勞動法,不僅對以後就業沒好處,如果給單位帶來損害,單位會申請賠償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2、從個人信譽來說,也應該和單位打招呼再走,否則信譽和品質有問題不僅是就業,會影響自己的發展。

工作一個月就想辭職,對以後找工作會有影響嗎

18樓:醉意撩人殤

辭工對以後找工作沒有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合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19樓:卡卡卡卡新

如果擔心這一個月的工作經歷會影響你後續的求職,不妨不要把這段經歷寫在簡歷上。

如果在社保這方面有留下了這家公司的一些足跡,那麼也可以不列在簡歷上,可以考慮在面試的時候跟面試官說明,同時說明原因,如:這段經歷沒有達到自己的預期 ,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公司方面存在問題漏洞等。

不用害怕這一個月會對後續找工作有多大影響,只要不是頻繁地短期內就業與離職,用人單位一般都不會去追究太多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你傻啊,找工作肯定說有2年工作經驗,只幹了一個月這份工作不要說,要是問你這一個月在幹嘛,就說一直在尋找合適的單位。

21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短暫的工作經歷難免讓僱主懷疑你的穩定性、適應性和自身能力。

你在找下一份工作的面試中,面試官通常都會問你上份工作的離職原因,你的回答要誠懇且有理有據,不是你自己太主觀的原因,這樣影響一般不大。

希望能幫到你,祝工作順利!

22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你自己個人的事,關鍵是你問心無愧,人每時每刻都 要面對人生的風風雨雨,過去已經過去,最重要是未來,現在是最好的禮物,活在當下,人生苦短同,不要浪費光陰

23樓:專業仲裁員

勞動者工作一個月就想辭職,對以後找工作是不會有影響的,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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