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職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單位應該怎麼辦

2022-04-03 20:29:03 字數 5060 閱讀 9022

1樓:wcg選擇

一般是予以辭退,並按員工在本企業的連續工齡給予一年一個月的本人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最高不超過12個月。如果員工本人繳納社保已達到或超過15年,可申請病退。如果沒有達到年限就不能申請,可轉入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2樓:職場達人水木子

回答好,很高興為您服務,馬上為您答疑解惑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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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簡單的快樂白

當職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單位應該怎麼辦?這樣的事情從古到今都在發生,因為每一個人的身體機能都不一樣,在面對單位裡的工作,而有的工作是比較的,勞累加上自己的身體狀況,再不能繼續信任這份工作的時候,你可以讓醫院的醫生給你開出證明,在單位裡去協商,有的可以提前辦病退,這大體上需要走的是各種流程,是非常麻煩的,但是這樣的情況誰也不想,因為你本來因疾病而不能工作,能走這方面的流程呢,提前辦好病退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到當地社保局或者撥打**12333查詢諮詢人工的

2023年勞動法員工病後失去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該如何補償?

5樓:

員工喪勞可至所在地社保申請喪勞鑑定,由相關機構鑑定後做出決定,確定退休或休養。用人單位不需補償。除非因工傷喪勞且解除勞動合同。

6樓:領舞妖物

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單位能不能解除勞動關係?

7樓:

工長期患病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到單位上班,確實是一種很可憐的事情。這種情況下很少有人願意自動辭職。單位有權力將這種職工進行解除。

這實際上,是一個病假工資的問題。

病假又叫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其實因此可以看出來,病假是一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超出時限就不叫病假了。並將有期限,在相應期限內用人單位即使其沒有工作也應當發放工資。工資的標準要按照最低工資的80%標準發放,一般來說,還是包含社保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的。

8樓:葉赫那拉聞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怎麼處理

9樓:城南明月羿當年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是勞動者由於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後,於國家社會保障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結論的準則和依據。

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

1.本標準條目只列出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起點條件,比此條件嚴重的傷殘或疾病均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標準中有關條目所指的「長期」是經系統**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

3.標準中所指的「系統**」是指經住院**,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醫院進行門診**並堅持服藥一個療程以上,以及惡性腫瘤在門診進行放射或化學**。

4.對未列出的其他傷病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條目,可參照國家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16180—1996)相應條目執行。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個情況下單位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職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企業怎麼安置?職工可否主動要求解除合同?

11樓:七臺河李陽平

在**期滿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因病職工可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能力鑑定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社保待遇。

我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單位能不能與我解除勞動關係

12樓:匿名使用者

因病喪失勞動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3樓:羅長江律師

如果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應該依法補償。

14樓:葉赫那拉聞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15樓:大豐來客

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需要給予一定的勞動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五條: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如有幫助請採納!

職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理

16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不是社會福利機構,對長期患病不能工作的職工,應當由**和社會救濟而不是企業。因此,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其中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五至十級的,解除勞動關係,發給經濟補償金。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不合理屬於違法解除

職工在職期間患病,喪失勞動能力,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誰能告訴我?謝謝!

18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9樓:溥修筠

根據勞動法的第二十九條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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