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無效的遺囑直接無效,無需撤銷。
受脅迫所立遺囑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條參考:《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2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從法律條款中不難看出,受脅迫所立遺囑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謂無效遺囑是指訂立遺囑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其不能生效的遺囑。這類遺囑包括以下幾種: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又有了行為能力,仍屬於無效遺囑。
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無行為能力人包括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指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實踐中,對遺囑能力的確定還應注意幾種情況:(1)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病期間所立遺囑無效;(2)精神病**後的成年人,所立遺囑有效;(3)被診斷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無效。《繼承法》第22條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中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遺囑無效。《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因此,違反此條規定的遺囑無效。
4、處分不屬於自己財產的遺囑內容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中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這部分內容應認為無效。」
2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你沒有證據。要有能被法律法官承認的證據。
怎麼理解欺詐 脅迫在民法中無效 在合同法中可撤銷
3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
例如欺詐條件:1、一方故意隱瞞或者故意告知虛假事實2、合同相對方陷入因此陷入錯誤認識。
3、並因錯誤的認識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欺詐、脅迫的民事行為到底是無效的還是可撤銷的啊???
4樓:匿名使用者
好專業的問題啊!呵呵。
是這樣的: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欺詐、脅迫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
但是,合同法又進一步做了區分,規定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的,是無效;損害的是非國家利益的,是可變更、可撤銷。
所以,最終的適用結果是:
損害國家利益了——無效。
損害非國家利益的——如果是合同法律關係的,可變更、可撤銷(民法通則是普通法,合同法是特別法,所以合同領域適用合同法)。
如果非合同法律關係,無效。
5樓:匿名使用者
可撤銷但是同時違反國家利益的就是無效的了
6樓:匿名使用者
可撤銷 但危害公共和第三人就是無效的了
什麼算是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7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問題:生活中往往出現很多被繼承人受脅迫或受騙立了遺囑的事情。如父親生重病要去醫院,兒子以父親必須寫一份對自己有利的遺囑為條件再送父親去醫院治病,這時父親無奈而立下遺囑。
再如,有的兒子在父親生病住院後,對父親騙稱其得了不治之症,不久將離開人世,騙得父母的遺囑。請問題:這些受脅迫或受騙所立的遺囑有效嗎?
這些受脅迫或受騙所立的遺囑應屬無效。《繼承法》第22條明文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你信中所反映的情況,就是一種脅迫、欺騙被繼承人而使其作出了非真實的意思的遺囑。立遺囑人應隨後再立一份真實意圖的合法遺囑,交有關機關、組織或公正可靠的遺囑執行人保管。一旦自己去世,脅迫人或欺騙人所持的遺囑就自然不會產生法律效力,後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就會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並予以執行。
8樓:你的牽強誰懂
受外界因素所致,不屬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遺囑,算是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按繼承法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遺囑。
所謂無效遺囑是指訂立遺囑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其不能生效的遺囑。這類遺囑包括以下幾種: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又有了行為能力,仍屬於無效遺囑。
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無行為能力人包括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指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實踐中,對遺囑能力的確定還應注意幾種情況:(1)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病期間所立遺囑無效;(2)精神病**後的成年人,所立遺囑有效;(3)被診斷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無效。《繼承法》第22條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中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遺囑無效。《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因此,違反此條規定的遺囑無效。
4、處分不屬於自己財產的遺囑內容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中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這部分內容應認為無效。」
9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繼承法》第22條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受脅迫、欺騙而設立的遺囑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也應當是無效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它不是本人正確的思想態度,
哪些情況下所立遺囑是無效的
11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二條 遺囑的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12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二)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三)偽造的遺囑無效。
(四)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公證的辦理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牴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13樓:利證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 仍屬無效遺囑。
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
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 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不管是書證還是口頭遺囑,都需要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在寫遺囑時,財產分割是要進行清楚地劃分,需要進行公證的也需要進行公證。
受欺詐、脅迫,以及乘人之危的法律行為,到底是屬於「無效的法律行為」還是「可撤銷、變更的法律行為」?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問的這個問題要分情況 看你問的 是「法律行為」還是專指「合同」
因為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是有出入的,所以如果適用合同的話 就拿合同法規定,其他的法律行為由民法通則規定,具體如下 希望對你又幫助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瑕疵: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是屬於無效,當然無效。
可撤銷: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合同:無效:欺詐,脅迫,有損國家利益。
可撤銷變更的:欺詐脅迫,無損國家利益。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我是司法考試的考生,這些都是教授總結的提綱,所以 希望對你又幫助
15樓:妖魅少爺
《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合同法》第54條第2款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通則》與《合同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舊法與新法的關係,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定,合同行為應該按照《合同法》認定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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