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報備不喜歡賣萌
現在購買車位成了很多有車族購房頭疼的一件事情,不僅僅是車位**昂貴,很多時候是重金難求,因為小區面積有限,車位有限,這也造成了很多開發商不合理買賣,很多業主不清楚相關法律法規,在車位購買方面經常出現糾紛和困惑。下面總結五點注意事項,以供消費者在購買車位時作為參考:
一,看能否辦理產權證。業內人士指出,衡量車位、車庫可否銷售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若購買的車位、車庫不能辦理產權證,則說明該車位或車庫是不能銷售的。
二,租賃車位有限期20年。租賃車位、車庫最長有效期只有20年。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三,人防車庫禁止買賣。根據現行的小區規劃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設施也是禁止買賣的,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無權**。
四,買車位不能用公積金貸款。購買車位、車庫的時候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銀行有關工作人員解釋,按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應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條件下,公積金貸款不能用於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就不能用於購買車庫。
五,應將車位相關細則寫進合同。
業內人士指出,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購房者最好將車位細則寫進合同。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購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如果車位和房屋是一併購進的,購房者和開發商就車位的範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等情況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圖。購房者如果是先買房再買車位的,則可與開發商另行簽訂合同,就上述詳細事項都應有具體說明,並將合同另行備案。
2樓:小月老師
回答人防車位和非人防車位的區別
1、性質用途不同
人防車位的使用許可權由城市的人防辦公室授權給建築物的建設機構,而建設機構可以將人防車位的使用權轉讓給個人和機構,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0年,如果國家條件需要則強制徵用。兩者的風險不同。非人防車位基本都是普通的產權車位,產權有開發商或建築物的建設機構擁有,當然產權也可以賣個個人和機構。
2、使用年限不同
人防車位由於沒有產權的買賣僅是一種租賃行為,也就是說租賃車位,《合同法》中租賃期限最多20年,而非人防車位的使用年限與房產期限70年一致。而有些人說買人防車位能用70年,那是因為地區立法不同,上海、廣州、重慶、廈門、漳州等地實行人防車位產權歸開發商所有並可辦理產權證,也就說個人或機構可以向開發商購買人防車位產權。而安徽、江蘇、江西則實行人防車位不能**只能租賃。
3、車位建築結構不同
一般非人防車位建築在地面或樓層,而人防車位位於非人防車位更下的樓層,出入口都是採用比較厚重的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牆體結構會更厚有抗衝擊波設計,裡面的車位均為人防車位,這也使得人防車位的**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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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超人邦頻道
人防車位是根據人民防空法要求建設人民防空地下室
4樓:高階法律顧問
人防車位是人防工程的配套設施。根據我國的人防法規定,人防工程和平時期可交由開放商出租等合理使用,戰爭時期由國家收歸使用。所以,不能辦理產權證。
產權車位是依據我國的地下空間利用的規定,和房屋的產權一樣,屬於私人財產。戰爭時期國家要徵用,需要補償費用。
在和平時期,兩者的使用期限都是一樣的,和房屋的期限相同。使用上也沒區別,你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轉租等。只是在戰爭時期,一個會被無償收回,一個是有償徵用。
我國絕大部分的小區內的地下車位都屬於人防工程。
你說的在一堆人防車位裡有幾個產權車位,那也是合法的。因為我國只是規定每個小區的配套人防工程的總面積和高度,只要建造的地下空間超過這個總面積,就可由開放商自主分配,當然需要報規劃局備案。
人防車位和產權車位兩者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5樓:柒布小果
對於普通購房者來說,通常不會注意到車位的性質差異,其實只要對相關法規稍加了解,就能夠從中做出準確的判斷,比如建設在人防工程用地上的車位,自然而然的就是人防車位,如果沒有佔用人防工程用地,原則上來說便屬於開發商可以**的產權車位,相信這對有過購房經歷的民眾來說還是比較容易區分的,同時也提醒那些即將購房的準業主,車位性質的區分是很有必要的。
20年租期的租賃業務,而產權車位則跟房產一樣可以交易買賣。
6樓:t夢魘
地下人防車位和產權車位有著明顯區別。對於人防車位而言,開發商即使贈送,實際上也就是免了約定期限內的停車費用,而產權車位的贈送,則多屬於營銷手段,成本和利潤已經攤入購房款中了。
買車位需要注意的問題:
1、送的是產權車位還是車位使用期。
這個可以從車位合同看出,產權車位的合同一般是《車位買賣合同》,而人防車位的合同則一般是租賃協議,並寫明車位使用期且一般不超過20年。
2、停車位免費,停車免不免費。
這是很多業主疑問的地方,明明是開發商贈送給自己的車位,為什麼物業還會向業主收取所謂的停車費(或管理費)?業主買車位買的是車位的使用權而不是管理與服務,開發商賣的是車位,物業提供的是含照明、清潔、監控等服務。業主購買車位使用權後,要使用車位需先繳納此費用。
3、購房者應該搞清楚,買房送車位是否只針對部分戶型,這一點很關鍵!
4、購買車位、車庫的時候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
銀行有關工作人員解釋,按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應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條件下,公積金貸款不能用於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就不能用於購買車庫。
7樓:超人邦頻道
人防車位是根據人民防空法要求建設人民防空地下室
人防車位和產權車位兩者之間的區別
8樓:鑽誠投資擔保****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瞭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
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9樓:t夢魘
地下人防車位和產權車位有著明顯區別。對於人防車位而言,開發商即使贈送,實際上也就是免了約定期限內的停車費用,而產權車位的贈送,則多屬於營銷手段,成本和利潤已經攤入購房款中了。
買車位需要注意的問題:
1、送的是產權車位還是車位使用期。
這個可以從車位合同看出,產權車位的合同一般是《車位買賣合同》,而人防車位的合同則一般是租賃協議,並寫明車位使用期且一般不超過20年。
2、停車位免費,停車免不免費。
這是很多業主疑問的地方,明明是開發商贈送給自己的車位,為什麼物業還會向業主收取所謂的停車費(或管理費)?業主買車位買的是車位的使用權而不是管理與服務,開發商賣的是車位,物業提供的是含照明、清潔、監控等服務。業主購買車位使用權後,要使用車位需先繳納此費用。
3、購房者應該搞清楚,買房送車位是否只針對部分戶型,這一點很關鍵!
4、購買車位、車庫的時候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
銀行有關工作人員解釋,按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應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條件下,公積金貸款不能用於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就不能用於購買車庫。
10樓:超人邦頻道
人防車位是根據人民防空法要求建設人民防空地下室
車位人防和非人防有什麼大的區別
11樓:下無寸土
1、建築形式不同。
人防車位有戰時出入口,防護通道和密閉通道,普通車位則沒有。
2、防護功能不同。
看人防車位有防護單元和抗暴單元,防護密閉門、密閉門和防暴破活門,普通車位不具備。
3、結構內容不同。
看人防車位具有抗核暴荷載衝擊波的設計,地下室頂、底板以及側牆厚度都明顯高於普通車位。
12樓:楓林雨露
人防車位一般與非人防車位在建築物的不同樓層,一般位於非人防車位更下的樓層,大型的密閉鐵門是人防車位區域的標誌之一。
13樓:血刺暮晨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
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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