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2022-05-23 10:41:32 字數 6069 閱讀 7317

1樓:潘蓓庫飛沉

可以起訴離婚,但是可能比較麻煩沒有什麼實質性的矛盾什麼的,法院肯定主張調解,你可以拒絕

時間大概要幾個月到半年左右吧,你也可以上網上找律師諮詢一下

2樓:度漾尹梓暄

共同生活和結婚登記

沒有直接關係吧,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共同生活是在一起生活的事實,就沒有任何關係的人也可以共同生活啊,這是雙方自願的,不用

那結婚登記就是法律程式了。那麼兩個人的關係就確定了,就要在法律面前對對方要有一定的的法定義務了。就是昨天不認得的男女,只要符合法律程式今天就可以結婚登記

3樓:江江

回答【法律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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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看盡天下不平事

這個根本無法證明,除非本人如實相告

5樓:結婚目的愛戀

這個可以找居住地證人

一般來說不好找證據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如何判斷?

6樓:博愛傑傑

證據問題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章 證據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影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時出示。

第六十九條 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第七十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條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第七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蔘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7樓:江江

回答【法律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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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只認是否拿了結婚證,如拿了說明你是合法夫妻,否則是同居。你們是否共同生活要有證人證言才行。

9樓:

覺得真要離還是協議的好,簡單方便,大家各退一步,好合好散。

10樓:小眼探花

你們應該算是事實上的夫妻關係,建議還是離了吧。

11樓:李秋健

你們已經是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夫妻。但依你這種情況,最好離了算。因為她對你沒有感情,勉強得不到幸福。

12樓:

共同生活的判斷:

雙方法定夫妻關係成立

雙方有定時的夫妻生活

未共同生活的判斷:

雙方因為某些原因,感情產生問題

雙方沒有實質夫妻關係有二年以上

13樓:盧敘盈

第一:不知道你們為什麼會走到結婚這一步,是別人包辦的?如果不是包辦的為什麼婚後才發現女的沒禮貌、懶、貪錢?

第二:你喜不喜歡她,如果是因為聽了父母的意見後才不喜歡,哪你是很有問題的,好多父母通常只會挑媳婦的不好來說,媳婦的好他們通常是看不見的!感情是你們兩個的,和你過一輩子的人是她,不是你父母,離婚你要想清楚,下一段婚姻也會遇到同樣問題,你還是以離婚收場嗎?

第三:人你都不要了,錢又算什麼呢?你不是說人不應該把錢看得過重嗎!

14樓:興悅潤滑油

我們情況一模一樣,媽的,氣死

15樓:小小夕

這不算哦 要住在一起才算同居

婚姻法解釋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怎麼來認定 ?

1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好認定,叫你們鄰居最好是基層單位,居委會,什麼的來輔證你們確實們有共同生活過,因為共同生活屬於個人的私生活範疇,所以不容易舉證

17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生活指的是;吃喝玩樂睡都在一起的生活。【要有證人見證】無性行為不在未共同生活的範圍。

18樓:江江

回答【法律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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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參考是否按習俗舉行了婚禮、是否已經同居等來確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什麼意思

20樓:江江

回答【法律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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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解釋「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21樓:糖糖

親你好,可以理解為雙方已經有了夫妻之名,卻沒有夫妻之實,因為在法律上已經認可了兩個人的夫妻的合法關係,卻因為各種原因沒有生活在一起。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22樓:江江

回答【法律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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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什麼樣的算是證據?

23樓:乙夫良雪帆

根據司法解釋

查明以下情形,應該是:查明當事人請求返還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給付的彩禮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應當予以支援。

就是說婚前給付的錢財婚後是否用於了共同生活。已消費部分給付的彩禮的錢財(指新婚家庭)叫確已共同生活的(這裡指的是錢財。不是具體人)。

剩餘部分錢財叫確未共同生活的。

24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辦理了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在一起生活(日常生活和夫妻生活)。

25樓:江江

回答【法律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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