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乙肝如果不是傳染期公司不能解僱員工的,也不能因此原因不錄用員工,這是剛出不久的法律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違反現行勞動法的規定,但是如果是食品行業就另當別論了。同時,若公司以其他理由解僱肝炎員工,在理論上也是可以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有人單位隨意解僱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員工被查出乙肝,單位有權開除員工嗎?
4樓:百家百談
員工被查出乙肝,單位沒有權利開除員工,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並沒有相關的規定,只要符合以下規定的,單位才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樓:成都新華諮詢
你好,對於患有乙肝的人群,想要入職,體檢肯定是能夠檢查出來的,接下來就要看工作單位是不是能夠留下你,如果自己的肝功正常,那麼只是屬於乙肝攜帶者,此時並不需要**,只要定期來醫院檢查即可。
工廠裡的工人體檢有大三陽,但仍然僱用,是否違反了勞動法?
6樓:
即使是食品從業單位,也不能解僱此類員工,只能在本單位內部進行調整
7樓:o追夢人
要看具體從事什麼職業,比如飲食服務的就不允許.
換句話,就算是飲食服務的崗位招收的話,也不違法勞動法,只能說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
8樓:潤土
看是什麼工廠,如果是食品廠,那肯定是不行,如果生產要求不要緊,就沒有關係.
9樓:匿名使用者
聘用患乙肝(大三陽)人員不違反勞動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專案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明確規定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病毒檢測專案。
《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10樓:遊戲小瘋子
這怎麼算是違法。
但是應該要組織打預防針。
11樓:寒光一閃
除了跟飲食\醫藥等有關外,即便有病,只要病人自願,為什麼不能僱傭呢?
12樓:匿名使用者
除了食品類行業,其它行業可以僱傭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不涉及歧視 的問題,而是對人民負責的問題。
14樓:匿名使用者
大三陽的傳播途徑只是血液、唾液和其它體液,不能通過空氣傳播,而且近年網上有些乙肝的專業**說唾液傳播的機率是非常少的,
所以,其實大三陽並不可怕,一般的生活、工作上的正常接觸是不會傳染的!
當然,為了對顧客和公眾負責,大三陽的患者是不能從事飲食業的,此時,老闆可以並應該辭退該名員工,但在非飲食業,如果因大三陽而不予僱用或解僱是不合法,這就真的是違反勞動法了!
患乙肝者勞動合同是否應該被解除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該,請看勞動法! 公司不會是變相解僱你吧,反正勞動法上面規定,不因為員工自身疾病而歧視員工或者是解僱員工。你到找根本原因!
如果說**對你的工作沒什麼影響就**吧,要不你叫醫院開一個證明也行,有病還是醫治。
因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被公司開除,按勞動法我有沒有補償?
1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補償
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支付工資補助、經濟補償金等。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7樓:分項快樂
首先需要明確幾個問題:
一、公司是否與你簽訂了勞動合同,並交納了勞動保險二、公司開除你都履行了哪些手續
三、公司沒有發給你開出錢的工資麼?
在不知道你具體情況下的回答:
1、如果沒有簽訂合同,你可以主張公司支付未籤合同期間支付兩倍工資,並補繳社保
2、公司開除員工,需要符合公司的規章制度,且該規章制度已告知你3、公司開除員工需履行合法的手續:如開除通知,送達給你,並報工會,工會可以提出意見。
4、告知你辦理離職手續,協助你辦理檔案轉移,保險轉移,失業等。
5、應當支付離職前的工資,包括底薪及提成所有正常情況下應當支付的待遇。
6、如果是依法定程式開除,無需支付經濟補償7、如果是非法開除,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支付雙倍賠償金。
請根據你的情況具體判斷。
18樓:
有年資補償,就是每工作一年,要多發一個月工資。
如果該年資補償是在每年的年底發放的,就是俗稱的「第十三月薪水」,那麼在開除的時候就沒有補償了。
19樓:
補償沒有,但底薪和提成應該有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主張應籤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
20樓:匿名使用者
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如果單位是有充分確實證據證明的,按照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你是沒有補償的,但這裡有兩點你必須把握的,一個就是你是否確實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二是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合法?是否經合法程式制定?
是否經有效途徑讓你知悉!
關於底薪提成什麼的,屬於工資範疇,在公司解僱你之前都可以要求的!
公司沒簽勞動合同,你當然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責任,即要求雙倍工資差額!
21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和提成可以正常領取,但是你的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因為你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
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雙倍工資(不包括提成的部分)
還有就是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是兩個法律關係,不能混為一談。經濟補償金是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是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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