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不可以判決個人用住房公積金來還債?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

2022-06-02 14:56:26 字數 5693 閱讀 4766

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就算是個人也不能想取就取的出來,只用於購房類或退休後退還,這時社會福利,屬於必要的個人生活資料,不能被強制執行做償還用,這是沒商量的。祝你好運

2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被用來做償還債務用,根據是: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問的應該是能不能強制執行 個人的住房公積金,我認為不能強制執行。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根據民事執行的相關司法解釋【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

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理解,住房公積金應該屬於個人的生活保障費用,不使用強制執行

4樓:杭州律師鄒祺明

債務人的住房公積金,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嗎?

法院可不可以判決個人用住房公積金來還債?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

5樓:北京律師許延慶

法院可以判決個人用住房公積金來還債,屬於強制執行的範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個人用住房公積金屬於被執行人的合法收入。為了平衡被執行人的生存權與申請執行人的債權的關係,法院在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的條件下,可以採取凍結劃撥的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分析

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財產,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一部分,職工對其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只是處分權受到限制。但是住房公積金的用途限制僅限於職工本人,不能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不屬於可以主張執行豁免的財產範圍。公民必須以個人所有財產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承擔無限責任,除非法律明確規定,為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對一些財產可以主張豁免,但主張豁免的財產範圍僅限於法律明確規定的財產。執行豁免制度是出於保護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而作出的制度設計。

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強制執行不違背國家設立住房公積金目的,不侵害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在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前提下住房公積金可以強制執行,這種條件要以不違背設立目的,不損害公共利益,不侵害被執行人基本生活保障為前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6樓:匿名使用者

住房公積金屬於公民的私人財產,可以判決用住房公積金來還債,可以在執行中解決,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住房公積金屬於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法院可以執行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但是法律依據是什麼?

8樓:千山鳥飛絕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具有一定的專屬性和基本保障性,但其在法律本質屬性上還是公民所有的可以支配使用的合法財產,自然具備了強制執行的理論依據。

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八條,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

因此,在被執行人具備基本住房條件下,人民法院有權對其所有的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

9樓:司考我知道

可以。相關法律條文: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是對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餘額的限制條件,其規範的物件特定為職工,不能成為法院不能執行的法律依據。

10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還在討論中,暫時沒有法律依據

關於法院有權凍結債務人住房公積金的法律條款 5

11樓:小夏聊生活

住房公積金能否被強制執行,雖然我國現有法律缺乏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不屬於可以主張執行豁免的財產範圍。

公民住房公積金滿足被申請執行的財產範圍,當屬於可強制執行財產。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財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

條件要以不違背設立目的,在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前提下住房公積金可以強制執行,公民必須以個人所有財產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承擔無限責任。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一部分,職工對其擁有完全的所有權,不能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凍結財產的規定的個別條文規定之中,但主張豁免的財產範圍僅限於法律明確規定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符合公積金提取的銷戶提取的條件

2、戶口遷出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3、出國定居:戶口登出證明。

4、喪失勞動能力且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提供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5、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6、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

7、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應當提供職工死亡證明若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還需提供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12樓:狗蛋打狗蛋

根據法律規定是可以的,因為那也屬於當事人的合法財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一部分,職工對其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只是處分權受到限制。

但是住房公積金的用途限制僅限於職工本人,不能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不屬於可以主張執行豁免的財產範圍。公民必須以個人所有財產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承擔無限責任,除非法律明確規定,為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對一些財產可以主張豁免,但主張豁免的財產範圍僅限於法律明確規定的財產。執行豁免制度是出於保護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而作出的制度設計。

我國的執行豁免制度隱含在《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個別條文規定之中。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未規定被執行人可以對其住房公積金主張豁免。3、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強制執行不違背國家設立住房公積金目的,不侵害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因此,在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前提下住房公積金可以強制執行,這種條件要以不違背設立目的,不損害公共利益,不侵害被執行人基本生活保障為前提。

13樓:中顧法律網法務

住房公積金屬於他的個人財產,依法可以查詢\執行.

請問,民間借貸糾紛案中被告的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扣劃,用來償還欠款?有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謝謝。

14樓:楊勝平律師

答:我個人認為不能用來償還欠款。理由:公積金的性質決定的。性質為: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為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這是專款專用財戶,只能用來購房和大修房屋時由公積金所有人提出申請,才可支付 。與商業銀行存款存在本質區別。

目前,有些地方,政策性地在公民發生重大疾病時,可以提取公積金賬戶餘額。也是做的一種新的嘗試,程式非常嚴格。

住房公積金是為保障公民住房用的,如果法院可以強制劃扣,則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故不可。注意,下面的的依據中,職工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是|可以上|「提取儲存餘額,條例將提取的權利賦予了公民個人,其他機關無權支取。

依據: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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