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毀財物物價評估的合法程式

2022-06-06 00:56:57 字數 4845 閱讀 8834

1樓:淮安浙江人

可以參照《江蘇省涉案財產**鑑證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涉案財產**鑑證管理,規範涉案財產**鑑證行為,保障司法、行政執法和仲裁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涉案財產的**鑑證,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涉案財產**鑑證,是指**鑑證機構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仲裁機構(以下簡稱辦案機關(機構))的委託,對辦案機關(機構)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涉及的**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的有形財產、無形資產和有償服務進行**鑑定、認證的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行政主管

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案財產**鑑證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涉案財產**鑑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

**鑑證機構和**鑑證人員依法獨立進行涉案財產**鑑證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鑑證機構和**鑑證人員

第六條 從事涉案財產**鑑證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國家和省**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資質。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認證中心是專門從事涉案財產**鑑證的機構,屬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不得從事社會中介**評估業務。

第七條 從事涉案財產**鑑證的人員(以下簡稱**鑑證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國家頒發的**鑑證師資格證書,並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註冊登記後,方可執業。

按照國家《**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國家頒發的**評估相關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國家或者省**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後,可以從事涉案財產**鑑證。

第八條 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依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資格的涉案財產**鑑證機構和**鑑證人員名冊。

第九條 **鑑證機構在涉案財產**鑑證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讓受委託的**鑑證業務;

(二)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三)出具虛假的**鑑證結論書;

(四)給予辦案機關(機構)回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條 **鑑證人員在涉案財產**鑑證活動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技術操作規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在兩個**鑑證機構執業;

(二)以個人名義接受**鑑證業務;

(三)索取、收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利用在**鑑證活動中取得的相關資訊資料從事**鑑證以外的其他活動;

(五)洩露國家、辦案機關(機構)以及有關當事人的祕密;

(六)出具虛假的**鑑證結論;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在涉案財產**鑑證過程中,**鑑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案件當事人、**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

(三)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鑑證客觀公正。

第十二條 **認證協會等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鑑證機構和**鑑證人員的業務指導和自律管理。

**認證中心應當加強自身建設,規範鑑證行為,提高專業人員素質。省**認證中心應當加強對市、縣**認證中心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鑑證機構和**鑑證人員在涉案財產**鑑證活動中有本條例第九條 、第十條 規定行為的,有權向**行政主管部門舉報。**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後應當於三十日內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三章**鑑證程式

第十四條 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以及行政執法機關辦理行政執法案件,需要進行**鑑證的,辦案機關應當委託**認證中心進行**鑑證。

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仲裁案件中的涉案財產**鑑證,當事人對**鑑證機構協商一致的,辦案機關(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協商意見確定**鑑證機構;協商不一致的,辦案機關(機構)應當採用隨機選擇的方法確定**鑑證機構。本條例第六條 規定的**鑑證機構均有被辦案機關(機構)隨機選擇的同等權利。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涉案財產**鑑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辦案機關(機構)委託;

(二)**鑑證機構受理;

(三)**鑑證機構進行鑑證;

(四)**鑑證機構出具**鑑證結論書。

第十六條 辦案機關(機構)委託**鑑證,應當如實全面提供有關情況,出具**鑑證委託書,並加蓋辦案機關(機構)單位公章。

**鑑證委託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辦案機關(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二)需要進行**鑑證的涉案財產的名稱、數量以及與該財產相關的其他情況;

(三)**鑑證的目的和要求;

(四)**鑑證的基準日;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七條 **鑑證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對委託書的內容及涉案財產進行稽核查驗。屬於本機構鑑證範圍的,**鑑證機構應當依法接受委託,並與辦案機關(機構)簽訂**鑑證協議書。

第十八條 **鑑證機構因鑑證需要留存涉案財產時,應當徵得辦案機關(機構)的同意並辦理交接手續。對留存的涉案財產,**鑑證機構應當妥善保管,鑑證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

第十九條 **鑑證機構接受委託後,應當指定兩名以上**鑑證人員承辦。

**鑑證人員在**鑑證活動中,可以憑**鑑證機構出具的介紹信和本人執業資格證書,查閱與**鑑證有關的賬目、檔案等資料,向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鑑證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質證義務。

第二十條 **鑑證機構應當根據涉案財產在**鑑證基準日的重置**、新舊程度、質量狀況、技術引數以及預期獲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下列規定對涉案財產進行**鑑證:

(一)涉案財產屬於**定價的,按照**定價計算;

(二)涉案財產屬於**指導價的,以**指導價的基準價為基礎,參照當地實際**水平計算;

(三)涉案財產屬於市場調節價的,參照當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中等**水平計算。

國家對計價標準和計算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已經滅失或者形態已經發生改變的涉案財產,可以根據辦案機關(機構)認定的證據材料,比照**鑑證基準日同類實物形態的**水平進行**鑑證。

第二十二條 對文物和非文物的郵票、字畫,貴重金屬、珠寶玉石及其製品,以及無形資產等其他特殊涉案財產,需要依法進行質量檢驗、技術鑑定的,經辦案機關(機構)同意,應當先由有關法定機構、專門機構或者有關專家作出質量檢驗、技術鑑定,**鑑證機構應當根據其提供的依據,作出**鑑證結論。

第二十三條 **鑑證機構應當在**鑑證協議書約定的期限內作出**鑑證結論,向辦案機關(機構)出具涉案財產**鑑證結論書。**鑑證協議書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辦案期限。

第二十四條 涉案財產**鑑證結論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辦案機關(機構)、**鑑證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二)**鑑證的目的、內容、範圍和基準日;

(三)**鑑證的依據、方法和過程;

(四)**鑑證結論;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六)**鑑證結論出具日期及**鑑證人員簽名。

**鑑證結論書應當由**鑑證機構負責人簽名,並加蓋**鑑證機構印章。

第二十五條 同一案件有新的涉案財產或者新的影響**鑑證結論的其他因素,需要對**鑑證結論提出補充鑑證的,辦案機關(機構)可以向原**鑑證機構提出補充鑑證。當事人也可以向辦案機關(機構)申請補充鑑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鑑證:

(一)**鑑證機構或者**鑑證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

(二)**鑑證人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

(三)**鑑證程式嚴重違法;

(四)**鑑證結論的依據明顯不足;

(五)經過質證,認定**鑑證結論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鑑證機構出具的涉案財產**鑑證結論書,經辦案機關(機構)依法確認後,作為認定涉案財產**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鑑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鑑證中形成的有關資料。**鑑證檔案資料的保管期限不得少於十年。

第二十八條 辦案機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委託**鑑證過程中,不得索取、收受回扣,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依法取得**鑑證相應資質的機構,擅自從事涉案財產**鑑證的,其出具的鑑證結論無效,由**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難以認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鑑證機構有本條例第九條 第(一)、(二)、(三)、(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其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 **鑑證人員有本條例第十條 規定行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鑑證機構對留存的涉案財產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三條 辦案機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索取、收受回扣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委託沒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涉案財產**鑑證;

(三)應當採用隨機選擇**鑑證機構的方法而未採用;

(四)故意提供虛假情況、資料或者非法干涉**鑑證活動。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涉案財產**鑑證費用,由**鑑證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權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

**認證中心承擔刑事案件涉案財產**鑑證的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從事其他涉案財產**鑑證收取的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 10月 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10日公佈施行的《江蘇省涉案財產**鑑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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