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小統計員
寫得很不錯。只有一個地方需要修改一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 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2023年11月起至2023年2月的雙倍工資差額部分,9600元.計算方:
(月工資2400乘4=9600元)。
雙倍工資的要求是從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開始,因此,應從2023年12月1日起要求雙倍工資賠償。
祝你成功。
2樓:韓全啟律師
1、勞動仲裁申請書的事實以及理由不用寫那麼詳細的,針對問題的闡述可以在**時應用,也算一個訴訟策略。
2、僅供參考。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拖欠工資的賠償金這一條好像沒聽說過,好像是先改正,如不改正才有「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二、雙倍工資的計算標準有錯誤,沒那麼多,是從12月1日開始算到2月21日
其他的好像沒什麼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半個月工資600乘2=2400」應是半個月工資1200乘2=2400
5樓:申學岺僕嫻
寫的太細了,把那些條文規定的內容去掉吧,有時仲裁員會煩的。期待你勝訴的訊息。
6樓:匿名使用者
發現一處筆誤,(半個月工資600乘2=2400),應該是半個月工資應該是1200元吧
請人幫修改勞動仲裁申請書
7樓:叮咚的星空
我覺得這份仲裁申請不錯,格式什麼的都很正確。所以申請書的形式要件是符合了,接下來主要是看證據。仲裁中你能提出支援自己主張的證據就ok。
8樓:
廣東胡律師:
律師一般幫人修改這類法律文書是要收費的,不收費的也都是跟你掃兩眼不會上心去做。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修改後幫看下 「帶薪年休假我應該寫3倍還是基本工資」
9樓:亥尋冬
1、勒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在2023年3月26日至2023年10月10日的社會保險費。
2、勒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元。(你沒有寫你的平均工資,如何計算?平均工資是指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自己計算,雙倍工資的賠償,法定支援最多是計算11個月的,用你的平均工資乘以11個月,就是你要的答案)
3.勒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3個月工資 元。(2023年3月26日至2023年10月10日的工作存續期間是2.
6個月,按照勞動法計算賠償金是3個月,你就用平均工資乘以3)
4.勒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元。(額外經濟補償金,不明白指什麼,如果你是指被申請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話,你就在上一項的訴求裡面再乘以2,不必單獨列出來,不是違法解除的話不能乘以2,因為這是處罰行條款)
5.勒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8天 元。(首先你要有證據表明你沒有休,且單位沒有發獎金補償,金額的計算是你的月平均工資除以21.
75 就是你的日工資,再用日工資乘以8)
6.勒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3年09月1日至10月10日的最低工資差額以及差額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共計 元。(最低工資標準要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金額計算,用你的工資減最低工資標準得到差額部分,再用差額部分乘以0.
25就是差額部分的經濟補償金,兩項金額相加就是你要的)
7.勒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基本工資29天 元。(是指法定公休假麼?
按照日工資的標準乘以29再乘以2,懂不?法定公休日的工資是三倍,但是平時工資發了1倍,再加2倍就對了,不過申請人需要舉證你這29天全部在上班哦,放假可是沒有的,備註婚喪假期間只能發1倍,不能是三倍工資)
以上申請事由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賠償金。共計: 元。(由於你上述的金額無法計算,我只將計算方式講述了,你自行計算吧。)
10樓:匿名使用者
帶薪年假就是正常工資。另外你這個申請明顯不是出自內行之手麼,到了勞動仲裁立案時肯定會指導著你改的,如果需要律師我可以幫你 q是251369528
11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12樓:高奕雯
三倍工資只適用於國假吧
誰能幫我寫下勞動仲裁申請書,所有分都給他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仲裁不需要寫申請書,你只需要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立案,填寫申請**就可以了,**上有讓你填寫申請你的主張的地方,你按照順序把你的主張填上去即可。
在你申請仲裁前,要確認一個問題:你是否是自己辭職的,如果是你辭職的理由是什麼?如果辭職原因不是公司未按規定為你購買社保,那麼建議你不要去勞動仲裁委員會了,因為你以個人原因辭職,國家不支援經濟補償的問題,僅僅是未按規定買社保仲裁委不會受理的!
1、主張單位支付你1.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3750元(提交工資條或者工資發放流水記錄);
2、要求單位補交2023年5月到2023年10月的社保(按照工資基數補交,所有費用要求單位承擔,如果判你承擔你也要承擔);
3、辭職是沒有失業金領取的,被動失業(被炒或者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才有),這個就不要申請了;
4、因為沒有按時交納社保,要求單位承擔你在職期間所有的醫療費用(提交費用發票,如果國家判單位承擔**統籌的部分,個人部分你也要承擔,看病的費用自己也要承擔一部分的);
5、主張單位支付你6天未休年假的300%的工資2069元(2500/21.75*3*6=2068.96)(提供你在進入該單位時已經工作滿一年的證據,你在該單位工作一年4個月,合併計算為6天,兩個年度分開計算為5天)。
這麼寫就可以了,不需要正規的申請書,只要你寫清楚就可以。
另外,你在申請仲裁時,首先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證件、和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勞動合同等。
最後,你把這些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弄清楚了,可以直接和單位談判,如果能解決的問題,就算少拿點補償,也不建議去打官司,謹記!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覆函(這個東西不僅僅對上海有用,對全國都是有用的)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請示》(滬人社福字[2008]1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關於帶薪年休假的享受條件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二、關於累計工作時間的確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28、勞動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辭職,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解讀:按照解除當時勞動者的真實意思表示而非事後理由確認勞動者的被迫解除權,用人單位應舉證證明解除時勞動者的理由及是否屬於其真實意思表示。
這個東西是一個地方**的規定,不知道你是**的,你看了就明白什麼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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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熟知法律的好心人幫忙詳細解答一下,謝謝
1 是的。2 其實算是對叔叔提供了一定意義的贍養。如果等到將來繼承遺產,雖非法定繼承人但仍然可以要求繼承一部分遺產。其餘不懂了。拿分走人。1.是的 2.寄養 3,不能 4,不可以,姐姐16歲也可定義為成年 5,有國家補助 請好心人幫忙解答一下,詳細說明與解答。謝謝。1 一年燈火.此詞作於除夕前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