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深圳吳子亮律師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合同分為:
第一,以法律是否設有規範並賦予一個特定名稱為標準,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第二,以給付義務是否由雙方當事人互負為標準,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第三,以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須付相應代價為標準,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第四,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標準,合同分為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
以上僅為部分分類。
2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每個企業對合同的分類都不一樣,不能一概而論。
根據個人的經驗,我總結下來有以下這麼幾種:
1、按企業的主要業務和資質來分
比如一個強電類企業,他的主要業務有:電纜線路鋪設,變電所改造等,那他的合同分類一般分為:110kv合同,220kv合同,變電所改造合同等;
2、按成本科目來分
國家對於一些行業是有明確的成本核算體系規定的,比如房地產企業,那他的合同分類很可能是:建安類合同,土地拆遷類合同等;
3、按行業標準來分
這種情況是比較常見的,比如建築施工企業,他的合同分類很可能就是:工程總承包類合同,工程分包類合同,採購合同等;
3樓:匿名使用者
按必要性分: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按形式分:書面合同和口頭合同
按內容分: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築施工合同、居間合同、保管合同、借貸合同、買賣合同等
希望採納
合同種類都有哪些?
4樓:暮夏淺眠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合同分為不同的型別。常見的分類有以下三種:
1、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都要履行義務的合同。有: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運輸合同等,如買賣合同,賣方享有要求買方給付價款的權利,履行交付出讓物的義務;而買方享有要求賣方交付出讓物的權利,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
2、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訂立時需要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一般指書面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形式或手續就可成立的合同。如口頭合同,雙方口頭協商一致就可履行,不需要書面形式。
3、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內容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而不容對方當事人協商的合同,又稱標準合同。如鐵路、公路、航空運輸合同。
購買火車票、汽車票、飛機票的時候就等於與對方簽訂了客運合同。非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合同,實踐中絕大多數合同為非格式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將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之間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而單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生活中常見的雙務有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贈與合同則屬於單務合同。
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需要支付代價,而無償合同則不需要。在我們生活中,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具體看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若無約定支付保管費和借用費,則屬於無償合同,反之屬於有償合同。
三、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最大的區別在於,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
我們生活中常常能接觸到的諾成合同有買賣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等等;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則屬於實踐合同。
四、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例如保險合同、抵押合同等;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比如委託合同、贈與合同,但這裡需要注意一下,買賣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頭的形式。
好律師網參考
6樓:淡淡女人香
「合同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主合同與從合同;本合同與預約合同;定式合同。」
7樓:智潔
合同的種類很多,有商品買賣,房屋買賣,房屋租賃合同,工業產品的購銷合同等等等等。
8樓:坤坤小寶貝
總價合同,固定單價合同,成本加利潤合同
9樓:溥依凝
第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第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第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第五,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六,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係,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第七,本合同與預約合同。
第八,定式合同。定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標準合同。
10樓:考研小薛
合同一般有書面和口頭兩種形式,至於種類包括:買賣合同、服務合同、租賃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承包合同、委託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居間合同、技術轉讓合同、供熱供電合同等。形式多種多樣,都不定的。
11樓:法律快車
合同的有效性大體可以被分為五種型別:
1、有效合同,一般合法成立並有法律強制的合同,都叫做有效合同。
2、無效合同,在成立合同的時候,沒有按照合法或是必須的手續程式,這樣的的合同就叫做無效合同,它不受到法律的強制執行。
3、非法合同,成立合同是的條款不合法或有違道德時,就叫做非法合同,它也不受到法律的強制執行。
4、沒法律關係(沒法律認可)合同,當合同的內容有瑕疵或在技術上有錯誤時,屬於沒法律關係(沒法律認可)合同。
5、可撤銷合同,當合同出出現有什麼瑕疵或在到期的合法合同都可以撤銷。
12樓:莫陽
書面合同、口頭合同。
13樓:典樂秋梵
補充上一個,購銷合同
有效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問的應該是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則裡面全部都是如果是有效合同,應該是說的他的構成要件和法律後果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後果:受法律保護
1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按不同的分類標準可分為不同的種類。以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型別作為劃分合同的標準,合同可分為下述型別: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這也是合同法分則對合同的分類。
根據合同的法律特徵,合同可以分為以下型別:
(一)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
這是根據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劃分的。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買賣合同就是典型的諾成性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合同就成立。
實踐性合同是須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借用合同就是實踐性合同,只有在出借人將借用物交付借用人時,合同才成立。
這樣區分的法律意義在於:這兩種合同(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時間不同,諾成性合同自當事人各方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協議時就成立和生效,而實踐性合同在一方當事人未交付標的物時,合同不能成立和生效。
(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特別約定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這樣區分的法律意義在於:如果是要式合同,合同缺乏形式要件就不能成立和生效;而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採用任何形式,合同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三)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將合同分為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是負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另一方是享受權利而不負擔義務的合同。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相互負有義務的合同。
(四)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有無代價,合同可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一方須給予他方相應的利益才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如買賣合同,買方必須支付價款才能取得貨物,賣方必須給付貨物才能取得價款,雙方都須償付代價。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取得他方利益而自己對得到的利益不付出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借用等。
(五)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合同根據法律上有無規定一定的名稱可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確定了一定名稱的合同,合同法分則所列合同皆為有名合同;無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之外的,尚未由立法統一確定名稱的合同。無名合同如經法律確認或在形成統一的交易習慣後,可轉化為有名合同。
這樣區分的法律意義在於:處理這兩類合同糾紛所適用的規則不同。對有名合同糾紛,可直接運用該類合同法律規則處理。
對無名合同糾紛,則應該比照類似的有名合同的規則,或根據合同法和民法的一般規定和原則進行處理。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兩個合同間的主從關係,合同可分為主合同和從合同。主合同是不依賴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則是以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如為擔保借款合同而訂立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則是從合同。
主合同的存在決定從合同存在,主合同消滅,從合同也隨之消滅。
(七)經濟合同、涉外經濟合同與技術合同
依據我國以前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合同可分為經濟合同、涉外經濟合同和技術合同等。
合同法生效以前,這樣區分的意義在於,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但合同法第428條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上述三種法律檔案同時廢止。因此,這種劃分方法今後存在的意義不大。
(八)一時的合同與繼續性合同
這是以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處的地位為標準,將合同分為一時的合同和繼續性合同。一時的合同是指一次給付合同內容就實現的合同。買賣、承攬、贈與等都是一時的合同,一時的合同可分為一次給付的合同和分期給付的合同。
繼續性合同是指合同內容不是一次給付即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的合同。租賃、借用、保管、倉儲等合同都是繼續性合同。
這樣區分的法律意義在於兩者解釋效力不同,繼續性合同解除後原物無法返還,無法恢復原狀,因此其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一時的合同,其解除可以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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