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就是當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解除租賃協議的條件,也可以經過協商後決定解除房屋租賃協議。但是,如果沒有約定的,那麼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協議:
(一)承租人的解除權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此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
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的解除權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
(三)雙方均有的解除權。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樓:阿元
可以基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有以下五種: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
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
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
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
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幾種情形及其糾紛處理
3樓:華律網
房屋租賃糾紛主要包括租期及押金糾紛,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房屋裝置的使用及賠償糾紛和租賃備案糾紛。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處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
(1) 申請仲裁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
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民事訴訟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解除的情形可以羅列如下:
一、滿足了該合同約定的情形出現;
二、合同存續期間,經租賃雙方協商一致的;
三、發生了不可抗拒的事件(例如**、房屋滅失、死亡、承租人不辭而別找不到了,等等)。
租賃發生糾紛的處理辦法:若是合同上已有明確約定的,雙方嚴格遵守就是了;若出現合同沒有約定的、或約定不清晰的事項,則應雙方平等協商解決。屬於雞毛蒜皮之爭的,雙方各自讓步調和解決;若協商不成,且當事人覺得對己有重大利益關切的,可以訴諸法院,交由法院裁定判決。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形式有兩種:1、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房屋租賃糾紛怎麼舉證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對於租房者來說: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出現問題,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居住時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如果租賃物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不管承租人是不是窒息的,承租人都可以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
對於房東來說:
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也就是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7樓:鏈家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不一定要等到合同期限截止才能解除合同,當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出現法定的行為,對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一)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或調換使用承租房屋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結構的;
(三)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無正當理由經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計達六個月以上的;
(五)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造成損失的,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隱瞞產權或房屋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的;
(二)不及時履行維修義務的;
(三)其他嚴重損害承租人權益的。
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方法有哪些?
一般來說,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方法有三種:
1.約定解除
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違約情況下解除
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當事人應認真履行。但由於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未協商或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這種情況屬於承租人違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看,並不應當受到法律支援。
但鑑於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的長期性,在此過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無法預料情勢變更,為體現公平原則,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酌情有必要對其解除合同請求予以支援。
注: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租賃合同存續期間,當承租人或出租人出現法定的行為,對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的解除權因法定事由而發生的情形有哪些?
8樓:
本律師回答如下:
出租人法定解除權的型別:
1.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而解除;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而解除;
4.承租人未付或遲付租金而解除;
5.承租人未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並造成房屋損失而解除;
6.對於不定期租賃出租人隨時可以解除;
承租人法定解除權的型別:
1.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2.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賃房屋而解除;
3.因租賃房屋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而解除;
4.對於不定期租賃承租人隨時可以解除合同;
5.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時的隨時解除權;
6.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租賃房屋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解除;
7.權屬有爭議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解除;
8.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關於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解除;
9.一房數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實際履行而解除。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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