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草民學法
1、如果男女雙方與2023年2月1日之前,建立同居關係,且符合實質婚姻構成要件,即同居時,雙方自願以夫妻名義同居,男方年滿22週歲,女方年滿20週歲,不存在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並非直系親屬或3代以內旁系親屬,則雙方構成事實婚姻。此種情形下,女方下落不明,男方應當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告其失蹤,並確認雙方事實婚姻,隨後提出離婚,並依法分割雙方婚內的財產。這是最正確的處理方式。
如果男方有證據證明,在男女雙方屬於事實婚姻的情形下,女方又與他人結婚登記,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則可以追究女方重婚罪的刑事責任,在男方不存在婚姻法反對過錯情形下,可以在離婚訴訟之中同時要求損害賠償。
2、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區別對待:
a、2023年2月1日之前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前同居,且符合實質婚姻構成要件的,可按照事實婚姻作出處理
b、2023年2月1日之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後同居,且符合實質婚姻構成要件的,應當告知其在立案之前補辦結婚手續,未予補辦的,按照解除同居關係作出處理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8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5條
2樓:匿名使用者
拿你的錢了嗎,造成財產損失了嗎,不多就算了,你找個小姐不用給錢呀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提問者的表述,筆者將「無證婚姻」,理解為未辦理婚姻登記。未辦理婚姻登記,以92年2月為臨界點,之前受法律保護,符合一定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女方跑了「,視為婚姻有效前提下,因某種原因主動放棄婚姻義務,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解除婚姻。
因民間存在買賣、拐賣婚姻情況,如果是這種情況下,維權難度可想而知。但如果對方「不知去向」時,捲走大量財產,可以報警,尋求**幫助。
下面就一些法律術語,僅供參考。
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結合。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結合。自2023年2月1日以後,《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4樓:律師老孃舅
首先,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其次,如果你們滿足上述條件則構成事實婚姻,你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
5樓:55875人人
只能自己想辦法找到人
6樓:海之聲天河店
有孩子嗎?沒有的話就算了吧
男方和女方結婚(沒有領結婚證),現在女方提出分手。男方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7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你屬於「(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以依法向他要求返還給付的彩禮的全部。
8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拿回多少是多少。
人生要一笑而過。
祝你好運。
9樓:支奇邁
彩禮全部要回來,陪嫁全部還給她啊,不過我說你們才結婚一個星期,怎麼到這種地步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嗎,有點麻煩。你當然可以要求女方多賠點,這是應該的
11樓:藍新靈
抱歉,沒接觸過,實在幫不上你什麼……
離婚,女方要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到民政局協議離婚,此種方式要求雙方必須到場,且對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如果一方不到場,則不能辦理;二是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另一方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如果在法院審理期間,雙方又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則到人民法院撤回起訴。 你首先思考你們的婚姻有無繼續維繫的必要,如果沒有,則當斷則斷。
婚姻維繫的必要性是以雙方是否相互珍惜前提的,而不是以給孩子一個貌似完整的家為中心。對女性來說,也許早一點結束一段不合適的婚姻對自己對孩子都要好些。 至於權益問題,主要是財產問題,一般是均等處理,只有一套房子的情況下會優先考慮房子歸女方所有,但女方要支付對價給男方
13樓:幸福千羽夢
女性三期內,法院一般不會對離婚案件進行立案。哺乳期之後,如果寶媽是因為性格不合或者家庭矛盾,寶媽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且可根據寶爸的收入合理要求撫養費。如果是由於男方對婚姻不忠或者家庭暴力等,那麼作為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寶媽可要求分割更多的夫妻共同財產,並且要求過錯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一般情況下,越小的孩子越會被判給女方。值得注意的是,寶媽要學會利用法律**,法庭是講究證據的,寶媽必須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充分的證據,並且能形成證據鏈。離婚後,寶媽同樣可以以子女的名義對男方進行起訴,要求男方給我更多的物質支援。
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的財產不必參加分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依約定產生,如沒有約定的,則適用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女方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4樓:愛穿拖鞋
正常離婚,正常分割共同財產,正常爭取扶養權
15樓:悟空財稅服務****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到民政局協議離婚,此種方式要求雙方必須到場,且對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如果一方不到場,則不能辦理;二是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另一方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如果在法院審理期間,雙方又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則到人民法院撤回起訴。 你首先思考你們的婚姻有無繼續維繫的必要,如果沒有,則當斷則斷。
婚姻維繫的必要性是以雙方是否相互珍惜前提的,而不是以給孩子一個貌似完整的家為中心。對女性來說,也許早一點結束一段不合適的婚姻對自己對孩子都要好些。 至於權益問題,主要是財產問題,一般是均等處理,只有一套房子的情況下會優先考慮房子歸女方所有,但女方要支付對價給男方
無證婚姻怎麼辦,
16樓:
沒有辦法,法律只能調節,調節不通就看你們有沒有借條和證據,這種官司不好打
17樓:匿名使用者
無證婚姻我該怎麼辦和老公訂婚後一個月,他就因為舊愛把我打傷導致我住院。樓主你的情況屬於私人問題 只能找他協商 外人是干涉不了的。 很同情
18樓:冰封女神龍
只要真心相愛就沒有什麼 證只是一個證明而已 它的作用在於夫妻財務糾紛方面
19樓:連通印度洋
你們是同居關係,你們不是夫妻,法律上不承認,你們不能適用婚姻法;
誰的錢歸誰,用於共同支出的,算大家的
20樓:只彈琴8談情
荒唐的父母,荒唐的男女,荒唐的婚姻,沒有證就沒有法律保護,去當地司法機關諮詢律師吧……
現在男方不想分於女方,女方該怎麼維護自己的利益?
21樓:電子數碼老師傅
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離婚時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並在起訴中表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凡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理應分割。下面分兩部分將起訴離婚的方式程式以及財產屬性簡述如下:
◆◆第一部分【起訴離婚的方式程式】
首先確定有權管轄法院:
起訴離婚屬於民事訴訟案件,按照民事訴訟程式辦理。《民訴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兩人戶口在一起的話,向當地去選法院起訴即可。
書寫離婚訴狀:
第一部分,寫明被告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基本個人資訊。
第二部分,寫清基本訴求(例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
第三部分,寫清離婚事實和理由。
第四部分,寫明呈訴法院名稱並由原告簽名和起訴日期(年月日)。
(個人沒有寫作能力,可以找他人或律師**。)
到有權管轄法院申請立案:
(1)向法院提交離婚訴狀(一式三份);
(2)當場提交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3)當場提交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結婚證明);
(4)提交子女出生證明(無子女的略);
(5)提交夫妻共同財產清單(無共同財產的略);
(6)如有其它相關證據,可一同提交;
(7)填寫立案申請書;
(8)繳納訴訟受理費;
(9)法院出具相關票據及受理回單。
【司法名詞解釋】
【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二部分【財產問題】
離婚時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規定只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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