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解體後分公司怎麼辦,總公司登出後分公司怎麼辦?謝謝

2022-09-26 21:43:03 字數 3800 閱讀 7457

1樓:time木頭魚

公司經營不善解散或者是公司經營不善破產了。

公司是指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獨立的名義,獨立的財產,獨立的責任。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自己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以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為經營方便在其下設立的經營機構,其不是獨立的法人,其財產由公司撥付,其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清算是指解散的公司清理債權債務,分配剩餘財產,了結公司的法律關係,使公司歸於消滅的程式。

破產是公司由於資不抵債,債權人向法院申請 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分配剩餘財產,了結公司的法律關係。

《公司法》第14條明確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民事權利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的經營活動是經過公司授予、指導、監督。 分公司的人員也是由公司任命的。

財務、 貨物是由公司統一核算和支配的。 公司的資產也是由公司拔付的。

如果公司清算或者破產。分公司的財產當然是公司財產的一部分。清算或破產時統一納入公司的資產,予以清償的公司債務,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

2樓:來自徐家河貌似天仙的旱金蓮

總公司解體後分公司如果經營妥善,還要繼續他們的創業之路。就像一家人過日子,父母老了兒女們還要繼續生活。

3樓:風雨答人

總公司解體後,

分公司可以轉到總公司解體後存續的公司。

我在總公司工作了7年多,調到分公司3個月,分公司宣佈解散,我還能領取失業保險嗎

4樓:詩妍麗爾

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

4、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專案之一。

失業金的領取方法:

簡單來說,就是辭職後單位需要在15天之內把名單給社保經辦機構,然後拿著離職證明去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拿失業證明和身份證去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領取手續,手續辦完後拿著領取的證明去指定銀行就可以領取了。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總公司登出後分公司怎麼辦?謝謝

5樓:養狗律師賈寶驊

總部申請破產後,在破產程式結束時,總公司要辦理登出登記,部公司法人資格消失,分公也要登出。

企業登出後無法恢復。企業在按正常流程登出後,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已經不存在了,是無法恢復的。如欲恢復公司,可按照公司登出前的經營範圍、營業地址等重新申請註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最後分配完畢後,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是否終結破產程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管理人請求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裁決已經結束的,應當公告。

第二百二十一條管理人應當在破產程式結束後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二百二十二條管理人於辦理登出登記完畢之日起終止職務。然而,除非有未決訴訟或者仲裁。

法院宣佈企業破產的裁定,自宣佈之日起生效。宣佈破產的法律後果為:

首先,債務人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確有必要為債權人利益繼續生產經營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破產企業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申清算組接管。

清算委員會只能使用債務人的銀行帳戶。

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委員會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並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

宣告企業破產後,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者的法定代表人、財務人員、財產保管員必須留任。

6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如果總公司登出的話分公司是要登出的。因為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係如下:

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排程、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於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分公司解散了,員工該如何處理

7樓:匿名使用者

1、應當結合公司法與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來理解勞動合同的終止問題。在實務中處理這類問題,應該注意法律之間的聯絡與銜接。根據《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與清算」部分的規定,公司決定解散的,要開展清算工作,清算結束後,才可以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在清算期間,公司尚未登出登記,其主體資格仍然存續。公司決議解散是公司終止也是勞動合同終止的一個原因,但是公司解散是一個過程,在公司登出登記前,公司還要開展一系列的活動,仍然需要留用一部分勞動者。因此,公司決議解散的,如果在公司登出登記之前,公司與勞動者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勞動合同自辦理完終止手續之時終止;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勞動合同自公司登出登記時終止。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45條規定的精神,勞動者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續延,以充分保護特殊時期勞動者的權益,因此,在公司決議解散時,應對處於特殊時期的勞動者予以特殊照顧。一般來說,上述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在這些情形消失時,公司才可以申請登出登記。

當然,公司也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在公司向勞動者支付額外的補償後提前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在上述情況下,可以列公司與分公司為共同被告,但最後需裁決由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的,原公司不再存續,其法人資格消滅。因此,作為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存在,勞動者與原有的公司的勞動關係不可能再存在,勞動關係自然要終止,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的,由合併或分立後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合併或分立後的公司應當與原來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樣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從這個意義上說,勞動者的原勞動合同是繼續有效的,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實現了與公司法的良性銜接。也避免公司通過合併、分立來實現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的目的,有利的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5、 在一般情況下,當公司解散時,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履行以下程式手續:成立清算組織,與勞動者簽訂終止勞動關係合同書,向勞動者支付欠付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待遇。在出現公司資不抵債等破產事由時,情況更為複雜,需要依據公司法、破產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總部要解散分公司,而且又不能按時發放離職員工的工資,作為分公司負責人的我該怎麼辦?

8樓:he**en蜂王

儘量安撫,及時向總公司彙報情況,

法律規定這些問題總公司需要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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