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什麼時候去鑑定工傷的啊,什麼時候去鑑定工傷

2022-10-02 10:26:35 字數 3412 閱讀 9101

1樓:匿名使用者

1、工傷事故發生後,公司在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的,醫療費由工傷保險**支付;超過一個月個人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支付;超過一年沒有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局將不再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視為勞動者自動放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認定後,傷者傷情穩定的情況下就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的。

2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什麼時候去鑑定工傷

3樓:法邦網專家

在**終結後就可。

一般的應在傷情穩定期以後去鑑定。

應該在傷情況基本穩定的時候去申請做鑑定.

做工傷鑑定是在什麼時候去做

4樓:aa微湖來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護理依賴等級鑑定,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有關(病歷)資料。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國家標準gb/t 16180—2006 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送達申請鑑定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並給職工頒發《職工傷殘證》。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鑑定什麼時候去做

5樓:毓政苑

通知你了,就及時去做傷殘鑑定。

一般傷情穩定後,就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什麼時候做不影響傷殘鑑定的結果的。 那麼就不會影響工傷賠償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先做工傷認定,這個是前提。

拿到認定工傷通知書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一般要求是裡面的固定物取出以後再做鑑定。

因為裡面有固定物的話,還涉及著拆固定物時還會產生相關費用。

7樓:商標註冊

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8樓:工程快遞員

法律上,好像沒有工傷鑑定,因為工傷只賠償你的醫藥費和其他費用,只有傷殘鑑定,而傷殘鑑定,是指在受到傷害後,經過**給自身造成以後生活的影響!!!!傷殘鑑定需要走司法程式!!!

9樓:黃幸梅

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0樓:韓全啟律師

1、首先申請工傷認定。

2、醫院建議病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最後按照工傷等級確定賠償。

3、僅供參考。

我什麼時候能去做工傷鑑定?

11樓:

工傷已經認定,取得了認定工傷決定書,就不要擔心什麼,安心**為好。工傷鑑定是沒有時限要求的。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得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單位按月支付。

關於停工留薪期,當地也可能有詳細的管理辦法,超過12個月用不用去確認,各地要求不一樣,有的地區像你的這種情況可以一直延續到工傷鑑定前。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級、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但在執行中一般都是醫療終結後才評殘。有的地方還規定一定得取出鋼板後才能算醫療終結,才能做鑑定。

具體看當地規定吧。

只要不影響每月的工資,**費用等沒問題,單位也沒提出異議,就安心養傷吧。有時間瞭解一下當地具體規定和常規做法,以便心中有數。

1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認定應該是在出現事故後就進行申請。傷殘等級鑑定應該是在傷情穩定後才做,因為那時能夠準確的認定等級。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在工傷發生後一年內做工傷認定。工傷鑑定應在你傷情穩定後方能做。即:取出內固物後。

14樓:匿名使用者

先進行工傷認定,然後在進行工傷鑑定.醫生鑑定主要看醫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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