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劉洪偉律師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明確的規定啊,只要合法有證明力的證據都可以
3樓:靜的窒息
任何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017新婚姻法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 重婚罪的前婚屬於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證的婚姻。不過,在部分地區,對於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也是給予認可的。
2、 重婚罪的後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因此,對於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1、 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 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錄影等、雙方發的親密簡訊等等證據都可。
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1、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
5樓:zimo與庚
關於重婚罪,我國《刑法》第258條這樣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男女雙方有且只有進行結婚登記,才能成為夫妻,互為配偶。
對未經依法登記而以夫妻名義結婚的人,其實重婚罪的認定。不能稱之為「有配偶的人」。重婚犯罪的立法,意在通過刑罰手段來保障配偶一方與對方同居的權利不受侵犯,其侵犯的直接客體應是夫妻關係。
夫妻關係是指發生在夫妻(或配偶)之間受法律調整的特定人身和財產關係。其中「夫妻同居」是夫妻之間特有和本質的義務,也是夫妻關係得以維繫的基本要件。然而在現實中,以登記結婚形式出現的重婚是極少的,侵犯婚姻關係的主要行為是非法同居。
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重婚現象各不相同,如果按照以上規定,聽聽重婚罪。受害方當事人想要取得對方重婚罪的證據,是難上加難。
首先要取得婚姻對方與他人同居生活的證據,普通的書證基本上無法取得到,更沒有人去給做這方面的證人證言。另一有效的證據就是對非法同居的地點、人物進行拍照和錄影了,雖然涉嫌侵犯他人隱私及人身權利,但此行為是用以對抗更深層次的重婚犯罪,我不知道重婚罪怎麼判刑。也是法律所允許的。
同時,也可請求偵察機關進行調查,採取對非法同居者進行詢問及走訪附近居民等手段。總體來說,雖然較一般的案件取證困難很大,同居的證據基本上能夠得到。
其次就要證明,其同居生活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問題的焦點就在這,規定的明確,卻無法操作,這是個抽象的只有語言證明的事實,是其他證據手段無法證明的。現實生活中重婚者基本上不會對外宣稱夫妻關係的,對親戚朋友也會儘可能迴避,同居地點附近的人知道的更少。即使有人知道,或者很多人知道,要想取得法律上認可的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證人證言,基本上做不到。
首先同居者自己不會承認,其次「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思想佔據著現實公民的腦海,並且涉及到犯罪的事實面前,證人證言的份量又顯得那麼輕微。更有很多非法同居者有了他們自己的子女,受害方也從醫院或其他手段得到了此情況的證據,但受「以夫妻名義」的制約,公安機關也束手無策,並且在婚姻關係取證方面,公安機關常常出現「不作為」的現象。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司法機關,關於構成重婚的同居,不論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只要同居者有了子女,無論同居時間長短,即可構成重婚。男女二人同居,並且生有子女,這是想當然的夫妻、家庭關係,不應當苛求「夫妻名義」了。同時就重婚罪而言,以夫妻同居為核心內容的夫妻關係是其保護的直接客體。
之所以對「同居者」定罪處罰,是因為其行為侵犯了合法婚姻一方配偶的「同居權利」,是侵犯了刑法規定的該罪所保護的客體。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儘早出臺對重婚犯罪的更具體、可操作性的解釋。以上不妥之處,不吝賜教,共同進步。
重婚罪的證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
1、書證,比如:保證書、情書,同居房屋的購房合同、產權證、租賃合同等
2、物證,比如:**、禮物等。
3、視聽資料,比如,錄影帶,**(包括手機)通話記錄,手機錄音、簡訊,***錄音,錄音筆錄音等。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和當事人所作的陳述。能夠了解重婚事實的知情人範圍主要是當事人的親朋好友、雙方同事、鄰居之間。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自己對所瞭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6樓:華律網
重婚罪的後婚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因此,對於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1、 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
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2、 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
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等錄影等、雙方發的親密簡訊等等證據都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樓:匿名使用者
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需提供配偶與第三者的非法途徑開具的結婚證,或同居地,共同生育子女以及房東鄰居的證人證言等。
婚姻財產案件中,自己提供的證據不足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8樓:易書科技
李老漢一家居住在翻建房中。2023年1月,李老漢的兒子生一子。2023年6月,李老漢的兒子因交通事故去世。
兒媳離家出走,去向不明,孫子則隨其外祖父生活。現李老漢夫婦把兒媳、孫子告至法院。稱2023年,夫婦二人所翻建的5間房,是在兒子婚前贈與的,依新婚姻法規定是兒子的婚前個人財產,要求將該全部房產作為兒子個人遺產由原、被告4人平均繼承。
法院在審理中,因李老漢的孫子是未成年人,法院依法指定其外公為法定**人。經法院傳票傳喚,張的孫子及其外公均未到庭;兒媳下落不明,法院經公告送達起訴書及**傳票,亦未到庭。法院遂依法缺席審理。
但舉證時,李老漢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爭議房產屬兒子婚前受贈,法院只能推定為婚後受贈,因此上述房產視為小夫妻的共同財產,先分出一半歸兒媳所有,剩下一半再作為個人財產由當事人4人均分。
依法分析
一、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要求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真實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如果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除當事人認可外,其主張不予以支援,且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此外,當事人圍繞自己主張所提供的證據應當具有「三性」,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不具有三性的證據沒有法律上的證明效力。
二、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這種證據適用於以下情況:(1)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並已提出收集證據的申請和證據線索的;(2)應當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託鑑定的;(3)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影響查明案件主要事件的證據材料互相矛盾,經過庭審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自行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上述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三、有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的
譬如,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定及定理;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
四、由被告負責舉證的侵權訴訟有以下幾種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舉證責任的。
技巧提示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各種經濟主體包括公民之間的經濟來往日益頻繁和多樣化,但由於一方追求自身權利、利益的實現而忽略對方的權利、利益乃至自身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和社會義務而引發的訴訟也在不斷增多。因此,無論作為原告,還是被告,對自己的主張如果僅憑巧嘴陳述,而沒有其他更為有力的諸如票據、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對方又不予認可,法律也只能同情卻無法支援。所以,為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應保留好「身邊」的證據。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婚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為什麼出軌了,法律卻不管
9樓:男人到中老年
法律與道德是兩個範疇。
婚姻保**
10樓:匿名使用者
真是的,猜猜猜,你就不能跟你妻子認真談談嗎?猜什麼猜啊?直截了當的問,問她的想法,向她求真相,以後打算咋辦,畢竟過了20年了,為你洗衣做飯、生兒育女,沒功勞也有苦勞啊,在這個時候,你要做的是怎麼樣挽回你妻子的心,怎麼樣挽回這個家庭,而不是怎麼樣想辦法分得更多的財產!!!
除非你在心裡早就就已經不想和她過了。
如果是事實,身為男人,要了解,雖然她對這個家庭不負責,但你要對這個家負責,畢竟還有孩子,不過日子也得過孩子吧。我說的這些可能更多的存在著婦人之仁,但是如果可以挽回的婚姻儘量不談離婚,畢竟一個家庭組建起來不容易。好好考慮一下吧,是不是自己有什麼地方做的不夠好,讓妻子的心偷偷跑出去閒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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