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離婚財產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03次會議討論通過)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援,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22、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
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2樓:
嚴格來說,婚後購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婚姻法上明確規定的。如果你丈夫非要分一半的房子,估計法院也會支援。因為你恐怕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表明你丈夫沒有出錢,也無法提供證明這錢是由你父母出的。
我給你出個主意吧,趕緊去跟你父母補個協議,協議上約定和房子有關的事情。
3樓:
應該不會是一人一半 婚姻法改了 具體你真得去諮詢律師
離婚房產的分割
4樓:律師在你身邊
首先,對於房產,應當說由於這處房產實際上是男方婚前的房子拆遷而來,女方在回遷時也拿了一部分資金,因而房子的產權應當屬於男方,女方拿出的資金若是**於自己的婚前財產的,可以要求男方全部返還;若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女方僅有權要求返還自己為購房支付的資金的一半。對於其他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可協商分割或均分。
因女方沒有工作,離婚後若依靠其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若訴至法院,法院將根據情況判決男方對女方進行幫助,即可能判決女方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該案中,女方享有居住權的可能性較大,由於男方經濟能力有限,對女方的幫助也有限,女方享有所有權的可能性不大。
另外,男方對女方有家庭暴力的情況,女方可以在協議離婚時、離婚訴訟時向男方要求損害賠償,或者自離婚登記起1年內起訴男方要求支付損害賠償,其中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法律不歧視二婚,只要你們是合法辦理了婚姻登記的那就是合法的夫妻。
第二 合法夫妻在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是按照公平原則,但是假如離婚是由當時人雙方的其中一方造成的,另一方當時人可以要求多分,關於你的房子問題假如是你們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買的,或者在 婚前男放沒有做婚前財產公證的,證明房子是他個人所有的情況,那房子就是夫妻共有財產。
第三 家裡有小孩和老人對於你們離婚分割財產沒太大的影響,這不是繼承只是你們離婚,但在法律上要照顧小孩和老人的必要生活,假如離婚後小孩判給你那麼你也可以要求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四 就你說的家庭暴力的情況,假如男方對你有家庭暴力倒置你們夫妻無法生活下去那麼你可以要求多分割財產,前提是你沒過錯。
第五 我個人認為離婚案件在沒到必要的情況下不要上法庭最好,畢竟是夫妻大家能協商的就協商,上法庭是沒辦法的辦法,希望你考慮清楚,也同時祝你以後的生活更加美好。
6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財產分割是不分一婚還是二婚的,都是一個標準。婚後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夫妻雙方的,和老人孩子沒有關係,
一般來說,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處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從整體上看,女方再就業、收入等方面,要弱於男方。但就具體案件來看卻未必。未成年的子女應當照顧。有家庭暴力的離婚時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法院怎麼判這說不了....一般會照顧無過錯方或者受害者多一些。
7樓:名山真人
我來回答 我是搞婚姻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可以分得且理應多得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8樓:999級吞天巨鯤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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