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 房子公正後,夫妻共有,若男方提出離婚一人一半房產。可以嗎?受法律保護嗎

2022-11-04 16:17:16 字數 6011 閱讀 5768

1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協議:房子公正後,夫妻共有;男方提出離婚一人一半房產受法律保護。

在我國法律中,婚姻財產處理有「約定優於法定」的原則。即夫妻雙方對於共同財產如果有明確的約定,首先使用雙方的約定,只有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19條規定:

前項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好處是雙方事先達成了協議,事後即使反悔,也必須按前述協議處理,因此,書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約定形式。建議擬達成財產協議的夫妻或準夫妻能夠儘量採取書面形式,草擬一份內容明確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協議。

為了使協議能夠真正體現雙方的協商意見,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幫助起草協議,並見證協議。

夫妻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權利歸屬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雙方財產差距較大的婚姻等可能發生財產爭議的婚姻家庭中採用較多。

2樓:千里單騎的驛站

若婚前協議約定房產屬夫妻共有,並辦理了公證,則離婚時各方都分別享有分割房產50%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這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一人一半房產是受法律保護的。

準備結婚了,想籤一份婚前協議,若男方主動提出離婚,房產夫妻雙方平均分割,這樣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4樓:天寒夜舞

嗯,要去公證處公證,然後才有法律效應,不然是沒有的。

房產證是夫妻共有,協議離婚是一人一半,房產證是一個人的名字,可以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婚後買的房子,不管房產證上名字是誰的,都是一人一半,無所謂加不加名字的,法律意義上已經是家庭共同財產:

如果是婚前買的房子,就是個人的財產了;

6樓:華府房產

既然協議離婚約

定房產均分,最終房產的歸屬只能給一個人,要房子的一方應

內該給對方房產價容值一半的資金,沒有必要在房產證上增加對方的名字(因為已經離婚)。如果不是房產證上載明的人要房子,就要辦理房產證產權轉移登記(過戶)手續,否則不用辦理。

7樓:

屬於共同財產,和年限無關

請問一下籤婚前協議是不管以後誰先提出離婚男方所有財產包括房產都歸女方所有這種婚前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10

8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一、《婚姻法》規定: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因此你所說的情形,這種婚前協議受法律保護。

9樓:

直接寫個贈與必須公證,不公證的是可以改的。

公證的時候,就寫,我跟你結婚。房產就給我個人所有。,不提離不離的事。

10樓:劉大來律師

這種以離婚為條件的不受法律保護,因為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則。

北京婚姻家庭 劉大來律師

11樓:銅陵孺子牛

不受法律保護,因為協議內容違反了法律「離婚自由」規定

12樓:玲子與蒙

這個問題,不是婚前協議。可以當做贈與協議。

對於這類的協議,法律存在漏洞,暫時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不同法官也有不同判法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男方是自願行為,那就屬於贈與,是有效的,,

14樓:中國秦皇島律師

這個算贈與。不是婚前財產協議。

15樓:匿名使用者

有法律效力,但起訴離婚時,法院會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房產證是兩個人的名字.離婚了是不是法律上就一人一半

16樓:乙小甲

不是的,取bai

決與不動du產登記簿

上登記的名字,zhi不動產登記簿上有dao兩個人的

專名字就可以正常分割不

屬動產。房產證上有夫妻兩個人的名字離婚時不一定能對半分割。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擴充套件資料

不動產登記簿主要功能

1、就權利人而言,不動產登記簿是有效的表明權利人就不動產所享有的權利的源證明檔案,能夠清晰地展現不動產上的權利變動狀況,因此具有無可爭辯的權威性

2、就第三人而言,不動產登記簿具有公信力

3、就國家來說,不動產登記簿便於國家對有關不動產的監督與管理,更便於人民法院在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時確定責任的歸屬。

17樓:衝浪**優化

是的,如果房產證上沒有明確指明產權份額,預設是平均比例。回離婚答房屋分配:

離婚後法院判決離婚後房產款是對半分,如果對方不賣房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由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和裁定持《拍賣成交確認書》到相關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佣金: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佣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18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屋在內,都是夫婦都有一半產權,離婚時分割的方法是一人一半。

19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屬於兩個人的共同財產,離婚後其房產一人一半。

20樓:圓桌的榮耀

知乎上copy

看到的。

1、我看見很多人都在討論房產證上寫誰的名

字真心醉了,房產證上寫阿貓阿狗的名字都不影響一個真正的產權人對房子的所有權,房產所有權的最高效力來自於房產登記。你看我上面標了那麼多登記,登記不是登記在房產證上啊!是房管局的不動產登記簿!

這裡是涉及物權。 房子是不動產物權。

2、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這就是我說的,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真的不重要啊,不動產登記簿啊!

公示原則啊!基於公信力要保護善意第三人啊!

21樓:深海龍

可以這麼理解,一般情況下為均等分割。

房產證是夫妻雙方的名字,離婚了這個房子就一人一半嗎

22樓:斐斐不

不一定,如果這個房子是你們婚前買的,出款收據齊全,還是按比例劃分不會一人一半,如果房子是婚後買的有兩個人的名字,也只能說兩個人都應該有佔有權,但是也不會一人一半,和平分手最好,如果不能和平商議爭到法院那就一筆一筆的算

23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後買的房子,如果離婚要一人一半嗎

24樓:奇農嘉嘉普

婚後買的房子,再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不管房產證的登記人是夫妻倆哪一方,都是婚後取得共有財產,

離婚時需要雙方協議分割分配,。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起訴解決。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妻子婚前購買的房子,婚前簽訂了婚前協議約定該房子為夫妻共有財產,產權證是她的名字沒有公證有效力嗎?

25樓:

要相信合理的協議條款。

你們的婚前協議,不屬於財產公證,也就不需要公證處,你們夫妻的協議屬於一種贈與關係或協議關係,是有法律效力的。在離婚時,該房產屬於雙方各一半。

就算沒有此協議,在婚後所按揭還款的部分一樣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只有在婚前首付的比例部分在沒有協議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單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其餘婚後在進行投入後而獲取的增值部分是屬於夫妻共有的。

財產的婚前公證指的就是該產業之後額獲利與增值皆屬於單方的個人財產的一種約定形式,因為一般產業比較難以界定,所以都需要公證處進行正規的處理,所以才產生財產婚前公證,不然雙方協議一樣是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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