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檔案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按你說的情況,
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都在以上的規定裡詳細列明瞭。
2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範圍的;(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據為己有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3樓:匿名使用者
有關於財產保全的規定
關於法院強制執行財產的範圍
4樓:中顧法律網
農田和宅基地為集體所有,屬基本生活保障,一般不執行
商店的貨物可以執行,評估拍賣或抵債
5樓:樂觀小山
可執行範圍: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裝置、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範圍、報告財產的期間、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被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裝置、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
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式。
第三十三條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後,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
第三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請求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申請執行人對查詢的被執行人財產情況,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 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執行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調查核實。
第三十六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對被執行人限制出境的,應當由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必要時,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三十七條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被執行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對其法定**人限制出境。
第三十八條 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九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資訊,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公佈。
**公佈的有關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公佈的,應當墊付有關費用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檔案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6樓:莫念v勿忘
被執行人為了逃避強制財產執行,用別人的名義買了一輛拖拉機,如能查實,則該財產屬於強制執行之範疇。後面婚內財產屬於強制執行之範疇。
強制執行的財產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會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範圍、報告財產的期間,以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等內容。
財產報告中包括以下的內容:
1、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
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3、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裝置、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4、債權、股權、投資權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5、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式。
不能被強制執行的財產範圍
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工作和學習所必須的費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基於撫養關係、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基於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及其營業場所、使用中的運鈔車;
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須的房屋、器械、裝置及其他物品;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法院不能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一、申請執行的範圍
1、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它法律文書。
二、強制執行的財產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會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範圍、報告財產的期間,以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等內容。
財產報告中包括以下的內容:
1、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
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3、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裝置、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4、債權、股權、投資權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5、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式。
三、不能被強制執行的財產範圍
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工作和學習所必須的費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基於撫養關係、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基於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及其營業場所、使用中的運鈔車; 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須的房屋、器械、裝置及其他物品;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法院不能執行。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申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是要有生效的判決書及其他的法律檔案。且要執行的財產應該在財產報告中列明,包括現金、動產、不動產,也包括債權、股權、投資權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性權利;當前的財產情況,也包括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發生的財產變動情況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條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
第二百四十九條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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