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離婚 要婚前財產怎麼辦,女方的婚前財產安全 女方婚前自己的財產應該怎麼保護

2022-11-24 19:06:16 字數 5387 閱讀 4996

1樓:小民一位

問題一,離婚有兩條途徑,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和法院訴訟離婚兩種。協議離婚。起草離婚協議書,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就可辦理。

訴訟離婚。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女方不同意離婚就只能訴訟離婚了。

問題二,應當無條件歸還。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樓: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

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另一方無權索要。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 :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樓:龐丹彤

爸爸最近辦理房產證過戶,房子是2023年買的的,還是以前戶主的名字 。2023年媽媽去世。2023年九月爸爸再婚,就和爸爸在一起生活不到三個月,直到現在處於分居狀態。

因各種矛盾糾紛爸爸和她口頭商議好離婚,離婚協議簽過,民政局的問題沒離成 ,協議女方拿著,然後就等有時間去辦手續了。現在辦房產證過戶需要爸爸的單身證明,所以必須要離婚。那女的又反悔了,說不想離,離也可以就是要爸爸的婚前存款。

(存款是爸爸和後妻婚前的,我家共有兩處房子,一處是爸爸媽媽結婚時的,爺爺花錢給蓋的。另一處是爸爸媽媽共同買的)後妻還帶有一男孩,我和姐姐認為那女的是因為房子和財產才和我爸爸結婚的。婚後除了我爸爸和那女的的工資外沒有任何共同財產。

女方的婚前財產安全 女方婚前自己的財產應該怎麼保護

4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的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男方無權要求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5樓:大律師網

對於婚前財產,你有很多種方式可以保護。

婚前財產公證或者律師見證

購買保險

購買**型保險產品可以在獲得自身基本保障的同時為未來的婚姻生活預留出可自由支配的財務空間。在保險合同或者信託產品購買合同上,均會出現受益人這一欄。按照有關規定,當事人如果留下空白,即認為受益人為購買者本人。

保險法對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險金的性質認定為是被保險人的遺產,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等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而不是夫妻共有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婚前購買保險要看你的繳費形式,若為一次性付清保費,那麼為個人財產。若保費在婚後也有續交,那麼婚姻期間的保費為共同雙方財產。

購買房產

父母為了自己的子女結婚後購房出資,應該認定為對小輩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          明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須在贈與時作出且有證據證明,最好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根         據《婚姻法》對按揭購買的房產歸屬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可以看做一種對銀行         的債務關係,即婚前由一方繳納首付款和償還貸款的部分為一方所有,婚後雙方共同         償還貸款的部分為夫妻共同所有。

4. 投資股權

6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即使沒有舉行儀式,怕影響夫妻感情,規定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這實際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續八年,新的司法解釋就規定規定婚前財產永遠是個人的。 我國法律規定婚姻從登記之日產生效力。

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你的理解沒有錯,是對要求男人婚前有房的女人當頭棒喝。原以為、明確了婚前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有位親戚來串門。

於是就覺得女方不應買房,將購房所需資金贈與自己的子女個人所有,過去的司法解釋曾有婚姻關係存續八年後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然後子女以此資金購房才屬於子女個人所有。春節期間。 這一段是另一個的解答,父母希望出資所購房屬於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並不享有權利,我們都只是提醒當事人儲存好證明該財產屬於婚前財產的證據。

因而導致有些夫妻在婚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如果是一方出資,仍然停留在過去的認識上,以明確各自婚前財產的處理。甚至一些比較接觸法律的人士。 但問題是,證明屬於個人所有,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的存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生效後,婚前個人財產(房產)作為共同財產」的規定。聯想到法治論壇上很多網民也不瞭解這個變化,婚前個人財產特別是婚前房產。這就實際上肯定。

可是進行公證呢,又覺得不習慣。這位親戚還是搞房地產的,不需公證。談到女兒的婚事。

因此,若不進行婚前公證!,不過如果婚前本來就是共同出資購房,經常有當事人要求對婚前財產辦理公證,而此時子女已經結婚,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應該是明確的,那麼還是要辦理財產約定公證後才能屬於夫妻共有、解釋,大家都該知道這個變化,在此期間購房。 或者父母購房時就以自己為產權人,如果沒有約定!

眾所周知,比較接觸法律吧,證明購房資金全部是由父母贈與無配偶出資)。 上述規定,怕吃虧,還是辦理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才是出資方個人的財產,就認為女兒如果購買婚前房產。(不過子女必須舉證。

我是公證員,那麼要在購房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象這種情況,在婚後若干年就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社會上對於這個變化卻不甚瞭解,在猶豫不決,然後通過贈與或者遺囑的方式指定贈與子女個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繼承後屬於子女個人所有

女方的婚前財產在離婚後應該怎麼要回來

7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房子:

(1)是你婚前自己買的,產權仍然屬於你所有,離婚時女方不能分房子。

(2)婚後你所還的房貸:雖然「每月還貸款,沒用女方一分錢」,但如果你們之間沒有關於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有書面約定,你婚後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後你用你自己的錢所還的房貸,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有權要求分割你婚後所還房貸的一半。

當然:如果你們之間有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書面約定的,女方無權再要求分割這部分錢了。

2、婚前你自己買的傢俱:如果能以發票或其他證據證明是婚前買的,屬於你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仍然歸你。

3、「還沒還的貸款屬於誰?也是共同財產嗎?」:

(1)先生,請你先弄清:所欠貸款是債務、而不是「財產」。

(2)這房子是你的,欠下的房貸也是你的:當然這隻能是你的個人債務、在離婚後由你一個人來償還了。

4、「那離婚時財產是怎麼分? 」:基本原則是,婚前財產仍然歸所有人、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無法證明是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建議起訴要求歸還。

8樓:實事求是

協商。協商不成則起訴。

婚前財產,離婚後女方可以分嗎?

9樓:華律網

離婚時房子怎麼分?這要分情況進行考量。結婚前買的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則在離婚時就屬於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相反地,如果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就應依據以下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分割。(一)男女平等原則。夫妻雙方平等地分割包括房子在內的共同財產,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從生理特點上考慮,房子的分割在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同時,房子分割還要特別注意給分到子女撫養權的一方的照顧。(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房子時,儘量考慮對房子有實際需要或能有效利用房子的一方,比如一方已經擁有一套房子,而另一方卻沒有住房,在這種情況下就應依照該原則認定房子歸需要的一方所有,而適當給予另一方補償。此外,還應考慮一下具體的情形,比如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的情況下,房子的分割還要適當考慮雙方父母出資的份額。

10樓:說煥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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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只要是婚後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享有。離婚分割的是婚後共同財產,和婚前做沒做財產公正沒關係,而且只要女方離婚沒有過錯只是感情不和之類的離婚不可能淨身出戶,還是能分到財產的,就怕啥財產都沒有那就沒辦法了,如果女方爭取到孩子撫養權,那男方還需要付撫養費的 不會的。婚前財產公證是為了保護錢多的一方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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