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烤鹽芝士
指引,評價,強制教育,**
2樓:剿井岡山突
《三國演義》是中國文學史上第一部章回**,是歷史演義**的開山之作,也是第一部文人長篇**。 [2]
刑法預防犯罪的三種機制
3樓:電器超市
教育,見義勇為,加強弱勢群體防禦力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需幫助來電諮詢。
刑事立法在預防犯罪中的作用是什麼?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是什麼?
5樓:木木木子丶李
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適用平等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
基本含義: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基本內容:
(1)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後法。只有在行為的時候已經存在並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對所發生的行為具有效力。
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事後法,但允許有利於行為人的事後法。溯及力問題中的從舊兼從輕原則表達了這一思想。
(2)嚴格的罪刑法定:禁止類推解釋,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釋。允許有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
(3)確定的罪刑法定:刑罰法規的適當。
依據:《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2、適用平等原則
基本含義: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對於一切人的合法權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護,不允許有任何歧視。
主要內容:
(1)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該平等地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有人身權、財產權、政治權與言論權等等。如果憲法法律只規定了權利而沒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保障每個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空中樓閣而已。
(2)每個人的權利應該受到憲法法律的平等保護。每個公民的權利受到憲法法律保護的程度應該相同,不應該厚此薄彼,不應該區別對待。
(3)同樣的違法行為應受到相同的法律懲罰。法律不僅平等地保護合法權益,也平等地追究違法行為。不論是誰實施違法行為,不論其職位高低,不論其財富多少,都應當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應法外施刑,也不應法外施恩,決不允許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存在。
依據: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基本含義: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
注意事項:
(1)罪刑相適應,是適應人們樸素的公平意識的一種法律思想,是由罪與刑的基本關係決定的,是預防犯罪的需要。
(2)根據該原則,在適用刑法時,應將刑罰的輕重與行為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三者有機統一起來。在制刑、量刑、行刑各個環節均應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
依據:《刑法》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擴充套件資料
罪刑法定原則由兩個基本方面組成,其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其二是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一個方面可稱之為積極的罪刑法定原則;第二個方面,可稱之為消極的罪刑法定原則。積極的罪刑法定原則和消極的罪刑法定原則都有其各自的含義。積極的罪刑法定原則與消極的罪刑法定原則的統一,運用刑罰權,懲罰犯罪,保護人權與約束刑罰權,防止濫用,保障人權的統一,這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全面的正確的含義。
罪刑法定原則的這兩個方面的含義集中到一點,就是對人權的維護,這是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真諦。
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簡單說來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罪要法定,刑也要法定」。由此派生出以下幾個原則:成文法主義;排斥習慣法;排斥絕對不定期刑;禁止類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刑法的明確性。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是罪行法定原則、罪責行相適應原則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1.行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2.責行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
3.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基本含義是: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對於一切人的合法權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護,不允許有任何歧視。
7樓:蠶她爸
刑法的基本原則,是刑法本身固有的、帶有全域性性的、根本性意義的原則,是在制定刑法和適用刑法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的準則。我國刑法確立了三大基本原則:
(一)罪刑法定原則。-----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的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的不處罰」。
即什麼行為是犯罪?犯何罪?處何刑?必須由刑法明文規定。該原則的確立,大大限制了法官在定罪和量刑上的隨意性,有效地維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是刑法對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三)罪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重罪重刑、輕罪輕刑,做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而不得重罪輕刑、輕罪重刑。畸輕畸重。
8樓:想哭想瘋想遺忘
刑法的三大原則為:
1、罪行法定原則。依據為《刑法》第3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2、罪行相適應原則。依據為《刑法》第5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據為我國《刑法》第4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9樓:晴天娃娃愛流淚
1,罪行法定原則、2,罪責刑相適應原則、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10樓:匿名使用者
1罪行法定原則 我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該條規定體現了罪行法定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行法定原則決定了刑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並派出了習慣法的做法;禁止類推和不定期的刑,需要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適用刑罰。
2罪行相適應原則 我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該條規定體現了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其含義是指犯罪的輕重與所受的刑罰相稱,輕罪輕判,重罪重判。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國刑法第四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該條規定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其含義是指任何人沒有地位、職務、出身等因素的區別,在法律適用上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享有特權。
11樓:匿名使用者
1、罪行法定原則。
2、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
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12樓:小老闆
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適用平等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
13樓:就最喜歡你了啦
那個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適應的行不應該是刑字嗎,這兩個字代表的意義差蠻大的
刑事司法措施在預防重新犯罪方面的侷限性?
14樓:杞琴韻
想要預防重新犯罪,只靠刑事司法約束及震攝是不夠的和有侷限的,因為導致犯罪的根本原因是思想心靈迷失錯亂了,或是目無法紀,為所欲為。只有當人是非分明且思想歸正時,對違法行為的後果心知肚明,對法律心存敬畏,才會約束自律自己不再觸犯法律。思想支配行為,如果有司法措施做表面震攝,再加上人的內心內裡思想根本上的引導教育可能會達到標本兼治,就可預防重新犯罪,也可彌補完善司法措施在預防重新犯罪方面的侷限性。
15樓:巴真如
師傅青春就是重新換地方。
1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懲罰犯罪的而不是預防犯罪的,所以法律只講證據和事實,預防再犯罪不是法律和形式處罰的分類。只能起到輔助作用。
17樓:芷苑夜鶯
噢,法律措施本來就是不得已而採用的後發制人的辦法,自然侷限在被動性上了
刑法強制措施包括了哪幾種
18樓:龍商百科
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刑事強制措施是預防性的,而不是懲戒性的,也是一種臨時性措施,可能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予以變更或解除。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
(一)拘傳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法定五種刑事強制措施最輕微的一種。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到案,以便迅速及時查清案情,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詢問後,應當將被擊穿人立即釋放。
刑事訴訟中採用拘傳,可以依強制措施方法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到案,接受訊問,參加訴訟活動;同時可以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案件情況,為了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需要,為了及時收集證據等,在不具備採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條件下,適用拘傳可以確保訴訟順利進行。
(二)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實質意義就是既不關押,又要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只有不關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才可能得到實現,被告人才可能在有相對人身自由的情況下,收集證據、學習法律聘請律師辯護人,被告人的人格尊嚴和訴訟平等才可能得到保障,在實現自己訴訟權利的時候,為司法機關查清案件事實,提供被告方的充分證據,從而在客觀現實中,有效的促使司法公正的真正落實。
(三)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四)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並進行審查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拘留是在緊急情況下由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處置辦法,即在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情況下使用。
(五)逮捕
逮捕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進行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將其羈押起來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後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正確、及時的使用逮捕措施,可以發揮其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毀滅或者偽造證據、自殺、逃跑或者繼續犯罪,有助於全面收集證據、查明案情、證實犯罪,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順利進行。
但是用的不好,錯捕濫捕,就會傷害無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和權威,損害公安司法機關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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