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產假時公司倒閉了該怎樣陪償我工作了十五年了

2022-12-19 22:51:11 字數 5443 閱讀 4005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可以找單位協商要求結清工資,並且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李建成律師

休產假時公司倒閉需要給職工經濟補償金 。每工作一年給予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休產假期間公司倒閉怎麼辦?

3樓:一打番石榴

休產假期間公司倒閉,從時間概念上推算用人單位應建立生育保險與繳納生育保險費用,這樣,可以向建立生育保險的辦事機構直接主張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帖。有社會保險法與計劃生育法及司法解釋、實施細則作法律支撐。

如果用人單位未建立生育保險關係,則由用人單位承擔相關的費用。如果倒閉可以向破產清算組織提出主張,要求從從企業存量資產中支付相關待遇。

擴充套件資料: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

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的經濟補償、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務派遣中的經濟補償,都是要給付的。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於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可以領取相當於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

儘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於2023年被廢止,但2023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23年的生活補助費。

不應支付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4樓:墨汁諾

產假期間公司破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破產,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四)款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六)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年限12年。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指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津貼和補貼、加班費、獎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

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上年平均工資300%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應給你相應工資。

公司不給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可以申報債權,工資保險待遇優先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因經濟或其他原因停止繼續經營的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的勞動者、工作人員。對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補償問題說明。

1、職工與破產企業勞動關係的確認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依據前述規定,不論企業是否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破產企業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

2、職工勞動關係終止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

3、終止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前述規定,企業被宣告破產,職工與企業勞動合同關係終止,企業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4、職工能夠獲得多少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3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依據前述規定,2023年1月1日前,民營企業破產,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不支付經濟補償;2023年1月1日之後,按《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

企業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自2023年1月1日起至破產企業被宣告破產之日止,職工和破產企業的勞動關係時間長度在一年半以上的支付相當於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的支付相當於1.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六個月以下的支付相當於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假設人民法院在2023年7月1日後宣告企業破產,則經濟補償即為2個月或兩個月以上工資;人民法院在2023年6月30日前宣告企業破產,則經濟補償金即為1.5個月工資。

工資的計算標準為勞動關係終止前,職工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計發經濟補償上限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依據前述規定,職工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高於所在地級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三倍的,應當按三倍標準計發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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