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友辭職後一直不按公司規定從員工宿舍搬走怎麼辦

2022-12-31 12:25:30 字數 3362 閱讀 1470

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問題還是比較好解決的,原因之一就是按你說的這樣這人不是一個聰明人且不思上進,這種人很好對付的。對付這種人你不要正面和他衝突,而且你們平時要和他處好關係別讓他看出你們的反感,這樣讓他猜不出是誰告的他。

公司行政部管理管的不徹底,那你就要親自去找經理之類有關的人,告訴他們你們這有非法居住在你們宿舍的人,恐嚇你們並壓榨你們等等..

再給管事的人點好處。好處是一定要給的,你應該知道在一定的物質基礎上會使人更樂意為你們辦事,這樣事情一定很快解決的。

2樓:奮鬥者愛分享

你好,既然其他室友能夠忍受,那你也學著忍受好了,畢竟這干擾的不是你一個人.有時,"寬容"也是一門學問....

我想,他既然會這樣賴,那你其他辦法,也是沒多少用處的....

3樓:溶解在虛空裡

你們上司不管的嗎,再去保安那反映一下,怕他作甚!別忘了:有困難找警察叔叔。

4樓:弗蕾之星

集體放口臭!把他薰走!!

員工離職後拒從宿舍搬走,如何處理

5樓:駟馬玻璃

員工宿舍是公司固有財產是提供給在職員工的福利之一,離職後的員工已經和公司沒有任何關係不能享受公司福利,如果離職員工拒絕搬離就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產在勸說無效的情況下建議報警處理。

6樓:獅城劍客

離職後不走,可以由保安強行驅逐出去。

員工被公司辭退後,不搬出宿舍犯什麼法

7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員工被單位辭退,根據不同的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宿舍作為公司財產,員工以離職,那麼屬於非法侵佔他們財務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可構成犯罪。

2、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侵犯財產罪的一類,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現規範簡稱為侵佔罪。

8樓:上圩農場主

員工被公司辭退了,沒不是公司員工了,不搬走就是非法佔用其它公共源資,可以報警或請保安處理。如果拒不執行,可以強行執行趨離。

9樓:

1、不犯法,但是被公司辭退後你已經不屬於該公司員工,就沒有權利享受公司提供的福利

2、住在宿舍和住賓館一樣,是有成本的,你已經被辭退沒有工資被扣除,沒有承擔成本,不讓住也正常

3、被辭退後與公司無勞動關係,如果繼續住在那裡,產生風險,比如東西丟了,被打了,公司都有一定的責任和風險。

10樓:徽墨古韻

犯法倒是不至於,犯賤倒是很無趣。

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強行要我馬上走人並離開宿舍,合法嗎 50

11樓:正氣長春

如果你已經完成了工作交接,你就不能再在員工宿舍住了。

你辭職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結清工資。

如果不結,你可以向勞動機關投訴。

投訴**號碼12333。

12樓:匿名使用者

是你辭職還是被公司辭退,公司管理制度這方面去了解!你簽字嗎?你現在想表達什麼!

員工因宿舍按排不合理離職,公司應給補償嗎

13樓:王元頁

沒補償金

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解僱用工情況被迫辭職,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

宿舍安排不合理不屬於被迫辭職情形,沒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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