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這很正常。每一個用工單位需要的人的工作能力都是不同的。或許你在某些方面的能力有限,恰好是這個老闆所需要的一種。
當然這其中還不排除,老闆有熟人可能要過來,或者下面的領導有人要推薦自己的朋友或者家屬過來,故意想炒你魷魚。但是,這沒有什麼大不了。你始終要保持一顆良好的心態以及與你上級領導的關係,你可以委婉請教他,你的能力是在**出了問題。
一般指責人的老闆是比較喜歡嘰裡呱啦講道理的人。如果你需要這份工作,就繼續不要放棄,從自身找原因。如果想放棄,走人唄!
~又不是他這一家公司。工作多得去了。就怕日後還會碰到更為苛刻的老闆,要心裡做好準備。
人是打擊中成長的!~~~加油。
2樓:頂針
你是做行政的,這個勞動合同法應該瞭解的,說你適應能力太差有好幾種意思的,是要你加強還是有點想讓你離開呢,如果是想讓你離開那麼公司會有人跟你交代,如果是你自己管這攤子那麼你就努力在去適應下,把工作做的更好,如果老闆還是這樣認為你可以反思自身是否存在問題有則改之。
簽得勞動合同是籤一年的,我現在做了兩個月,想離職,但是老闆說我籤的合同裡有規定,沒做滿一年要扣除2
3樓:濤聲海韻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我在我們公司上班快兩年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在老闆說不要我了。請問我該怎麼做
4樓:濤聲海韻
上班快兩年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公司要辭退,當事人可以收集相關明勞動關係的證明,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樓:法治中國律師網
不籤勞動合同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都可以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支付經濟補償金
6樓:黑白之間
去勞動仲裁告他,可以得到雙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是一年一簽,但是我在公司已經做了10年了,公引司現在倒閉,我能得到多
7樓:王元頁
沒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單位執照登出前儘快找單位協商,或者找勞動監察,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請問我在一傢俬人公司籤合同一年,每月工資是4000元,剛好做八個月老闆說生意不?
8樓:寂寂無聞的土地
合同是是多少?合同是四千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如果老闆要解除勞動合同,還要給你兩個月工資補償。
我在廠裡做了三年多,只有最後一年簽了合同的,但是現在我已經辭職了
公司合同簽約一年,實習期三個月。現在做了倆個多月,跟老闆說辭職,他一直轉移話題跟我說在好好想想。
我現在在一家公司做行政工作,公司是一家新公司,行政就我人,我不知道怎麼做行政工作
首先要恭喜你,公司領導較看重你,而且你老公說的是對的,領導是想找個人帶帶你,不要想太多,安心上班!我在公司做行政,兼任人事,能體會行政工作的繁雜,工作性質基本是做一事了一事,吃虧不討好,但是正是這樣的工作性質,就更需要去承擔,去了解,當你把公司的事情梳理清楚後,你會覺得心情會豁然開朗很多,多和家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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