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提不提都無所謂。因為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樓:律政盲流
你好。由於不知道你是否還在那個單位工作,一下問題我給你做假設,你對照即可。
假如你還在這個單位上班,仲裁的時效沒過。假如你四月後沒有上班,建議你向仲裁庭說你曾經一直索要過,這樣自索要的那一天起時效又重新計算,又是一年。建議你趕緊進行勞動仲裁,現在已經四月了。
要不以後你會有舉證上的問題。
參見的相關發條:(中斷就是指重新計算時效,就是還是一年的意思)
我國法律對仲裁的訴訟時效是這麼規定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仲裁時效的中斷:
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我是知道id 律政盲流。很高興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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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監理師
假如仲裁追討12年4月前的加班費,主張過權利是否會對我有影響??我要不要告訴仲裁庭我主張過,是說好還是不說好??
你好:12年4月到13年4月。已經一年時間了。按照仲裁法的要求,i已經超過了1年的仲裁時限。
所以你只能向單位去要。仲裁不能支援了。
4樓:深圳大方律師團
仲裁的時效是一年,加班費要有證據才可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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