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離婚找不到人,什麼條件才可以報失蹤

2023-01-01 19:20:59 字數 6010 閱讀 1158

1樓:匿名使用者

1全部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

所謂自然人失蹤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或者居所沒有任何音訊,其二是指這種無音訊狀態持續時間滿【兩年】。2年的期限是從失蹤人最後離開住所或者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開始計算。

利害關係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親屬【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或者對該人負有監護職責的人以及該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且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應用書面形式寫明失蹤自然人失蹤的事實、時間、請求人的請求,並附有關的證明材料。

應到失蹤人住所地或者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失蹤宣告申請。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配偶下落不明的,當事人有兩種方法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一、配偶下落不明,當事人可提起離婚訴訟。

由於被告下落不明,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

二、配偶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滿兩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後,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之日自行解除。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滿兩年就可以報失蹤了!

4樓:匿名使用者

等兩年了在報失蹤吧。

5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找不到

可以去法院起訴啊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清楚的  據說要兩年的但不確定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根據法院的要求 登報紙 貼傳單說明情況 才可以的

要離婚找不到人,什麼條件才可以報失蹤

8樓:一老夫

這位知友,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宣告失蹤

(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二)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四)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你可以考慮起訴離婚,法院受理後會通過**公告被告方應訴,無故不到庭,法庭會缺席審判!

起訴離婚的一方,因找不到另一方,可以報失蹤,但是失蹤是如何規定為失蹤的(有規定嗎)?

9樓:小鏡法律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宣告失蹤的條件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人為失蹤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

10樓:勞動法實務乾貨平臺

發尋人啟事,然後報警尋找。最後再起訴宣告失蹤,法院一般要求當地村委會或者居委會開具證明。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要申報人口失蹤,首要條件就是對方失聯2年以上。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報失蹤,可以考慮申請法院公告送達。

13樓:

那要看地方法院的規定了

首先要登報宣告,十五個工作日以後才能

正式辦理離婚手續

要是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對方無迴應,只能缺席判決了

要離婚找不到人能報案嗎

14樓:張偉傑律師

可以起訴,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傳票等應訴材料,被告不按時到庭參與訴訟,可以缺席判決。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七條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期**或者繼續**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後,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15樓:匿名使用者

找不到人也可以起訴的,如果分居達到一定時間可以離婚的。

要離婚找不到對方,打證明證明這個人下落不明,需要哪些程式

16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找不到對方離婚怎麼辦的疑問。首先,找不到對方是可以離婚的。您說丈夫已經兩年與您兩年多沒有聯絡,現在您想離婚通常有兩種方法:

1、向法院申請您丈夫失蹤。

由於現在您丈夫已經下落不明滿兩年,所以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的,你們的婚姻關係將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法院立案後,會按照您提供的郵寄地址給對方送達檔案,如果被退回或無人簽收的,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接下來,起訴離婚的當事人或法院會收集被告下落不明的進一步證據,進一步認定無法直接送達檔案。然後,法院開具公告送達的單據,由原告交納送達費後,在法院的公告欄和相關**上刊登公告,即公告送達。

在公告中告之對方當事人,其享有的權利和需承擔的義務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後果。國內案件的公告期是60日,涉外案件是6個月。公告期滿視為檔案送達,法院將進行缺席審理和判決。

17樓:

村委會蓋公章即可。

如果村主任個人名義簽章,到時候村主任還得出庭作證,很麻煩,估計村主任也不會有空去。還是以村委作證蓋章,到時候**不需要他們出庭作證。

18樓:匿名使用者

都不可以的,離婚案件關係到當事人的身份關係,必須本人應訴的,如果找不到對方,最初就不可以被立案的!

是否立案的審查階段就必須確認能夠聯絡上對方為條件之一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易法通解答:

一般到村委會開證明,有蓋公章就具有證明效力。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起訴離婚的,一般可以進行如下操作:

1、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3、由起訴一方或法院向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補強證據,進一步認定對方法律文書地址無法直接送達;

4、由法院在公告欄和相關**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後果,公告期為六十日;

5、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和判決。

報失蹤需要什麼條件?

20樓:鄭州屈律師

你只要是失蹤人的近親屬或者利害關係人,發現48小時內沒有聯絡到的話就可以報案

21樓:手機使用者

失蹤24小時才立案,不然不會深入調查

22樓:

失去聯絡時間超過48小時

失蹤一年多了現在找不到人 我要離婚 要到派出所辦什麼手續

23樓:

先報人口失蹤,公安機關找不到了,會給你出證明,再去民政局就可以了

24樓:

好像要失蹤兩年以上才可以

離婚找不到人 法院讓我去派出所開失蹤證明 這個合法嗎?在說人找不到 派出所怎麼可能給我開證明

25樓:銀州老者

你花錢在法制報刊上登公開送達公告兩個月後即可按缺席判決。但是你必須能夠拿出來可靠的證據:證明你們二人已經超過二年沒有在一起生活了。不然仍舊不能判離

26樓:劉大來律師

和法院打交道沒有合法不合法一說,法院就是他們開的。

27樓:匿名使用者

1、村居開信就可以,法院應當公告送達,由法院在報上公告送達,60天,就可以**審理。

2、被告不到,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28樓:張趙泳律師

去開失蹤證明,可以開的,開了下落不明的證明後法院一般都會公告送達然後缺席審判的。

29樓:江大

像你所說的這種情況確實只能宣告失蹤,因為被告下落不明,法院貿然判決是不合適的。

30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到被告所在地的村委或居委會,單位等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再到派出所蓋章。這樣法院可以公告送達被告起訴狀、傳票等法律檔案,公告期滿後可以缺席**,並缺席判決,但你要證明你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否則,也會判決不準離婚。切記

31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到政法委告法院!就是故意卡你。一幫不辦事的玩意。

要離婚找不到人,登報通告是不是就可以一次判離

32樓:林葉雨下

不一定,一般第一次不會直接判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但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與下落不明的配偶離婚的,並不是都能達到目的的,人民法院適用公告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須是真實存在的法律事實。

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杳無音訊或者查無住址必須是客觀事實,而不是主觀臆斷,更不能是隱瞞真實情況的虛假情況。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訴訟請求時有義務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關於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材料。

2、被告人被宣告為失蹤人是適用公告離婚的前提。

只有夫妻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另一方才能公告離婚。被告人下落不明並不必然被依法宣告失蹤。只有符合《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的宣告失蹤的條件,即被告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釋出查詢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仍杳無音訊的,才能被宣告為失蹤人。

如果被告人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為失蹤人,原告與被告的離婚就不會被准予,原告暫時就不能與他人結婚。

3、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要採用公告方式送達,並且要遵守法律關於公告期的規定。

由於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用公告方式送達,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離婚有兩個公告期,無論是人民法院在**前向被告送達起訴書,還是人民法院在判決後向被告送達判決書,釋出公告的公告期都不能少於60天。對於出國後失蹤的被告人,公告的期限還要延長至6個月。

4、被宣告為失蹤人的配偶起訴離婚且符合法定程式的,人民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不用調解。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依據的不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客觀事實,所以無須調解。

5、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且不能被撤銷。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1條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 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因此,解除婚姻關係就會成為定局,既使被宣告失蹤的公民重新出現,也只能撤銷宣告失蹤的判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是不能改變的。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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