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載客營運車輛逆行,交通事故,載客營運車輛逆行

2023-01-04 07:44:16 字數 3098 閱讀 2255

1樓:一號遊客

這應該是律師和司法鑑定單位協商的預收

下面是我所查詢到的和你這件事相關的法律條文,程式和規範,希望能幫到你。

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

第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提供司法鑑定服務,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並載明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結算方式、爭議解決辦法等條款。

第十條 司法鑑定機構需要預收或者墊支費用的,應當事前與委託人協商一致,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向委託人收取司法鑑定費用,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合法票據。司法鑑定機構向委託人結算代其支付的相關費用時,應當向委託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清單及合法票據。不能提供合法票據的,委託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七條 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有效證明,申請司法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鑑定費用。

對於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確有困難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酌情減收或者免收相關的司法鑑定費用。

第十八條 司法鑑定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司法鑑定收費專案、收費標準等資訊,接受社會監督。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第四十七條 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辦理。

第五十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認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但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專門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鑑定報告進行審查:

(一)鑑定人或者鑑定機構是否具有資格;

(二)鑑定人及鑑定機構是否簽名蓋章;

(三)檢驗、鑑定報告是否存在其他錯誤。

對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要求鑑定機構重新出具檢驗、鑑定報告,或者不予採信。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並已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申請,並提供證據證明原鑑定結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批准重新檢驗、鑑定: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不具有相應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三)有證據證明鑑定結論存在錯誤的。

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結論以重新檢驗、鑑定結論為準。

第五十三條 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由當事人自行委託有資格的機構進行評定、評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病的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

檢驗、鑑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並出具書面檢驗、鑑定報告,由檢驗、鑑定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檢驗、鑑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

(二)委託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鑑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時間及鑑定機構如何選擇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在**終結後,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傷殘評定,也可以在起訴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傷殘評定,當時也可以委託律師事務所**進行傷殘評定。1、傷殘鑑定時機的確定

鑑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的**終結之時,或確因損傷所致併發症的**終結之時為準。當事人自己無法判斷是否**終結或者不知道是否適合傷殘評定的,可以向主治醫師或者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人員諮詢。2、**終結的的判斷標準。

**終結指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後病理變化經臨床**後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並維持穩定的時期。由於受害人遭受的傷殘程度不一,導致住院時間有長有短。受害人做傷殘鑑定的,一般以三個月為限,病情嚴重的需要更長時間。

當事人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應注意哪些事項?

應注意,1.進行傷殘鑑定的受傷人員,在**終結後,有向司法機關申請傷殘鑑定的權利,也可通過律師事務所委託進行傷殘程度鑑定。2.

鑑定時機(即**終結後)一般可在受傷後3個月進行,損傷嚴重者可根據傷情延長時間。3.評殘時應攜帶經治醫院的醫療診斷證明(可影印件),和輔助醫學檢查材料(如x光片、ct片、核磁片、化驗單等)及身份證明。

腦外傷後果嚴重者應有住院客觀病歷(影印件)。4.鑑定時,應將《委託書》、病情材料等交給法醫。

5.法醫根據工作需要需對傷者進行醫學檢查,傷者要配合各項檢查。無理由不配合者,將影響鑑定進行。

2樓:沒錢好男人

你應該相信律師啊, 鑑定費在沒上法庭之前就要給鑑定機構的,所以要先收啊。判下來以後是退還的,由對方支付,你只是先墊一下。 還有一個,就是不先收,等到時候可以鑑定了,你要是不願意委託他了,那他不是瞎耽誤工夫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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