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有法律常識的進來幫忙,急!有法律常識的進!

2023-01-05 00:35:44 字數 2538 閱讀 7430

1樓:手機使用者

乙的主張不成立。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宣告死亡後,如果配偶已再婚的應保護現行婚姻關係。在其死亡期間子女被依法收養的,撤銷死亡宣告後,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的無效,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急!有法律常識的進!

2樓:歐穎穎

1、不合法,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

2、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仲裁。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長沙的最低工資是625,那公司就是不合法的,公司應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你的工資,就算是包吃住,那也只是公司的福利,不能折算成工資.

4樓:刀刀尖尖

怎麼可能低於最低工資啊?

還有一種情況,你是做業務的,沒有底薪,按自己的業務量提成,那這種情況還能說什麼呢

尋求法律幫助!請具有法律知識的人幫助我一下~謝謝~

5樓:32度的酒

朋友你好,我是一名法官,先對你妹妹的遭遇表示同情。這事不用怕。如果學校以此來開除你妹妹,它需要有證據的,否則構成了侵權。

如果有了開除的結果後,你可以拿著這個證據到法院起訴,法院會維護你妹妹的學籍的。因學校沒有證據就沒有理由開除你妹妹。學校輕意是不敢這麼做的。

相信我好了,給我多加點分唄,謝謝。有不明白之處還可以問我的。祝你妹妹有個好結果,再見朋友。

6樓:匿名使用者

那老師有毛病吧?他不知道名譽對一個女孩子很重要嗎?別理他,該上學上學,勸退不是他能決定的。

如果學校真的勸退,法院起訴,他說的話要拿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就不能讓你妹妹退學。再說了,學校的校規,教育局規章,有沒有規定,如果早戀就必須退學?!另外起訴他侵犯你妹妹名譽權,要求他公開道歉,恢復你妹妹名譽,並賠償精神損失!

7樓:好名字是這樣的

-- 這事法律也管不著啊

民事訴訟法一道,請具有法律相關知識的人士幫忙解答。謝謝,需要保證正確率哦,答案准確,馬上懸賞。 100

8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2、3的情況都能得到支援。1、2屬於「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3屬於「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

第4題:法院對此迴避請求應不予支援,無需自行調取證據,也無需要求對方反證。民訴法只規定了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沒有規定證據不足的處理。

因此如果法院認為要求迴避的理由缺乏證據應該駁回。

第5題合議庭組成不合法。應當組成新的合議庭,王某不能再擔任審判長。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9樓: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根據法條分析可知

1.2題屬於迴避的第三種情形 3題屬於第四種情形 因此都應該回避

關於迴避的證據 當事人不能提供 應該由法院依職權收集

至於合議庭發回重審應該重新組成 而且同樣適用迴避制度 所以不合法

法律基礎知識題,請幫忙回答一下,考試,救急救急,非常感謝! 20

10樓:寂靜嶺征途

法律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特徵:1.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行為規範;2.

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3.法律是以權力與義務為內容的行為規範;4.法律是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是的行為規範;

現代法律作為社會規範的主要特點:1.確定性;2.概括性;3.程式性;4.公開性;5.平等性;6.不溯及既往性

按這個來論述就差不多了吧

1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我國憲法規定,只要你觸犯了法律,就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按照你所犯罪的輕重來判定你的罪。

法分為刑法和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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